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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自我意识: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培育

08/14

超越自我意识: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培育

完颜华

(中华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摘 要】

自我意识指的是主体对自身的审视和反思,是指向审视者和反思者自身的意识。马克思主义认为,自我意识是人所特有的属性,是人之为人的标志。作为一种属性,自我意识是指向人的,是人的有机组成部分。自我意识,其内容具有特定社会性,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社会内容的自我意识。在社会心理学看来,自我意识的现代形态,就是公民意识。从公民意识是自我意识的现代形态的角度理解自我意识与公民教育之间的关系,可以使我们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全新的认识。这种认识的深入是深化公民意识研究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教育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

自我意识 公民意识 公民教育

Exceed Self-consciousness: The Formation and Cultivation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WANYAN Hua

Abstract

Self-consciousness is the scanning and introspection of the subject about himself, it is the consciousness which points to the scanner and introspector. Marxism considers self-consciousness as the specific attribute of human being. It is the notation of why human is human. As an attribute, self-consciousness refers to human being only, it is the organic composition of human. The content of self-consciousness has its specific social attributes. In different times, self-consciousness has its different meaning. Social psychology considers citizen consciousness as the modern configuration of

self-consciousness. Viewing at that angle can help us apprehe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so as to make a completely new knowledge about it. Penetrating into that knowledge is the inevitable request of deepening the field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investigation, also it the actual request of pratising citizen education progress.

Key Words

self-consciousness, citizen consciousness, citizen education.

自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并将它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中国就开始踏着稳健的步伐,进入人类社会政治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具体过程。简单地说,就是追求政治文明。而与政治文明密切相关的,同时也是政治文明重要根基的就是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与人的自我意识密切相关。本文探讨了自我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形成、公民意识的内容和公民意识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一、自我意识对公民意识行为的影响:公民意识的形成

意识是人所特有的反映现实的最高级形式,是人对现实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反应。它具有自觉性、目的性、能动性和社会性。自我意识是意识的一种形式,指的是主体对自身的审视和反思,是指向审视者和反思者自身的意识。马克思主义认为,自我意识是人的属性。作为一种属性,自我意识是指向人的,是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具有自我意识是人之为人的标志。如果丧失了自我意识,就失去了人的现实存在。自我意识,其内容具有特定社会性,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社会内容的自我意识。在社会心理学看来,自我意识的现代形态,就是公民意识。从公民意识是自我意识的现代形态的角度理解自我意识与公民教育之间的关系,可以使我们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全新的认识。这种认识的深入是深化公民意识研究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教育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 自我意识对公民意识行为影响的机理。

一个社会公民意识行为模式的改变是分三个步骤进行的:首先是一

小部分先进分子自觉对传统的思想行为模式进行改变;接着,先进

分子对新的思想行为模式的示范和倡导引起一部分容易接受新事物的人们的响应和仿效;后来,当一套新的思想行为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在社会上取得了优势地位以后,它就会使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和实行。由于社会的公民行动方式是在众多个人的行动中建立起来的,因而研究个人的行动机制乃是研究共同行动的基础。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知识告诉我们,一个人的行动(注:这里的“行动”是指人们一切有意进行的思想行为动作,无意识的动作一般没有社会意义)由行为动机加行动能力构成的。而作为一个特定社会中的人,动机所趋的事决不仅仅是由自己的感知经验和思维想象所认定的,每个社会都有一套(历史形成的)规定“好”(善)与“坏”(恶)的价值观念,这套价值观念为社会成员所遵奉,成为评价好坏善恶的先验准则。比如,忠、贞节、重义轻利等,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好”,金钱和自由则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好”,于是,人们的许多行动的目标乃是根据社会价值观念所规定的“好”来确定的,而社会价值观念所规范的内容大都是关于社会和人生的基本行为,加上社会还有一套惩责“坏”行为的法规和舆论,这就促成了社会成员基本行动方向的一致性。一个人的行动既是由自己的需要(情感)、知识和技能来构成,同时也为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所支配。但是,一个社会,尤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社会,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有一些以致很多是陈旧过时的,压制了人的个性,扭曲了人的情感,已经不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例如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神权价值观念,把虚幻的上帝视为至善至美的存在,把真实的人类仅而视为上帝的罪犯,否定了人性的价值和尊严,人只能时刻处在卑贱的忏悔之中喘延残生。这时候,正是人的自我意识发挥作用的时刻了:通过对自己生命力量的自我意识,正视自己的人生权利;通过对自己身心品性的自我意识,宣告自己个性的价值和尊严。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们正是这样一批具有高度自我意识的先进分子,他们充分发挥人的自我意识(和新思想)的力量,勇敢地与传统的神权价值观念决裂和斗争,大力提倡人权、人的尊严和个性解放,肯定了人的情感、需要和独立的人格,唤起一代人沉睡的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推动了西方近代社会的前进。

第二、 在自我意识的超越中实现公民主体意识。

在个体自我意识得到充分觉醒以后,人类应该向自我超越发展,实

现人与自然、自我与社会的有机统一。人类自我意识的第一次觉醒,使人类从天然经济转入自然经济;人类自我意识的第二次觉醒,使人类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人类自我意识的第三次觉醒,人类将从商品经济跨入联合经济。这时自然的开发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取决于人类的全面发展。

新的自我意识一旦产生之后,它必然具有逐步完善自己的趋向,表现为构造新的哲学体系,设定新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新的道德的形成是从形成新的自我意识开始的,是人根据他对自身进行更完善、更理想的形象塑造过程。所以,任何一场大的社会变革,都应该把启发人自觉地为建设自己的新人格和塑造自己的新形象而奋斗作为根本任务。

在政治领域,由独裁统治到民主管理是趋势。古代社会大都是君主

专制国家,近代社会则迅速向共和制国家发展,相应地,君主独裁

统治的时代,是人民个体意识不发达而整体意识盛行的时代;民主

共和制发展的时代,也是人民的个体自我意识广泛觉醒的时代,民

主政治的发展,以人民参政度提高为基础,是人民的主体性普遍提

高的表现。从而,也是人民个体自我意识发展的结果。

第三、 自我意识的现代形态产生现代公民意识。

自我意识,其内容具有特定社会性,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社会内容的自我意识。在社会心理学看来,自我意识的现代形态,就是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公民个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状态和实践状态相统一的行为方式,是公民认知、公民情感、公民意志和公民行为的统一。”[1]公民意识,作为现代社会里的一种自我意识,是以现代社会活动关系为内容的一种时代自我意识。在狭义上,现代公民意识包括体现“主我”的平等和爱国意识、民主和自由意识;在广义上,它还包括体现“社会客我”的现代公民道德,以及体现“精神客我”和“物质客我”[2]的现代公民智能。现代公民道德,作为基本价值观念,包涵着从传统的劳动价值观更新为现代的“发展价值观”的转换;作为普遍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生态道德等四个领域里。而现代公民智能,包涵着健康智能、情感智能和认知智能,由此看来,公民意识涵括了人之成为“现代人”的整体素养。所以,

培养公民意识,需要改造和革新现有教育模式,构建和确立以“培养公民”为宗旨的,作为新的教育形态和教育模式的公民教育。

二、自我意识的发展:公民意识的内容来源

自我意识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独特形式,虽然从总体上看,它与人类的其它意识形式一样也具有一定的对象,同样也属于一种对象意识,但它不是以外部世界的事物为对象,而是以主体自身为对象,是作为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的人对自身的存在本质、需要、价值、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等问题的认识,总之,是人类对自我命运的关注和认识。它是每一时代所达到的人类总体的自我意识,是人类意识的最高层次,人是依靠类的力量而成为自我意识的主体,自我意识体现了人的类本性。

人类的自我意识不仅源于客观的实践活动,而且也不断地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而愈自觉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自我意识的发展过程,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类不断地摆脱自我中心化,从而不断地摆正自身在宇宙中的地位、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这一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代朴素的人类自我意识。

古代人们由于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以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为主,对自己的认识则处于次要地位,而且是以朴素肯定自己的主体地位为特点。古希腊哲学家赞美人类智能,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3];中国古代哲学家断言人为“万物之灵”,都是基于对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主客体对立的感性直观。关于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古代人们总是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中心、宇宙的中心。这种朴素认识是一种较为低级的人类自我意识。

第二阶段:近代理性的人类自我意识。

中世纪宗教神学统治一切,公开宣扬“人应当蔑视自己”、“轻视自己”的观点,否认人的价值,人类的自我意识被禁锢,人类对自身的认识就是人类是上帝创造的,人类的一切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和安排,人类丧失了自己的主体性地位。近代哥白尼的“日心说”的出现,开创了近代自然科学大踏步前进的新时代,人类的理性得到充分发挥。自然科学新成果充分显示了人类在自然界中无可比拟的主体地位和力量,这一切使越来越多的人们从对上帝的崇拜中清醒过来,他们要重新肯定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要把被上帝剥

夺了的东西再从上帝那里夺回来。

第三阶段:现代反思的人类自我意识。

在现代,人类又陷入新的困境,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着生态危机、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近代以来,在处理人和外部世界关系的问题上,狭隘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曾占支配地位,人们很少顾及他人和人类的长远利益,因而带来了一系列全球性问题。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人类开始了深刻的反思。人类认识到:一是人与自然必须协调、和谐发展。二是必须摆正人在自然界中的恰当位置。三是对人类理性的反思,人性和理性都不是先天的、唯一的,人性有缺陷,理性也有限度,因而不能自我迷信。

与人类自我意识的发展三阶段适应,公民意识相应的也由三个方面的构成。

第一、 与古代朴素的人类自我意识相适应产生了公民的主体意识。

在此阶段上,人自己意识到与它物的区分,认为人是万物之灵,于是产生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但这种意识真正得到体现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主体意识就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就是公民无论在法律上、制度上,还是现实生活当中,都应该具有的和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公民的主体意识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并一向被现代社会所称道的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公民之集合体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所以说,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就是以公民及公民权利为基点和归宿的。但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在此过程中,拥有强大的政治权力的国家恰恰是侵犯公民个人自由,动摇公民主体地位的最大威胁。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对此早有充分的认识和论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4]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对国家权力加强监督与制约,既可以确立和保护公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所以说,政权建设决定着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更决定着国家的生死存亡。

第二、 与近代理性的人类自我意识相适应产生了公民的权利意识。

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一个人对其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公民权利意识的思想渊源是天赋人权。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从人类所具有的普遍理性推导和确认,“人类享有自然权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出现前,人们是在一种

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下生活,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平等地履行各种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利。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和卢梭认为,国家产生之前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社会,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社会,这个社会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国家出现以后,无论是国家的缔造者还是全体公民,都不愿意放弃其自然权利,也要求政府亦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并逐步把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确定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因此,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必然对这些自然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以保证公民权利得以实现。

第三、 与现代反思的人类自我意识阶段相适应产生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

识。

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理性化体现,即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的认可,以及对社会基本义务的遵守和执行。在一个国家里,社会运行过程中的权力与利益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各种矛盾也是错综复杂的。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的自身约束、限制等等,必然会产生各种冲突。这就需要公民主动去平衡、协调、使矛盾得以解决,使冲突得到化解,使公民的思想与行为都能与社会相一致、和谐,总而言之,社会责任意识实际上强调的就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性的,是相对的、有限度的,是受社会条件特别是法律所制约的。公民的义务则是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相应的责任,任何公民都有义务自觉地遵守法律,承担起管理国家的责任。

三、在公民教育中实现对自我意识的超越:公民意识的培养

自我意识实质是打着时代烙印的社会意识,当代自我意识的社会本质就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培养,需要崭新的以“培养公民”为宗旨的现代公民教育。

第一,创造一个有利于终身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

自我意识的发展不是仅局限于某一阶段,而是终身发展的,这就要求树立“公民教育是贯穿终身的教育”的新观念。著名的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rik Homburger Erikson,1902一1994)提出了自我发展的八个阶段论[5],也即是自我意识的终身发展论,这为建立和实施终身公民教育提供了心理学的基础,而社会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又为实施终身

公民教育提出了紧迫的客观要求,也提供了实现的客观条件。

公民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的过程,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是指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这种环境是在积极的、正面价值的导向下,以有利于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标准的,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从本国实际出发又结合当今世界的主流,能够充分体现时代的主题又有所超越。可以想象,在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氛围里,进行公民教育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确定公民教育的重点,创新公民教育的模式。

缺乏公民意识教育,特别是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创新意识教育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公民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目前加强公民教育的重点应放在权利意识教育,而不是义务意识教育。在我国几千年的社会生活中缺乏权利文化的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公共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缺乏服务理念,不尊重公民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很多人把公民教育看成是义务教育,有意或无意地把权利意识教育看成是次要的。而要培养出理性、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就要培育人的权利意识和捍卫自己权利的行动能力。虽然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权利主体的确立,是个人承担责任的逻辑前提。因此,在承认公民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础上,更应该突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以使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达到一种平和状态。

创新公民教育的模式就是要超越长期来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以语言传递为根本特征的“授受教育”模式,建构起强化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以感受体验为根本特征的“活动教育”新模式,让受教育者在活动中充分实现公民的自我认知、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把自己培养成作为现实社会活动主体的真正公民。对自我意识发展而言,个体与他人的相互作用是实质,语言符号作为媒介是必要条件,而社会活动作为自我意识内容的源泉则是充分条件。自我意识的社会活动性,启示我们在实施公民教育中,必须超越性地否定现行的“授受教育”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活动教育”模式,使受教育者在活动中进行公民自我认知、公民自我体验和公民自我控制,

从而实现公民自我意识的充分发展。

第三,建立实现公民主体地位的教育机制。

公民的主体地位本质上是意识的和自觉的,人们没有对自己是公民的自觉意识,就谈不上实现公民的主体地位。人们的自觉意识来源于自身的社会实践和外在的教育。为了尽快实现公民的主体地位,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教育机制。家庭、同辈群体、学校、大众传媒(包括网络)等共同构成了公民教育的内生机制;家庭为儿童政治社会化打下基础;同辈群体及其形成的政治亚文化是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一种有力因素;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是公民教育的“大课堂”;学校则是最重要的执行公民教育功能的机构,它有助于在全体人民中形成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意识和归属感,培养对政府权威合法性的认同和信任,以便更好地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四者的教育在时空上保持一致性,方向上保持同一性以及整体运作中保持互补性,才能实现公民教育功能的有机协调。

第四,建立确认公民主体地位的社会制度保障系统。

公民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仅仅依靠宣传和教育也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建立确认公民主体地位的社会制度保障系统加以保证。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6]显然,公民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公民存在。而公民存在就是个人的公民实践状态,其实质就是公民个人主体地位的实现状态。公民意识需要公民参加长期的公民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实践才能够逐渐孕育成熟,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个实践公民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系统。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在社会文化建设中加速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换,真正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7]这就要求加强制度文明建设,真正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创造条件让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政治事务。只有靠由公民社会和民主制度提供和保障的民主生活方式的长期熏染和浸润,使公民学得民主的规范和政治游戏规则,接受民主的理念,养成民主的行为习惯,公民才能认同民主和法治的价值,将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法律意识结合进公民的人格系统,转化为公民内在的情感、态度、气质、性格,实现由臣民意识、顺民意识向公

民意识的转化。

[1][7]

[2]

[3]

[4] 黄甫全:《学校公民教育:问题及其对策》,《学术研究》1997年第4期。 转引自周晓虹着《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8页。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154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

1版。

[5] Erik H. Erikson(1963).Childhood and Society(2nd ed.).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Tnc. pp. 247一274。

[6]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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