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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动物 疫情
应急处 置管理和责任体 系搡 讨
文/ 胡敏 唐 耀 平 曾志 敏 李 晓花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出 台 内重 大动 物 疫情 应急 处置工 作 ,并 按照 2. . 1 7采取 相应 的应 急防控 措施 。( 《条
后 , 重 大 动 物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逐 步 走 向 规 本 预 案 规 定 , 制 定 本 地 区重 大 动 物 疫 情 例 》第 二十 八 条、 第三十 八条 、第 三十 范 ,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责 任 应 急 预 案 。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九 条 )
意识有所 增 强。 但勿 庸讳 言 ,相 关机 构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 和 个人职 责 不清 、工 作配 合不 力仍 是 困 扰 当前 应急 处置工 作 的瓶颈 。 邵 阳市 经 2职 责体 系 . 地方政府职责 过数 年 的实践 ,着 力将 应 急处置 工作 中 2 1
2. . 1 8表 彰 和 奖励 。( 条例 》第七 条 ) 《
2. 9 科 普 知 识 宣 传 , 利 用 广 播 、 影 1. 视 、 报 刊 、 互 联 网 、 手 册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社会 公众 广泛 开展 突发 重大动 物 疫情
的相 关机 构和 个人职 责 明晰 化 ,起到 了 2 1 1制定应 急预案 。( 条例 》第 九条 ) 应 急 知 识 的 普 及 教 育 ,宣 传 动 物 防 疫 科 .. 《
很好 的作 用 ,应急 处置 中政 府领 导、 相 212建 立 完 善 监 测 网络 和 预 防 控 制 体 系 。 普 知 识 ,指 导 群 众 以科 学 的 行 为 和 方 式 ..
关 部 门 和 个 人 全 力 配 合 , 重 大 动 物 应 急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第 十 二 对 待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 ( 《条 例 》第 处 置 工 作 真 正 成 为 了 系统 工 程 。 现 将 邵 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第 十 四 条 ) 阳市 认真 学 习 《 大动 物疫 情应 急处 置 十 五 条 、 第 六 条 ) 重
2. 1 1. O责 任管 理 。( 《条例 》第 四十二
条例 》领 悟到 的管理 和责 任体 系简 述如 2. 3储 备应 急物 质 。( 条 例 》第十一 条 、 第 四 十 三 条 、 第 四 十 四 条 ) 1. 《
下 ,供 同行参 考 。
. 条 、 第 四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22兽医部 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 物 防 疫 法 》第 六十 五 条 ) 2. 1制 定 实 施 方案 ,建议 启动 预 案 。 2.
1管理体制
11 . 地域管理
214组建应 急预备 队。预 备队员 由县市 ( .. 《条 例 》第 九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 区 、 乡镇政 府 负责 人和 市
、县 市 区畜牧 2. 2疫 情 监 测 、 报 告 、 认定 。( 2. 《条
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工作按 照属地管理 兽 医行政 管理部 门负责 人 ,动 物 防疫工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 2. 《条例 》第二 十 条 ) 的 原 则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作 人 员 ,有 关 专 家 ,执 业 兽 医 以及 公 2. 3疫情 公 布 。(
2. 第 四 条 )(以下 简 称 《 例 》第 四 条 ) 安 、 武 警 、 卫 生 防 疫 人 员 等 人 员 组 成 。 2. 4 划 定 疫 点 、 疫 区 、 受 威 胁 区 。 条
12级 别 管理 .
( 《条 例 》 第 十 三 条 )
( 《条 例 》 第 二 十 七 条 )
.. 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 2. . 1 5成 立应急 指挥 体 系。( 条例 》第 2 25提 出疫 点 、 疫 区 、 受威 胁 区 的 处理 《
领 导、部门分工 负责 ,逐级 建立责任 制。 二 十 六 条 )集 中 统 一 、 坚 强 有 力 的应 急 方 案 、 疫 情 追 踪 调 查 。 ( 《条例 》第 三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 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 指 挥 系统 是疫 情应急 处置 的核 心。
十五条 )
人 ,政府 分管 领导 是直 接责 任 人。( 重 2 16发布 封 锁 令 、 实 行 封 锁 。在 疫 区 边 22 6检 验检疫、消毒 、无害化处理 、紧 《 . ..
大 动物 疫情 应 急条例 》第 四条 )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 界 交通道 口设立 封锁 消毒 哨 卡 ,对疫 区 急 免 疫 接 种 。(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 实 行 封 锁 , 关 闭 疫 区 相 应 动 物和 动 物 产 2 2. 料管理 。( 条例 》第二十 一条 ) . 7病 《 级 管理 ,按 照 应 急 预 案确 定 疫 情 等级 , 品 交易市 场 ,禁 止动 物及 产 品出入 封锁 22 8疫情通 报 :严格 的疫情报告制度和 ..
由有 关人 民政 府 采取 相应 的应 急控 制措 区 。 ( 《条 例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通畅 的疫 情报 告 网络 ,可 以为扑灭 疫情 施。市 、县 两级 人 民政府 分别成 立 防治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动 物 防疫 法 》第三 十 赢得 宝贵 的 时间 ,最 大 限度地减 轻 疫情 重 大动 物 疫病指 挥部 ,统 -- 挥 本辖 区 一 条 第 一款 ) t h "
作 者 单 位 :胡敏 唐 耀 平 曾志 敏 牵 晓 花 部 阳市 家 畜 疫 病 防 检 站 , 湖南 部 阳 4 2 0 200
危 害 。( 《条 例 》 第 五 条 、 第 十 七 条 第
匦画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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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二十三条 )
情 调
查不 予配 合 或者 阻碍 、拒 绝 的 ,由
四十五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2 2. 1 . 9i , I 隔离。( 条例 》第二十 五条 ) 上 级 人 民政 府 责 令 立 即 改 正 、 通 报 批  ̄B 《
2. 1 扑 杀、 销 毁 技术 指 导 和培 训 。 评 、 给 予 警 告 : 对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人 依 府 有关 部 门不履 行应 急 处理职 责 , 不执 2. 0
( 《条 例 》 第 三 十 五 条 )
法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级 、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行 对 疫 点 、 疫 区和 受威 胁 区采 取 的措
2. 1 2. 1科 普知 识宣 传 。( 条 例 》第 十 的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施 ,或 者对 上级 人 民政府 有关 部 门的疫 《
四条 )
刑事 责任 。
情调 查 不予 配合 或者 阻碍 、拒 绝 的 ,由
23相 关 I f 的职 责 . Pl "
23 1 业 部 门 .. 林
截 留 、 挪 用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经 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 门 费 , 或者 侵 占、挪 用应 急 储 备 物 资 的 , 责令 立 即改正 、通 报批评 、给 予 警告 ;
与 兽 医 主 管 部 门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加 按 照 《 政违 法行 为 处罚 处分 条例 》的 对 主要 负责 人 、负 有责任 的主 管人 员和 财
强 对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疫 源 疫 病 的 监 测 。 规定 处理 :构成 犯 罪 的 ,依 法追 究 刑事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 《条 例 》 第 四 条 第 三 款 )
232出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
责任 。
级 、撤 职 直 至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32兽 医主管I I及 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 P] "
截 留 、挪 用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经 费 ,或者 侵 占、 挪 用 应急 储 备 物 资 的 ,
收 集境 外重 大动 物疫 情信 息 ,加 强 督 机 构 的法 律 责 任 ( 《条 例 》第 四十 = 进 出境 动 物及 其 产 品 的检 验 检 疫工 作 , 条 、 第 四十 五 条 )
防止动物 疫情传 入和传 出。( 《条 例 》
第五 条 )
233卫生 部 门 ..
违 反本 条例 规定 ,兽 医主 管部 门及 按照 《 政违 法行 为 处罚 处分 条例 》的 财 其 所 属 的动物 防疫监 督 机构 有下 列行 为 规定 处理 :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 刑事
之 一 的 , 由 本 级 人 民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人 民 责 任 。
对 疫 区 内 易 受 感 染 的人 群 进 行 监 测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令 立 即改 正 、 通 报 批 3
. 4饲 养 户 、相 关 技 术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 和 兽 医 评 、 给 予 警 告 :对 主 要 负责 人 、 负 有 法 律 责 任 (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 第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情 况 。 责任 的主 管人 员和其 他 责任 人员 ,依 法
四十 七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拒 绝 、 阻 碍 动 物
(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
2 4饲养 者 、相关技 术单 位 、个人 .
给 予记 大 过、 降级 、撤职 直 至开 除 的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防疫 监 督 机构 进 行 重 大 动 物疫 情 监 测 , 或者 发 现 动 物 出现 群 体 发病 或 者 死亡 ,
2. 1疫 情 报告 。( 条例 》第 十六 条 、 责 任 : 4. 《
第 二十 四条 )
① 不履 行疫 情报 告职 责 ,瞒报 、谎 不 向当地 动物 防疫监 督 机构 报告 的 , 由
2. 2按 照规 定采 集病 料。( 条例 》第 报 、迟 报或 者授 意他 人 瞒报 、谎 报 、迟 动 物防疫监督机 构给 予警告 ,并处 2 0 4. 《 00
二 十一 条 )
报 ,阻碍 他 人报 告重 大动 物疫 情 的 ;② 元 以上 5 O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O O
2. 3执行应 急 处置措 施 。( 条例 》第 在 重 大动 物疫情 报告 期 间 ,不采 取 临时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 《
二十 五 条 、第 三 十二 条 、第 三十 七 条 ) 隔 离 控 制措 施 ,导 致动 物 疫 情扩 散 的 : 违 反本 条例 规 定 ,擅 自采集 重 大动
2 44其 它 :在重大动物疫情 期间扰乱社 ③ 不及 时划 定疫 点 、疫 区和 受威胁 区采 物疫病 病 料 ,或者 在重 大动 物疫病 病原 ..
会 秩序 和 市 场 秩 序 行 为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取 预防 、控 制 、扑灭 措施 的 ④ 不 向本 分离时 不遵守 国家 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构 成 犯 罪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条 例 》 级人 民政府 提 出启动 应急 指挥 系统 、 应 的 ,由动物 防疫 监督 机构 给 予警告 ,并
第 四十八 条 )
急预 案和 对疫 区 的封 锁建 议 的 :⑤ 对 动 处 5 0 0 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物扑 杀 、销 毁不进 行 技术 指导 或者 指导 法 追 究刑 事 责任 。
3法律 责 任
第 四十 四 条 、第 四十 五 条 )
不 力 , 或者 不 组 织 实 施检 验 检 疫 、 消
3 5其它 相关法律 责任 ( 条例 》第四十 . 《
3. 1地方人 民 政府 的法 律责任 ( 条例 》 毒 、无害 化 处理和
紧 急免 疫接 种 的 ;⑥ 八 条 ) 《 其他 不履 行 本条例 规 定 的职 责 ,导致 动 在重 大动 物疫 情 发生 期 间 ,哄 抬物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有 关地 方 人 民 政 物疫 病传 播 、流 行 ,或者 对养 殖业 生产 价 、欺 骗 消 费 者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社
府 阻碍 报告重 大动 物疫 情 ,不 履行 应急 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 会 秩 序 和 市 场 秩 序 的 , 由 价 格 主 管 部 处理 职 责 ,不按 照 规 定 对 疫 点 、 疫 区 危 害 的 。 门、工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或 者公 安机 关依
3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其 它 有 关 部 门 的 法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和 受威 胁 区 采 取 预 防 、控 制 、 扑 灭 措 3. 施 ,或 者对上 级人 民政 府有 关部 门 的疫 律 责 任 ( 《条 例 》 第 四 十 三 条 、 第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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