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长子继承制 - 范文中心

英国的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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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与英国贵族制的沿革

——读阎照祥《英国贵族史》的几点感想

贵族制东西方皆有之。东方国家因地理、历史之不同而贵族制差异极大。中国贵族制肇始于三代,绵延至近晚,其特点是后一王朝在前王朝之废墟上重建贵族制,故中国贵族无延续性,血统变化较大,成分极其复杂。日本贵族古而有之。明治维新后日本仿英建立五级贵族制,二战后此制取消。在西方,所谓贵族早期指有特权之公民。西元前四世纪贵族一度垄断所有官职。西元四世纪,欧陆贵族演变为非世袭性荣誉头衔。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工业化的到来,贵族在欧洲几近消亡,仅有一支尚且独秀,此即英国贵族。

人们不禁要问,此一支还能秀多久?根据1998和1999年的两次议会改革,到1999年议会复会,所有的世袭贵族都将离开上院。此后女王政府不会敕封新的贵族,至此英国世袭贵族群体将无法得到补充,终会在历史上消失。阎教授研究英国贵族凡三十载,及时捕捉了英国上院改革这一信息,于2000年,即英国上院改革次年,出版《英国贵族史》一书。该书是中国学术界首

本研究英国贵族的专著。该书对英国贵族制绵延至今的个中原委作了详细分析。其中一个原因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原因仅是众多原因中的一个,在阎教授看来并非最主要的原因,因而也未多花笔墨加以阐述。虽然嫡长子继承制在欧陆及东方都曾出现过,但其具体内容与英国有巨大差异。

纵观中国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项原则,肇始于商周,绵延至近晚。其特征是嫡长子继承王位或官职,而其余庶子皆有封地或职位。如若述及社会各等级则可看出,中国继承制实乃析产制。大家族子孙多,三代分家便家道中衰。此种继承制虽体现嫡子继承优势,但并未剥夺庶子所有继承权。该继承者不利于产生大族,因而王朝更替时原有贵族阶层全数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新兴贵族。欧陆继承制较为复杂,因国别而异。个别国家实行析产制,亦有国家实行类似英国的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爵位及所有财产。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欧陆继承制渐趋混乱,终究随着王权、贵族的衰落而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现代法制下的继承制。英国嫡长子继承制一千多年来保留较为完好。其特色是,嫡长子继承所有地产、财产、 爵位,其余庶子成年后各某出路。这种有失公正的嫡长子继承制为英国贵族大族的延续,进而为英国贵族制的延续打下牢固根基。 此种继承制给贵族庶子带来极大压力,促使他们不断进取,以谋生路。他们大都勤奋学习,入公学读书,进而到牛津、剑桥深造。贵族庶子受教育程度一度高于嫡子。他们血管里流着贵族

的血,但既无财产也无名分,一切都应自己争取。大学毕业后,他们选择进入社会各个行业,以谋生路。随着资本主义大潮的来临,一种商业精神席卷英伦。接受了良好教育的贵族庶子们大都投入实业,谋求利润,以期重获贵族荣光。还有一些人,远涉重洋,到亚非拉各州开拓殖民,创造了大英殖民帝国的辉煌。这些实业发迹的人,及开拓殖民有功劳的人后来被封为贵族。资本家也跻身贵族阶层,这使得贵族资本家化,资本家贵族化。这样贵族阶层不断有人流入其他社会阶层,其他社会阶层也有人流入贵族阶层,这样贵族阶层的利害关系与其他阶层紧密相连,社会流动较大,社会矛盾较为缓和。另外,贵族庶子将贵族气质带入社会各个阶层,进而发展了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并将这种风度演变为独特的大英帝国文化。这种绅士风度实质上代表着英国贵族的群体形象,从而使贵族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形象较为正面。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使得大贵族的地产、财产越来越大,同时也使大贵族永远是稳定且有限的少数,从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英国的大贵族有一个稳定的群体,该群体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从而使英国贵族能在国家政治中扮演核心角色。这一稳定的人数有限的群体利用婚姻关系相互连接,使得贵族大家族能绵延永续 。工业革命以来,大贵族与资本家合流,共同执掌国家政权,从而使贵族制在英国能绵延至今。 当然该继承者并非完美。它使得人情冷漠,亲情疏远,兄弟反目,父子成仇。这种继承制也使得英国人拜金成风,重利忘义,

冷酷无情。当然,此类确定无法掩盖其历史功绩,尤其是对比中国的继承者可见其端倪。

对比英国嫡长子继承制来看,中国是建立于析产制基础上的嫡长子继承制,使得贵族庶子皆无后顾之忧,从而养成了不学无术,疏懒成性的恶习。几代之后整个贵族阶层就成了寄生食利阶层,这势必造成社会矛盾尖锐。由于受教育水平低,贵族整体形象较坏。当年八旗进中原时是何等剽悍,可惜几代之后全失去了战斗力。红毛之乱,满清只得倚重汉族武装。大清朝两百多年,中进士的满人仅仅是个位数。然而英国牛津、剑桥的毕业生八成以上是贵族子弟。如若明清时期中国能实行类似于英国的继承制,迫于生计的贵族庶子们必将为中华创建远大于英国的商业帝国。

由上述分析可知,英国嫡长子继承制提高了贵族的文化素养,加速了社会阶层的流动性,拓展了商业精神,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贵族资本家化和资本家的贵族化,保护并发展了贵族的地产,使得贵族牢牢把控国家政权,从而利于贵族制在英国的绵延承继。

制度仅仅是一组规则体系。然而,一种制度可以亡国,亦可兴国。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研究的综述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研究的综述

金彩云

《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

【提要】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财产继承的研究日益深入,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长子继承制、影响家庭财产继承的因素、妇女的财产继承、财产继承与个人权利、严格授产协议、财产继承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 家庭财产继承长子继承制

1500年到1800年,英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时期。作为最早步入现代社会的国家,英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历来为学者们所关注,其中家庭财产继承的演变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对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作简要回顾,以期为国内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的研究可以说与继承习俗的实践同步。近代早期,与同时期大陆国家的非长子相比,英格兰非长子的地位低下,没有贵族封号,没有法律特权,在政府、军队或者教会得不到高级职位。非长子的地位引起了当时人们的关注。1532年,托马斯斯塔尔基在《红衣主教波勒和托马斯鲁普塞特之间的对话》一书中以当时两位名士对话的形式批判了长子继承制,认为长子继承制剥夺了非长子的继承权,是一项不公正的社会制度。1565年托马斯斯密斯出版《英国联邦》,其中有许多内容涉及家庭财产继承。与托马斯斯密斯同时代的其他学者研究继承制度,他们分析长子继承制,并努力区分家庭财产继承的理论与实践。民法学家也记载了关于长子继承制的法律。一些外国旅行者在游记中也提到了英格兰的长子继承制。例如,1584年和1585年在英格兰旅行的鲁博尔德冯韦德尔在游记中指出,在英国贵族家庭中长子和非长子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差异明显,长子继承了几乎所有财产,而非长子不得不依靠担任官职维持生活,或者只好抢劫。 17世纪中期后,非长子地位恶化,甚至很难在教会谋求职位。非长子低下的地位和悲惨的境地引起上层贵族及社会其他阶层的注意,他们开始讨论和批判长子继承制。有的援引圣经理论,强调非长子的继承权。罗伯特阿尔特尔认为,根据出生情况,长子在《创世纪》中似乎是失败者,并且断定创世纪中最重要的线索是长子继承制这一铁定律的颠覆。约翰罗伯特出版《向非年长兄弟的致歉》一书,罗伯特在书中引用和分析《创世纪》中的故事,批判长子继承制度,对幼子的不公正待遇深表同情。该书非常受欢迎。不过,也有人支持长子继承制,他们援引圣经故事证实长子继承制的合理性。1648年安立甘宗的主教詹姆斯约瑟在《长子继承

的权利》中援引圣经中雅各布第11个儿子约瑟夫的故事作为证据支持英国的长子继承习俗。威廉高格在《关于家庭责任》中指出,父亲应该平等地爱自己的子女,但与其他子女相比,父亲应该给长子更多的财产。到17世纪晚期,社会改革者也参与长子继承制的讨论。1690年,约翰洛克在《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中质疑长子继承制,认为长子继承制占据了英国一代政治的中心。

在整个17世纪,甚至到18世纪,英格兰仍然实行长子继承制,尤其在乡绅阶层,非长子仅得到少量财产。因此,对长子继承制的批判一直持续。1837年,英国颁布《遗嘱法》,将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形式统一起来。1925年,英国废除了长子继承制和男子优于女子的原则,遗嘱自由原则才得到全面贯彻,对长子继承制的批判终止。

20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全面掌握和深入分析教区档案、法庭记录等材料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人类学等学科借鉴理论和方法,从不同侧面揭示了16—19世纪英国家庭财产的继承状况,研究日益理性和深入。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六方面:

1.长子继承制研究的深入。与初期对长子继承制批判不同的是,西方学者对这一时期长子继承制的研究更为客观和深入,西方学者们开始重新认识长子继承制在英国历史上的作用和地位。豪尔布鲁克认为长子继承制有助于保持地产和财产的完整;削弱了亲属关系的纽带,鼓励较年幼的儿子转向商业和工业,有助于保持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①麦克法兰认为英国是西欧在社会中下层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唯一国家,即使在严格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区,非长子和女儿也得到其他财产作为补偿。长子继承制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不分割继承本身并不与西欧“农民”特征的严格形式相对立。长子继承制不是将英格兰区别于农民社会的极端不分割继承,②它与这一事实交织在一起: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在于个体,还有因婚姻所赋予的限制性权利。J.P.库珀在研究贵族地产的转让后指出,在实行长子继承制的贵族家庭,其他的兄弟姐妹将得到一笔财产作为补偿;斯普弗尔德对剑桥郡小土地所有者的研究及豪维尔对英格兰中部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杰克古迪认为,长子继承制首先在军事保有地中扎根,后来逐渐发展到奴役保有地。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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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Ralph A.Houlbrooke,The English Family,1450—1700,London;NewYork:Longman,1984,P.247.

②Alan Macfarlane,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The Family,Property and Social Ttransition,Bascil Black- well,Oxford,1978,P.88.

Western Europe,1200—1800,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31.

2.影响家庭财产继承的因素。(1)习俗。杰克古迪认为在英国乡村家庭财产继承上,习俗影响较大。古迪在研究剑桥郡和英格兰中部地区家庭的财产继承后指出,习俗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家庭权威的转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根据习俗,长辈在世时将农场的支配权交给儿子(有时是女婿或者养子),并得到供养。①霍曼斯认为农民不能自由捐赠财产,遗产的继承由习俗决定。习俗是地方风俗,因地各异,任何一个庄园的习俗根据该庄园的习俗继承。②(2)人口因素。J.P.库珀认为人口状况将影响家庭财产的继承。据他估算,在特定人口中仅有1/4的婚姻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儿子,17%的婚姻没有继承人,21%的婚姻仅有女儿。③在无儿子的情况下,财产一般由女儿继承。

3.妇女的家庭财产继承。在妇女财产继承方面,嫁妆是重要内容之一。古迪认为土地嫁妆是妇女得到土地的重要方式之一,它的实施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强调内婚;一是导致小块土地的买卖和交换。在基督教禁止近亲结婚的情况下,土地的分散不可避免。④玛丽昂与A.卡普兰指出了嫁妆在家庭史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嫁妆是家庭生活的经济基础,并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政治、经济的发展对嫁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嫁妆影响着更广阔的社会和人口模式。近代早期,嫁妆随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随经济的起伏而变化。在近代早期的英格兰,手工业者和农民为了筹集嫁妆不得不推迟结婚。⑤豪尔布鲁克认为物质财富在婚姻缔结中总是非常重要的考虑,一个女孩的婚姻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嫁妆的多少。罗伊德波恩菲尔德在研究英国授产协议后指出,近代早期的很多授产协议并没有规定提高女儿的嫁妆。约翰哈巴库克也探讨了婚姻中的财产继承,他认为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结婚时规定的寡妇所得产(jointure)取代了亡夫遗产权(dower),这主要在于寡妇所得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有着明显的好处,而亡夫遗产权在实施中存在相当的困难。至于寡妇所得产的数额,哈巴库克认为比较灵活,数量不等。⑥关于妇女的继承权,艾林斯普仁认为在实际的财产所有权的发展中,学者们高估了女性的继承权,一部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史可以视为剥夺妇女普通法律权利的毫无价值的传说。艾米路易斯艾立克逊也是研究妇女财产继承的代表人物。她在分析妇女在人生的三个阶段——少女、妻子、寡妇——中的财产继承及地位后指出,近代早期英国,在获得供养和教育方面少女从父母那里得到的财产与其兄弟相差无几,虽然女儿在土地继承上在有些地区受到限制,但父母通常会在分配动产时予以补偿,尽量保证每位子女的财产份额;结婚时父母一般会准备一份嫁妆,嫁妆数额视父母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定。理论上,已婚妇女受丈夫保护的法律地位限制,财产受到严格控制,实际上这一制度影响较小。丈夫去世后,一般指定寡妇为遗嘱执行者和主要受益人,有些寡妇得到丈夫的全部财产,有些得到丈夫的多数财产,超出教会法庭规定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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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Europe,1200—1800,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6.

②Alan Macfarlane,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The Family,Property and Social Transition,Baseil Black- well,Oxford,1978,P.106

③J.P.Cooper,“Patterns of inheritance and settlement by great landowners from the eighteen eentries”,Jack Goody,Joan Thirsk,E.P.ed.,Family and lnheritanc:Rrura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1200—1800,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301.

④Jack Goody,Joan Thirsk,E.P.ed.,Family and Inheritanc:Rura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1200—1800,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P.10—21.

⑤Marion.A.Kaplan ed.,The Marriage Bargain:Women and Dowries in European History,Harrington Park Press,1985,PP..3—6.

⑥John Habakkuk,Marriage,Debt and the Estates Syste:English Landownership 1650—1950,pp..80—82.

4.家庭财产继承与个人权利。阿兰麦克法兰认为,早在13世纪,英国长子继承制和不动产个人所有权交织在一起。他在分析1540—1750年埃塞克斯保留下来的遗嘱后指出,在英国存在着一种充分发展的个体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与传统的、群体拥有财产的农业社会相对立。①麦克法兰将财产继承习俗与个人主义结合起来考察,认为从13世纪至18世纪的财产继承是个体的继承,而不是个体所在的家庭继承,基本原则是财产为一个人所有。马克尔在研究17世纪早期大法官法令后得出的结论与麦克法兰的相似,他认为在肯达尔的男爵领地存在一种普遍的习俗:长女/女且/侄在没有合伙人的情况下以租赁的形式继承,这类似于男性长子继承制的习俗,基本原则是财产为一人所有,仅能转让给个人。而劳伦斯斯通则将财产继承与父权制的兴起联系起来,认为1500—1800年间财产继承法律上的变化强烈地增加了核心家庭内部的父权制,②主要表现在家长按自己意愿处置财产的能力增强,子女包括继承人对父亲更顺从;如果长兄在结婚之前继承财产的话,非长子和女儿更加服从长兄。

5.严格授产协议。16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英国家庭财产的继承发生了变化——限嗣继承、严格授产协议和婚姻授产协议兴起,西方学者对三者的作用及关系非常重视。艾林斯普仁认为,在牺牲兄弟姐妹尤其是姐妹的情况下,严格授产协议将家庭财产集中在男继承人手中。③严格授产协议导致限嗣继承,增强了长子继承制。劳伦斯斯通认为,

严格授产协议“为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提供了公平的保护”,④就严格授产协议的“分散”特征而言,严格授产协议似乎暗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因为它通过保证份额而保护了女儿和非长子的经济利益;就它“传递”的特征而言,它将遗产传给一个继承人(通常为男性)而保存了遗产。罗伊德波恩菲尔德认为,严格授产协议在促进父系延续的同时,还在经济上供养家庭成员。⑤波恩菲尔德还指出严格授产协议在两方面不同于限嗣继承:它是有限的持续,并涉及财富的分配。长子继承制是在完全或者部分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实施的继承习俗,而严格授产协议是回避长子继承制的一种方式,它允许遗产赠与者决定分配遗产继承和自己所得财产的优先权。18世纪早期的严格授产协议是完全不同于限嗣继承的财产转让和分配方式:它在一个明确的时期被执行;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财产。严格授产协议在维系地产和供养家庭成员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而限嗣继承和长子继承制都不能同时做到。约翰哈巴库克认为尽管严格授产协议的实施存在着争议,但是在法律特征上学术界似乎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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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lan Macfartane,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the Family,Property and Social Transition,Bascil Blackwell, Oxford,1978,P.86.

②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New York:Harper&Rows,1979.P.112.

③Eileen Spring,The English LandedElite,1540—1879—A Review,Albion,17,1985,PP..149—66.

④Lawrence Stone and Jeanne C.Fawtier Stone,An Open Elite?England,1540—1880,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74.

⑤Lloyd BonfieM,Affective Families,Open Elites and Strict Family Settlement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Emnnmic History Review,2nd ser.XXXIX,3,1986,P.345.

达成了广泛的一致:严格授产协议促进了长子继承制,并与限嗣继承有着亲缘关系。①

6.家庭财产继承的社会影响。杰克古迪将分割继承制与西欧历史上独特的晚婚现象联系起来,认为拥有家产的父辈总想推迟分割家产。在承认积累资产和新居制是晚婚原因的同时,古迪还指出分割继承制是晚婚的补充理由。②哈拉姆和约翰哈巴库克两位学者将人口因素与继承方式联系起来研究,认为人口的增长可能更直接地受到继承方式的影响。哈拉姆认为,林肯郡的分割继承导致较密集的人口,认为分割继承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口的结构和流动性。③哈巴库克支持这一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家庭财产继承对家庭类型产生了影响,比如贝尔克尔和米歇尔安德逊。米歇尔安德逊认为,与分割继承的地区比较,不分割继承的地区更容易出现主干型家庭,父亲在世期问将财产转让给儿子的情形中尤其如此。④贝尔克

尔认为在不分割继承的地区,35%的家庭是非核心家庭,相形之下在分割继承的地区,仅有13%的家庭是非核心家庭。劳伦斯斯通认为长子继承制不仅导致晚婚,还促进了人口的流动。⑤

20世纪西方学者关于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过也存在着缺陷。首先,新方法和新理论的运用进一步加深了家庭史的专业化程度,使家庭史与普通读者的距离越来越大。西方家庭史学家认为他们的研究是“向下”的,研究对象是普通民众,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他们的很多研究成果却让普通读者望而却步。其次,西方学者大多将

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视为纯粹的微观研究,研究非常深入细致,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为研究而研究的意味,而忽视了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的宏观背景。 (作者金彩云,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世界史博士;邮编:300071)

(责任编辑:刘军)

(责任校对: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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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John Habakkuk,Marriage Settlements in the 18th Century,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4th ser.XXXII,1950,PP.15—30.

②Jack Goody,Joan Thirsk,E.P.ed.,Family and Inheritanc:Rura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1200—1800,New York:Cambriage University Press,1976,P.208

③H.E.Hallam,„Some Thirteen Century Censuses‟,Economic History Review,X,1958,P.341.

④Andermn,Michael,Approaches to the History OF the Western Family

1500—1914:Prepared for the Economic History Society.London:MacmiJlan Press,1980,P.52.

⑤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New York:Harper&Rows,1979.P.75.

关于英国的土地限制继承少少的说两句,英国的土地买卖曾经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它往往伴随着几箱子文件,记载着最初开始的土地所有权及之后的每笔转移,因为英国的土地是附加着一定条件,最常见的就是兵役,就算18、19世纪已经不需要的时候,依然形式化的要求,哪怕一辈子也不需要上战场,不需要成为军人,但这个家庭必须有一个男子,如果没有,那么就由可以服役的人继承,但是有的土地要求的却不是兵役的男丁,这样的就能由女性继承,而对于拥有大量土地的领主贵族来讲,他们的要求绝不是一个人,而是几个或更多的战士马匹以及其他资源,看起来更多了,但是他或她手下有佃户,不需要自己上战场,凑足数目是很容易的,反倒更容易女子继承,就像英国国王的继承顺序,国王的女儿要先于国王的侄子,不过如果是对领主有要求的土地,那么还是要求男子继承的,我在看关于土地限制法令的时候就看到一个关于14世纪女男爵的义务,所以在那个时间,女人继承爵位是可行的,其实傲慢与偏见本身就有一个最好的例子,就像达西的姨妈,他们家财产就由女儿继承,所以达西到时候也完全可以把财产给妹妹,并且即使有关于土地限制继承的法令,在傲慢与偏见出版几十年后——我忘了具体的数字——就废除了,所以只要达西不英年早逝就完全不用担心由血缘很远的人继承财产,完全可以与威克姆自由的~~~~

[回复]

[1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0-04-20 01:23:04

@@

谢谢亲的知识,我曾经也查找过资料,但是说那个时代有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如果没有儿子,大部分的继承要求也必须是男子,我总觉得有矛盾的地方,也许,虽然有女子继承,但还是为之少数?我写的那个年代也依旧是国王不是女王,英国发展至今也不过才6位女王,其中有三位都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事了。。。。至于女子继承,女子确实是有继承权的,但是要排在相应的男子之后,也就是说,如果达西有堂兄弟,那么乔治安娜是没有太大可能继承彭波利的,,,,在原著中,,,恰好知道的达西的堂兄就不止一个,,,

所以,,,

好吧,这个问题很沉重,让我们慢慢想~~

[2楼] 网友:摇摆不定 发表时间:2010-04-20 01:45:22

堂兄弟属于旁系,继承权是低于直系亲属的,哪怕是女子,当然,前提是不要求继承人是男子的情况下,其实欧洲的女贵族并不少,反倒是女王的继承更加严格,有的国家干脆不允许女性继承王位,但爵位却不那么严格

[3楼] 网友:琴酒 发表时间:2010-04-20 09:29:03

··························

女伯爵的孩子能继承爵位么

[4楼] 网友:沉木嘉瑞 发表时间:2010-04-20 14:45:16

贵族阶层是16—18世纪英国社会分层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演变是这一时期英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英国贵族的兴衰演变一直是国际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西方学术界对英国贵族的研究起步早、水平高、成果多,而国内学术界在这一领域与西方学术界差距很大。在关于16—18世纪英国贵族的社会地位的认识上,传统看法——贵族在这一时期走向没落——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近年来,西方学术界有学者开始重新审视这一时期英国贵族的历史命运,发表了一批学术成果。国内学术界虽然有人对这一问题做过一些研究,但是,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还不

多见。

本书把16—18世纪的英国贵族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察,从构成与特征、数量与流动、社会特征、社会地位与作用四个方面人手,从历史长时段着眼,将静态描述与动态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系统地分析贵族发展演变的动因、类型、机制和规律,展示贵族的生活场景,揭示社会转型与贵族阶层演变的互动关系,力求科学准确地评价贵族阶层在这一时期英国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贵族是一个拥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社会阶层:在英国,贵族指的是上院爵位贵族,具有完整法律意义的英国贵族是在16世纪最终形成的。爵位和特权是将贵族与其他社会阶层区别开来的两个基本条件,也是贵族身份的两个重要标志。英国贵族的特权虽然不多,但是,这些特权的存在足以赋予贵族身份一种法律意义。贵族与乡绅是两个法律意义完全不同的社会阶层,将两者混为一谈不符合历史事实。

这一时期是英国贵族数量增加较快的时期。人口因素、婚姻习俗、封爵政策、长子继承制是制约贵族数量变化的四个最重要因素。而国王的恩宠、婚姻则是影响贵族成员流动的两个重要因素。英国贵族成员流动的开放性并没有人们以为的那么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贵族的成员流动并不是一个跨越阶层界限的运动,而只是贵族家族的上升和下降的地位变化。英国贵族是一个封闭性较强的社会阶层,不是一个“开放的贵族”。

在这一时期,英国贵族的家庭婚姻生活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是,这些变化是相当缓慢的。父权制、家长制、长子继承制仍然是制约贵族家庭生活的三大要素。而门第观念、父母包办、内婚制则主宰着贵族的婚姻生活。贵族的文化教育生活变化较大。贵族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式,大大有别于中世纪的骑士教育。贵族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贵族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无论是家庭婚姻生活,还是文化教育,都是贵族生活方式的反映,同时也是贵族的社会特征的体现。为了炫耀自己的地位与权威,贵族们还大肆建造豪宅、雇佣大量的侍从和仆役、购买昂贵的奢侈品、在婚丧嫁娶等问题上铺张浪费。

16—18世纪,英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诸多变化面前,贵族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手足无措、无所适从。相反,他们积极进行调整和适应,在这三百年里,仍然牢牢占据着社会优势地位,掌握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大权。在经济上,贵族的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收入来源不断拓宽,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他们仍然是英国最为富有的阶层。他们控制的大地产和经济资源、他们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他们的社会影响、他们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他们的冒险精神,决定了他们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政治上,他们以议会上院为基地,通过选举等手段控制议会下院,反过来,他们又通过议会立法来强化统治;他们把持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重要官职,牢牢掌握着国家政权;他们占据着军队里的高级军官职务,把持着军事权力:他们还通过各种途径操纵地方政治生活。在文化上,他们是文化创作的鉴赏者和收藏者,他们是文化活动的庇护人,他们的文化品味极大地影响着英国的文化生活,他们对英国文化的影响一直保持到19世纪。

综合以上分析,贵族在16一18世纪英国社会中的地位是稳固的、重要的,他们是这个社会的主宰者,在19世纪资产阶级壮大起来以前,尚无任何社会力量能够与他们相抗衡。

[5楼] 网友:沉木嘉瑞 发表时间:2010-04-20 14:49:18

盎格鲁-撒克逊英国的历史开始于5世纪,西罗马帝国在蛮族入侵的风暴面前终

于轰然倒下,世界的西方陷入500年沉沦、黑暗与血腥、战乱的年代。英伦作为帝国的边疆,最后一支罗马卫戍部队早在君士坦丁大帝的时代就已撤出,将这蛮荒的大地丢给了哈德良长墙那边的不列颠本地土人。不久,三支日耳曼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渡过狭窄的英吉利海峡,踏上了英格兰的土地。这些日耳曼人部落自己也是半开化的,信奉奥丁神和北欧的多神教。日耳曼人征服土人,建立了数十个小国,彼此征战不休。百余年后,公元6世纪末,归并为7个较大的国家:东部和东北部盎格鲁人的麦西亚、诺森伯里亚和东盎格利亚,南部撒克逊人的威塞克斯、埃塞克斯和萨塞克斯,以及东南部朱特人的肯特。从6世纪末叶到9世纪末阿尔弗雷德大王赶走丹麦人统一南部,史称“七国时代”,颇有点类似我们的战国七雄的样子,彼此征伐无已,有时又合兵一处,抗击维京人海盗的入侵。

英格兰贵族的根就萌发在这些血雨腥风的日子里,他们首先就是军事贵族,是国王的心腹爱将,是民众的干城倚靠„„

1.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贵族的演变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不列颠世俗贵族常常被泛称为“贵人”或“贵族”(ealdormen)。但又因时间、地区、财产的多寡和地位的差别,称呼有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起初,享有政治特权的氏族贵族被称为“哥塞特”(gesiths)。他们平时出入宫廷,帮助国王管理国家,战时聚集国王麾下,筹措谋划,率兵搏杀。可见他们原是一种类似于王室亲兵的军事贵族。就词义来看,“哥塞特”除包含着地位显赫重要的意思之外,还说明他们与国王关系密切,是“头领的扈从”、“国王的友伴”。国王巡游各地时,他们奉命伴随。

国王与贵族的“友伴”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6世纪乃至更早。在盎格鲁-撒克逊统治者所占领的各个地方,不论是国王还是首领,都有出身良好装备齐全的贵族卫队时时跟随。

后代学者对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早期特许状的发现和研究,证实了最早出现的英吉利哥塞特的原意不仅为“友伴”,还说明国王与他们之间具有“恩赐与履行责任”的主从关系。并由此可以见到该词在6-7世纪时的颇有价值的含义变化,这成为说明英国贵族起源的重要根据。在7世纪的威塞克斯,平民刻尔和贵族哥塞特之间的最基本的区别,是著名的《伊尼法典》关于偿命金的规定。它指明,一个哥塞特的偿命金为1200 先令,是自由农刻尔的6倍。不仅在成文法里,而且在当时各地的习惯法中,也都强调了贵族和社会其他阶层的社会地位的区别。在西撒克逊,哥塞特的赔命金是刻尔的3倍。但在威塞克斯,情况要复杂些,有一个赔偿金为600先令的阶层,他们的确切身份和起源仍然不明。

在诺森伯里亚,哥塞特这一贵族群体一度被称作“哥斯特坎德”(gesithcund),无疑他们也是国王的侍卫亲随。而且如同在威塞克斯一样,他们构成了诺森伯里亚和麦西亚贵族的骨干。肯特王国的赔偿金规定也说明了类似的情况。

大约在9世纪,不列颠贵族的称呼“哥塞特”渐渐被“塞恩”(thegn)代替。 “塞恩”的称呼取代了“哥塞特”,既不意味着贵族社会地位的变化,也不说明他们与其主人关系的改变。直到诺曼征服前夕,该阶级的成员仍然可以通过服役得到赏田。

据学者考证:“塞恩”和“哥塞特”的原意一样,最初的意思是“伴侣”;它是表明一种私人关系,而非一种社会名分。但有的学者认为:“塞恩”一词的原意是“为他人服役者”。这指明了塞恩的从属地位,并由此可以发现它和“哥塞特”

原意的微妙差别。塞恩服务的对象,可以是国王,也可以是贵族。这又意味着塞恩群体内部的等级差别。换言之,某个塞恩地位的高低,主要是由他所服务的人的地位所决定的。

与其先辈“哥塞特”一样,塞恩的死亡偿命金也是1200先令。塞恩的称号和地位可以世袭,但并非一个封闭式的种姓。11世纪的一份官方文件宣布:“如果一名刻尔家运亨通,本人拥有5海得[英国古代土地基本单位,一户自由民赡养所必须的土地面积,1海得为120英亩]土地,一座教堂和一间厨房,一座钟楼和城堡门阙,在王宫有一个坐席和一间专用办公室,那么他以后就可以拥有被授予塞恩的权利。”塞恩在其男性后裔之间分配土地时,若能连续数代顺利相传的话,其地产可能会越分越小,使他们难以维持绅士般的生活水准,在经济上和一般农民几乎相差无异。也正是由于这种变化,在11世纪许多人的心目中,有的塞恩不过是某个在王室中谋事的差吏。贵族能够与众不同,也仅仅因为他拥有较多的财产。

财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的多样性以及国王地产赏赐的差别,造成了塞恩财产的多寡不等,形成了该阶级内部的等级差别。960年国王爱德加在位时,一个叫武尔弗利克的塞恩的赐产被重新恢复,它包括在伯克郡的8个村庄,萨塞克斯的5个村庄,和安普郡的2个村庄。武尔弗利克先后曾为爱德蒙国王、伊德雷德国王、艾德威格国王效力,并从他们手中得到6处庄田。而他在安普郡的庄田中,有一处是根据温切斯特主教的遗嘱获得的。其他的财产则是从祖上继承而来。武尔弗利克的家产在960年之前被没收的原因不得而知。但根据有关文献估计,他在当时并非属于名门望族,又非低级塞恩。

塞恩和农民的区别也是当时英国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分界线。在威塞克斯和麦酉亚英管区,塞恩的赔偿金是“刻尔”的6倍。在诺森伯里亚,两者之间赔偿金的差别甚至更大。而在诺曼征服之前的肯特,塞恩是指那些和刻尔的生命赔偿金相同的人。

塞恩中的上层自然是那些常常出人宫廷、并在宫廷担任要职的国王近侍。他们在政(蟹)府日常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王与各郡保持联系的中介人,并可以作为国王的心腹,遵照国王的指令,去经办各类要事。国王本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尊荣威严,也宁愿使塞恩们保持较高的社会地位。爱德加国王在宣布他拥有如同父王爱德蒙所拥有的所有权力之后,同时宣称:只要有他健在,他的塞恩就将拥有在其父王时的同样地位。

得到国王重用的塞恩大多是社会上的富有者,他们有着良好的装备。根据《克努特法》,栖身国王左右的塞恩的继承人应备有两匹配有鞍辔的战马和两匹普通马、两把剑、四套矛和盾牌、一副盔甲和50个金币,然后他们才能继承特权和财产。而一位伯爵的嗣子则应备有4匹配有鞍辔的战马和4匹普通马、4把剑、8套矛和盾牌、4副盔甲和不少于200个金币。直到11世纪,古时哥塞特的尚武品质仍然可以从国王的塞恩身上看出来。

国王的塞恩人数最多,地位显赫。艾塞尔雷德二世的塞恩不少于20人。

即使在国王的塞恩中,也有地位和经济待遇的区别。当时《伊尼法典》中的“有地哥塞特”和“无地哥塞特”的划分则反映了国王宫廷亲近上层贵族的区分。前者是那些因劳绩得到国王赐田的贵族,其赔命金是1200先令;后者则是一种仅在宫廷得到赡养费的贵族侍从,赔命金 600先令。

高级塞恩又可拥有自己的塞恩,数目或多或少。“旧英国”[指诺曼征服以前的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英国]的文献在述及一个作为国王近随的塞恩的财产时,

就申明他可以有自己的塞恩,以便他在宫廷值勤时陪伴他,或协助他为国王效力,经允许可以代替他处理事情。末三审判书比较清晰地提供了有关低级塞恩的资料。他们数目相当多,多数情况下地产较小。例如,白金汉郡的萨尔登的地产估计仅有3.5海德,1066年在4名低级塞恩之间分配。在经济上,他们没有什么差别,但在社会地位上明显高于富有的农民。

高级塞恩的塞恩在发生政治和军事危机时,可能会“不事二主”,直接反对“主人的主人”——国王。故而,1051年信士爱德华国王在镇压戈德温家族的叛乱时,就引用法令,要求哈罗德伯爵的塞恩寻找担保人,保证他们会站在国王一边。 许多低级塞恩从他们主人那里获取地产。有的从教会修道院得到赐田。得到教会“荫庇”的塞恩人数也很可观。例如,1066年,14名塞恩从格莱斯通伯里修道院的夏波威克庄园获取了地产。但从整个英格兰来看,他们的数目少于那些以世俗贵族为思主的塞恩。

在诺森伯里亚前期的赔偿金表上,也可以看出塞恩的等级差别。通常,贵族的塞恩的赔偿金是刻尔的6倍,即2000司雷萨斯(thrymsas)。其他多数塞恩和教士的赔偿金也是这样。在一般塞恩之上,还有可获4000司雷萨斯的高级塞恩,他们是国王的高级总管和贵族。伯爵和主教的赔偿金是8000司雷萨斯,大主教和王子的赔偿金为 15000司雷萨斯。

恰如对哥塞特(gesith)和塞恩(thegn)解释容易出现歧义一样,“ealdorman”的词义也总是因时因地而变,使后世学者难以确切考证清楚它的词源。但可以断定,它较早的含义比较宽泛,既是“thegn”等词的同义词或近义词,又可以用作“贵族”或“权贵”之类的泛称。大约10世纪,“ealdorman”被越来越多地用来称呼高级塞恩即大贵族。又因少数大贵族出身高贵,与王室关系密切而甚得国王的重用,常被国王任命为管辖一郡或数郡的封疆大吏,并拥有比较固定和可观的封地,因此,“ealdorman”又渐渐具备了“方伯”、“伯爵”或“亲王”的涵义,意为“地方统治者”。

克努特在位末年,斯堪的那维亚语的“eorl”替代了英文词“ealdorman”,成为对当时地方上统治者的称呼。以后“eorl”又演变为“earl”。在权力和职能上,10世纪后半叶至 11世纪前期 ealdorman和诺曼征服前半个世纪的earl已很少有区别。为此我们可知:恰恰在克努特时期,ealdorman改称为earl。相应之下,他们的权力管辖范围或领地也由原来的ealdormanties改称为earldom[克努特大王时期以前的earldom词义不确定,在克努特时期,earldom仅仅是指一个管辖区,由国王指定一名贵族前往治理]。

伯爵出现后,不列颠世俗贵族已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以“伯爵”称之的大贵族,人数甚少,其地位类似诸侯。其二,以塞恩称之的中小贵族,他们仍需承奉王命护卫宫廷,随军作战,但其中少数人权势地位和财产非同一般,个别人与伯爵相差无几。11世纪前期,伯爵的称号和领地需经国王亲自赐予。可在“诺曼征服”前,由于王权的衰落和大贵族权势的膨胀,伯爵领地的世袭趋势已经比较明显。 与在1066年征服英国的威廉一世相比较,克努特对英国人的戒备心理不甚强烈。他注意淡化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对立情绪,较为大胆地在地方上任用英高贵族。克努特作为盎格鲁一丹麦时代的一位强有力的君主,在任命亲信大贵族管辖地方政(蟹)府时,还特意强诞各地的高级官吏应该由国王任命,而且生于克努特是一个外来占领者,他必须也能够藐视地方感情和地方利益。他处理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主要根据丹麦人的观念和习惯。

当时幸存下来的一些王室特许状上留下了当时拥有要职的多数伯爵的的署名,从

而可以比较真实地了解盎格鲁一丹麦时期上层贵族之间权力分配的倾向性,也可使后人了解当时国王宫廷的组成情况。地方上的一些文件也多次地提到伯爵,说某伯爵是某郡的管理者。但整个看来,克努特时期资料不足,使后人难以得到任何完整的伯爵名单。

特许状向后世展示了两方面的事实。其一,丹麦人的人侵未使英国地方政治传统和贵族体制蒙受大的影响,高级贵族仍然是克努特国王维持王室与各郡联系的纽带。这些伯爵既有外国人,又有英裔新贵。其二,在克努特在位期间,尤其在政权不够稳定的前期,斯堪的那维亚贵族享有较多的特权。例如,在克努特的特许状上署名作证的16位拥有dux称号的要人里,若根据姓名判断,只有6人是英奇。其中连续多年始终被重用的英高贵族仅有两名,即罗福温伯爵及其儿子里奥弗利克。另一贵族文塞尔沃德是家世久远的英国王室成员,曾在西南部领兵驻守,1020年被放逐。戈德温是威塞克斯的英裔新贵,其父原是一普通塞恩,克努特在位初年他博得了克努特的好感,被封为伯爵,脐身于权力上层,野心渐渐膨胀。其余的艾塞尔雷德曾在1019年的两份特许状上署名;艾尔弗温在1033和 1035年的特许状上签名,但事迹不明。

除6名英裔贵族之外,其他10名外高贵族中有5人身世不详。如拉尼于1018——1031年间至少在5份特许状上署名,由此可以断定他是一位深得宫廷重用的权贵,但具体情况不甚了了。与上述历史形象比较模糊的人物相比,东安格里亚的索克尔、诺森伯里亚的艾利克和哈空,曾是北海海盗首领的爱拉夫和西华德都是深得克努特王室宠信的斯堪的纳维亚高大贵族。他们与英裔大贵族戈德温、里奥弗利克一道,形成了一个作为克努特国王的顾问官的核心团体。

在1042—1066年信士爱德华国王在位期间,王权渐渐式微。个别方伯演变为权倾一方的诸侯,先是控制地方,发展实力,造成尾大不掉之势,继而藐视工权,觊觎王位。一旦时机成熟就扛起叛旗,发动兵变。致使英国政局动荡,为诺曼底大公威廉的人主英国造成可乘之机。

2.诺曼征服时期贵族制度的变化

诺曼征服是英国史上的大事件,他给英国历史的进程带来了明显的冲击,改变了不列颠贵族的构成和他们的组织形式,给后世流下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诺曼入侵和黑斯庭斯战役。诺曼入侵和黑斯庭斯战役黑斯庭斯战役获胜后,入侵者随即扩大战果,深人英格兰内地扫荡残敌,迫使伦敦不战而降。贤人会议拥戴威廉为国王。1066年圣诞节,威廉在威斯敏斯特加冕,称威廉一世,史称“征服者威廉”。盎格鲁-诺曼王国产生。

当时,不列颠编年史家和贵族曾把威廉一世称为暴虐的王位攫取者。实际上,在中古英国,君主产生的方式起码有三种:一是凭借公认的血统,传递王位继承权,由此即位的国王占据了相当的比例。二是由贵族推举,其中自然包括贤人会议的选举。1016年即位的克努特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英格兰王冠的。三是通过血与火的武力征服,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小国国王大多是这样得到王位的。“诺曼征服”则是这方面的典型。

“诺曼征服”之前,诺曼底已有较完善的封建分封制,最高领主威廉公爵把公国全部土地划分为1200个骑士采邑,分给各级封臣。由此诺曼底形成了一个颇为典型的骑士贵族群体。他们从领主大公那里得到封地,必须为他服役。同时,他们又将自己的领地以同样的方式分给自己的附庸,并要求后者为他们服役效忠。就这样,封建主义的诺曼底人在公国里建立了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结构,并由此组成了一支装备精良、人数稳定、听命于公爵的军队。在那里,宫廷是公国的统

治中心,任何贵族都不得兴建城堡或私自设防,各地子爵都要维护公爵的利益,执行公爵的决定。

“诺曼征服”加快了英国新型贵族制度的发展,开创了封建贵族制度的新的兴盛期。威廉一世在其新国土上尽快推行封建主义土地分封制。他通过一系列的征讨,全部没收了戈德温家族和支持哈罗德反抗他的英吉利人的地产。根据学者估计,原英吉利各级贵族约4千余人,在征服过程中有不少死亡,侥幸未死的也大多逃至大陆或苏格兰。截止1070年,仅有两名英吉利伯爵——沃索夫和高斯帕特利克——继续担任官职。到了1086年,仅有两名英吉利大贵族,即阿登郡的图尔基尔和科尔斯维思继续侥幸保留了较多的土地。他们必须向新君表示效忠,尊威廉为最高领主,承认自己的土地名义上是重新受新主封赐。

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中后期,英国的封建领有制已经有所发展,部分塞恩已经成为高级僧俗大贵族的附庸。而诺曼王朝又在军事征服的基础上,将“旧英国”的政治遗产与诺曼底的封建领主租地制加以结合和调整,取缔了原有贵族体制中的塞恩阶层,代之以骑士为贵族底层的领有制。每个封臣获取封地(连同土地的农奴)后,可以获得相关的收益权,但最高领有权仍属国王。

编年史家如实描绘了当时领主向封臣封赐领地的场面:封臣双腿跪地,卑恭诚恳地向领主表示臣服,伸出双手向领主宣誓效忠;领主将他扶起,慈祥、庄重、威严地亲吻额头,并将某种物品递交封臣手中,象征着封地的恩赐。此后,封臣要以军事服役、效忠、贡献等,酬报领主的恩赐。而领主则有着保护封臣的生命和经济安全、珍视他的忠诚和情意的法律责任。

威廉没收了全国约一半的耕地,除将其中1/6未垦荒地和森林留作王室领地外,其余按照诺曼底制度一次又一次地实行分封。多次性分封致使任何一个大贵族都没有连成一片的土地,却都有可能与王室领地和亲王贵族的领地为邻,从而保证了王室对贵族的监视和限制,自然也就难以形成独立王国,与国王对抗。英格兰领受封地的国王直属封臣共1400人[因以后有再分封,诺曼贵族总数逐渐增加]。其中180人为高级封臣。高级封臣分为两类:150名世俗贵族和30名教会贵族。教会贵族历来等级森严,名份清晰。世俗高级贵族包括两级:12人获地最多,地位显赫,称伯爵或大男爵(great baron),其余称男爵(baron)[在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和诺曼底,baron的原意是“领主”,相当于拉丁文中的dominus,法文中的Seigneur,德文中的Herr和英文中的Lord。汉语中译为“男爵”,乃是一种相约俗成的做法,并非意味着明确的贵族等级]。伯爵中以威廉一世的同父异母兄弟莫坦斯地产最多,共800份田产,分布在德文、萨默塞特、多斯特、伯克、萨塞克斯、北安普顿和约克等7个郡。最小的吉伯特·德·博里特维尔男爵领仅有19份田产,分布在3个郡。高级贵族多是威廉亲属、原诺曼底公爵的宠幸和军事要员。他们的封地共占全国耕地面积的80%。国王直属封臣仿效上述做法,留下部分采邑(领地)作为亲辖领地,其余分给次一级的封臣。

大贵族得到领地后,可以在自己的家臣、部下和扈从中进行再分封,即分给“封臣的封臣”。截止1086年,多数大贵族将自己至少一半的田产分给下属。如领地大多集中于白金汉郡的瓦尔特·吉法德男爵,将其71份田产中的51份分给家臣。

经济特权恩赐要求相应的回报。所有直属封臣必须根据自己领地的大小向国王提供骑士和所需装备。大男爵提供40—60名骑士,中下级男爵提供10—40名。其余1200人各有一块采邑,则承担一名骑士的义务。高级骑土也是国王直属封臣,军事义务在所难免。坎特伯雷大主教、温彻斯特主教、林肯主教和伍斯特修道院

院长的地产与大男爵的地产不相上下,分别提供60名骑士。其他中下级教士的份地和军事义务多少不等。凭此,威廉一世组织起一支大约50O0—7000人的骑士军队。除了军事义务外,威廉一世还要求所有封建领主在王室庆典时根据领地多寡缴纳礼金;领地传给继承人时缴纳继承税;领地继承人未成年时接受国王的监护,其领地收人全归王室;若领主死后无嗣,其领地全部归国王,等等。就这样,威廉一世凭其铁腕手段和雷厉风行的做派,迅速建立起以封建骑士领有制为核心的金字塔式的封君封臣体制,尽管这种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依靠武力从诺曼底导入的。在当时的法兰西,国王对王国的土地所有权近似于一种名义,而在英国却成为事实。关于两国封建制区别,以众所周知的两句断语概括最为简明:在英国,“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而在法国,“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英国这时的封建体制及其所体现的政治原则,类似于古代中国封建制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上之滨,莫非王臣”的著名信条。

可见,威廉一世依仗暴力征服建立的骑士服役制度决定着社会财产的分配,建成了采邑制,并且培养出了一批新型贵族。

3.五级贵族等级的形成

1087年征服者威廉去世后,英国经历了阴谋与毒计、暗杀与公审,王朝的更迭、十字军东侵、漫长的百年战争、血腥的玫瑰战争,英伦的贵族制度日趋成熟,到1215年,英国的贵族利用国王“失地约翰”[狮心王理查一世的窝囊废弟弟]内外交困的情况,争取到了约翰国王对《大宪章》的批准,取得了重大的胜利。但是在百年战争和接着进行的红白玫瑰之战中,英国的旧贵族大批死亡,法庭和断头台成为不少显赫贵族的归宿。(博斯庭斯战役)

也正是在这种动荡不安的环境下,英国的贵族等级制最终确定下来,到15世纪时期,已经初步显露出衰落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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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英国议会是众国议会之母,那么英国大会议则是不列颠议会之母。作为大会议和早期议会核心成员的教俗贵族,在英国封建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了解英国上院5级贵族的产生,对于了解此时和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贵族特色,议会上院的基本构成以及不同时期的政治作用都是很有必要的。

按照中古大陆各国通行的社会等级制,宗教贵族作为上帝福音的传播者,理应成为社会第一等级,享有最多的权势。但在同时期的英国,情况却不然。例如,当威廉一世在不列颠建立封建君主制时,高级教士和大贵族都是以国王直属封臣、而不是以等级代表的身份由国王召集参加大会议或议会、并委以重任的。原因之一是教会贵族人数较少,总体力量难与世俗贵族集团匹敌。英国世俗贵族在社会上层中,始终是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最强大的群体力量,作用尤显突出。 在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与法国伯爵(Count)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却是在 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诺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

郡,与国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伯爵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德·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14世纪以来,伯爵数目攀升。1307年计有9名。1327年爱德华三世即位时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爱德华在位晚期增至14名。14世纪20年代之前,伯爵作为高级贵族,是男爵的“天然领导人”,在地方上负有对男爵、骑士的管理责任。但在1327年政治危机[指爱德华三世废黜其母法国伊沙贝拉公主(就是《勇敢的心》里面苏菲·玛素演的那个PLMM啦!)的摄政,登极亲政]时,伯爵曾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群体独立行动,与男爵们的“距离感”突然产生。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

在重大正式场合,伯爵穿着镶有白色毛皮边的深红色丝绒外套,软帽上缝镶着三条貂皮以表明爵位级别,冠冕上有一镀金银圈,上沿饰有8个银球;而国王则称伯爵为其“真正可信可爱的伙伴。”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已有男爵一词(Baron),但无男爵爵位,而且词义不够确定。似有“自由者”或“国王的臣仆”之意,但无尊贵的含义。英国男爵出现于11世纪。到12世纪初国王大部分高级世俗贵族都被封为男爵。其中少数与王室关系密切、封地较多者又被称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间。很快,大男爵发生分化,显赫者升为伯爵,其余与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当时男爵在世俗贵族中占了很高比例,以至于“男爵”一词长期作为贵族的集合名词使用。11-14世纪,男爵的封号和封地可通过血缘和婚姻关系传递,但不得随意出售和转让,历代国王也不随意增加或褫夺贵族封号。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补男爵爵位,比奥查姆波·德·豪尔特被封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后数百年至今,居于5级贵族之末的男爵始终人数最多。

在正式场合,男爵穿着与伯爵同样的外套,帽子上镶有两条貂皮,冠冕上有一浅色银圈,饰有6个银球。

依次出现的是公爵(Duke)。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欧洲大陆的公爵称号通常授予守疆拓土、军功卓著的高级指挥官,以后因重大政治变化而中断。几百年后,公爵爵位又见于德国。大约在公元970年,德国皇帝奥托一世初设公爵爵位。不久法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公国(duchy;大公国,Archduchy)。在英国,公爵是仅次于国王或亲王的最高级贵族,与作为一国之主的欧洲大陆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duke)有所不同。英国公爵爵位出现很晚。1337年,爱德华三世把康沃尔郡升为公国(dukedom?还是duchy?高人指教?),将公爵爵号授予年方7岁的“黑太子”爱德华。该王储16岁参加百年战争,锋芒显露;1355年前往法国指挥作战,军功卓著。父王对他赏赐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种称号,如 1343年封为威尔士亲王,1362年加封为阿基坦公爵。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后多年里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亲均不许称王,最高可获公爵爵位。随后,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人又先后建立了兰开斯特公国(1351年)、克拉伦斯公国(1362年)、约克公国和格洛斯特公国(1385)、赫里福德公国(1397)、贝特福德公国(1413)和萨默塞特公国(1443)等。这些公国的领有人都是王室宗亲,他们得到高级爵位后,在贵族中鹤立鸡群,威势不凡,为以后争夺王权、扰乱朝纲、制造战乱埋下了隐患。自从1483年建立诺福克公国以后,公爵爵位开始授予王亲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国。而且能获此最高爵位者多是军功显赫的统帅。行政界政务家即使任职多年,政绩昭著,也难获此殊荣。在正规场合公爵也

穿深红色的丝绒外套,帽子上镶四条貂皮。其冠冕上有一个金环,上饰8枚红色金叶片。国王则称公为“我们真正可信和最为敬爱的伙伴。”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词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边疆殖民地总督;伯爵]演变而来。侯爵原意与“方伯”词义相近,系指统辖一处的封疆大吏。在英格兰,拉丁语“侯爵”一词最初指威尔士边疆的领主。那时只说明他们领地的位置靠近边界,并不说明其地位高于伯爵。1385年涵义变化,第9代牛津伯爵罗伯特·德·维尔被封为都柏林侯爵。1397年,萨默塞特伯爵约翰被封为多西特侯爵和萨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荣程度不甚明确,大约在公爵和伯爵之间,一段时期内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间,约翰·德·比奥福特被国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为此向国王请愿,要求恢复比奥福特的爵位。但他本人却反对乞求国王,并说:“侯爵乃是一个新的荣誉称号,完全不为先人所知。所以,应对此冷漠视之,并不认为接受它是明智之举。”到了15世纪,这级爵号稳定地保持了它在贵族爵位中的第二级地位以后,才被贵族们所看重。与其他4个等级的贵族相比,侯爵的数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场合,候爵也穿红色丝绒外套,帽子上镶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装一银环,带有四片金叶和四个银球。国王对他的称呼一如对待公爵。

上院贵族中数子爵资格最浅。子爵称号(Viscount)源于法国,原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时可能是实力强大的诸侯。在英国,1440年比奥芒特的约翰被封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两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银环,饰有6个银球。

直到此时,英国5级大贵族方完备成形,成为相对固定的贵族等级制。

4.也算题外话

在学界,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英国5级贵族是上院的当然成员。史实却非如此简单。在13-15世纪,尽管所有大贵族都拥有出席上院的资格,但每届议会召开前还必须得到盖有国里的国王诏令,否则不可前往开会。自14世纪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称为“勋爵”(lord),后来勋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义与“显贵”(nobility)一词相近。另外,在英国“贵族”一词始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贵族(aristocracy)源于希腊文和拉丁文。在希腊文中原有“杰出”、“优秀”之意,可以用来指大贵族。但在含义较广泛的拉丁文中,该词除了用指大贵族外,还包括地位较低的自由人,并含有“愚蠢”、“平庸”的贬义,尔后同形异义地转化为英文源,意为服兵役的自由农民。从诺曼征服到近现代,aristocracy用来称呼包括骑士在内的大小贵族。5级贵族形成后,为示区别,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词nobility和Peerage专称上院大贵族。以后,Nobility除用指上院贵族外,有时还泛指政界要员。 与欧洲大陆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兰西等国贵族相比较,英国贵族集团的特点之一,是人数较少。长期以来,贵族称号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和政治特权只是由爵位领有者本人所拥有,其家属虽为贵族家庭成员,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贵族爵号和封地按照相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传递;若长子早殁,依次由长孙、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依序递补。若某贵族没有继承人,可根据其遗嘱或生前安排,并经国王和高级法庭批准认可后,由其近亲继承其封号封地。但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国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国贵族爵位和封号不可随意转让、出售。历代国王为保持贵族的群体规模和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大多会适量增补贵族。

某要人一旦获得一种爵位,并非固定不变。若新获显赫军功、政绩卓著或受到国

王格外宠爱,可以晋升更高级的爵位,或兼领新爵位。除此之外,贵族联姻也是获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机会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为社会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拥有贵族身份和家产者以及其长系继承人总能轻易得到爱慕者和求婚者。例如兰开斯特王朝的兴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拥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亲布里奇从娘家带来。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孙女,她除拥有兰开斯特公国外,还拥有德比、林肯和莱斯特的伯爵领地。

英国5级贵族大致定型于13—15世纪。它与中国周初的5级贵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一次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漫长的岁月里逐渐形成,最终成为定制的。

14世纪初,在5级贵族之上的王室贵族中,还出现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专为王储所占有的称号——“威尔士亲王”。该称呼最早为一度统一过全国的威尔士王子利维伦制造出的名号。1282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率领大军与舰队攻打威尔士,利维伦死于非命。两年后,威尔士合并于英格兰,爱德华在1301年把威尔士亲王之头衔加给不列颠王位的继承者。

在政局动荡、战事连绵的中世纪后期,欧洲各封建君主为了使各级贵族在骑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业、效忠国王,除了利用贵族爵位科赐臣下之外,还别出心裁地设立了划分为不同等级名分的勋章勋位,奖赏他们的战功政绩。

在英格兰,最著名的勋位是创立于4世纪中叶的嘉德勋位(the Order of Garter)。据传,爱德华三世设立这个勋位是为了纪念一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的偶然事件。在一次庆祝攻陷加莱城的舞会上,姿态秀美的索尔兹伯里女伯爵落下一只蓝色袜带,被爱德华三世捡起,缠在自己的腿上,旁观者见了哄堂大笑,爱德华斥责他们说:“凡是认为这是坏事的人可耻”。以后这句话成为国王在1449年建立袜带骑士团和颁发勋位的格言,它同蓝色袜带和圣乔治十字架图形一起出现在勋章上,激励武士们在战争——当时主要是百年战争——中蔑视死亡,奋勇厮杀。爱德华本人也是袜带骑士团的成员。他与宠爱的武士围绕圆桌议事,共同进餐,多次主持武士们的比武演技,使已经衰落的骑士精神有所振作。并使嘉德勋位成为以后英国最诱人的贵族勋章。

注:爵士Sir可以用来指称准男爵Baronet和骑士Knight,而男爵的尊称只是Lord,不能用

Sir

[6楼] 网友:沉木嘉瑞 发表时间:2010-04-20 14:50:22

英国的贵族男爵,头戴六颗珍珠的帽子。

子爵以上应该戴冕。

子爵所戴的珠冕,珍珠的数目并不限制。伯爵所戴之冕,珍珠应缀在

冕顶,中间饰莓叶,毒叶应在珍珠之下。侯爵所戴之冕,珍珠应与毒叶并列。普通公爵戴花形冕,无珠饰。皇族公爵戴十字冠,饰以百合花。威尔士亲王所戴之冠与国王同,唯中间应留一缝。

公爵是“最高最有权威的亲王”。侯爵与伯爵是“最尊贵最有权威的老爷”。子爵是“尊贵的有权威的老爷”。男爵是“真正的老爷”。

对公爵应称“殿下”。对其他爵士应称“阁下”。

爵士的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贵族院与法院(concilium et curia)悉由爵士组成,掌理立法与司法事宜。

“最可敬的①”比“可

①原文是英文most honourable,系对侯爵或巴斯爵士的尊称。

敬的①”地位高。

①原文是英文right honourable,系对伯爵以下的贵族的尊称。

对爵士称老爷,是“正统的老爷”。对没有爵位的贵族称老爷,只是尊称;只有爵士才是老爷。

对国王与法院,爵士不须起誓,只说“凭我的人格”就够了。

众议员自人民中选出,众议员被传到贵族院时,应脱帽,态度谦恭,爵士不应脱帽。

众议院如有议案交贵族院,应由众议员四十人送去,交议案时应深深三鞠躬。

贵族院如有议案交众议院,可派书记一人送交。

两院意见不同时,同在彩色大厅协商,贵族院议员们坐着,不脱帽,众议院议员应脱帽侍立。

根据爱德华六世颁布的法律规定,爵爷有无故杀人的特权,爵爷只要不预谋杀人,即不问罪。

男爵与主教的地位相同。

要做一个英国贵族男爵,必须从国王那儿得到一块采地,per baroni am integram,也就是说,完整的男爵采地。

完整的男爵采地包括十三又四分之一块贵族领地,每一块贵族领地值二十镑,折合四百马克。

男爵采地的中心,caput baronie,是一个像英国本身一样的世袭宫堡;也就是说,没有儿子才能传给女儿,在这种情况下,传给大女儿,coeter is filiabus aliunde satisfactis①。

①拉丁文:尽可能照顾到其他女儿。(于苏斯注,在墙边。)——原注 男爵称爵爷,撒克逊话叫作“拉福尔”,纯粹的拉丁话叫作dominus ①,拉丁土话叫作“拉尔都斯”。

①拉丁文:主人。

子爵和男爵的儿子是帝国第一流的绅士。

爵士的长于有优先获得嘉德骑士勋爵的权利,幼子不得享受。

子爵的长子的地位,在男爵和准男爵之间。

爵士的女儿称“夫人”,其它的姑娘称“小姐”。

所有的审判官都比爵士的地位低。执达吏穿羔皮披肩;审判官穿“千张子”de minuto vario,也就是说是用各种白色的小皮拼起来的,但不能用银鼠皮。 只有爵士和国王能用银鼠皮。

对爵士不得签发supplicavit①。

①拉丁文:拘捕状。

不得拘束爵士的人身自由。除非犯了蹲伦敦塔的案子。

被国王召见的爵士有权在御园里杀一两只鹿。

爵士可以在自己的城堡设立爵士法庭。

爵士不得只穿大氅,带两个跟班上街。必须有大群家丁卫护。

贵族院议员列队乘车赴议会;众议院议员不得乘用。有几个爵士可以乘四轮轿车入西敏寺。轿车和大马车饰着纹章和冠饰。这种式样的车子只有有爵位的人可以使用,表示他们的尊贵。

只有爵士可以对爵士罚款,罚款水远不得超过五先令,只有对公爵可以罚十先令。

爵士家里可以收留六个外国人,普通的英国人只能收留四个。

爵士可以有八桶酒不纳税,普通英国人只有四桶。

只有爵士可以不受出逃的州长的传唤。

爵士不纳民兵税。

爵士如果高兴,可以招募一支军队献给国王;亚索尔公爵、汉密登公爵和诺诚勃兰公爵殿下都献过军队。

爵士只受爵士的管辖。

要是陪审官里面连一个骑士也没有的话,爵士可以对民事案件要求停审。 爵士可以指定自己的牧师。

男爵指定三个牧师,子爵四个,伯爵和侯爵五个,公爵六个。

爵士即使犯了叛逆罪,也不能被送上拷问台。

爵士手上不能打烙印。

爵士是一个学者,尽管他不识字。因为在法律上他算是识字的。

只要国王不在场,公爵在任何地方可以用华盖。子爵可以在自己家里用。男爵可以使用一种象征性的华盖,只在喝酒的时候可以放在酒杯底下。 男爵夫人有权在子爵夫人面前用一个男子来给她曳裙据。

八十六位爵士或爵士的长子主持着每天在王宫里举行的八十六桌宴席,每桌有五百人参加,费用由王宫周围的地区负担。

平民打了爵士,就要割掉一只手。

爵士差不多就是国王。

国王差不多就是上帝。

大地是爵士的领土。

怪不得英国人称上帝为“我的爵爷”。

[7楼] 网友:沉木嘉瑞 发表时间:2010-04-20 14:53:51

资料啦资料

[8楼] 网友:沉木嘉瑞 发表时间:2010-04-20 14:54:49

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

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与法国伯爵(Count)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却是在 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诺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与国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伯爵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德·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14世纪以来,伯爵数目攀升。1307年计有9名。1327年爱德华三世即位时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爱德华在位晚期增至14名。14世纪20年代之前,伯爵作为高级贵族,是男爵的“天然领导人”,在地方上负有对男爵、骑士的管理责任。但在1327年政治危机[指爱德华三世废黜其母法国伊沙贝拉公主的摄政,登极亲政时,伯爵曾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群体独立行动,与

男爵们的“距离感”突然产生。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

在重大正式场合,伯爵穿着镶有白色毛皮边的深红色丝绒外套,软帽上缝镶着三条貂皮以表明爵位级别,冠冕上有一镀金银圈,上沿饰有8个银球;而国王则称伯爵为其“真正可信可爱的伙伴。”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已有男爵一词(Baron),但无男爵爵位,而且词义不够确定。似有“自由者”或“国王的臣仆”之意,但无尊贵的含义。英国男爵出现于11世纪。到12世纪初国王大部分高级世俗贵族都被封为男爵。其中少数与王室关系密切、封地较多者又被称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间。很快,大男爵发生分化,显赫者升为伯爵,其余与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当时男爵在世俗贵族中占了很高比例,以至于“男爵”一词长期作为贵族的集合名词使用。11-14世纪,男爵的封号和封地可通过血缘和婚姻关系传递,但不得随意出售和转让,历代国王也不随意增加或褫夺贵族封号。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补男爵爵位,比奥查姆波·德·豪尔特被封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后数百年至今,居于5级贵族之末的男爵始终人数最多。

在正式场合,男爵穿着与伯爵同样的外套,帽子上镶有两条貂皮,冠冕上有一浅色银圈,饰有6个银球。

依次出现的是公爵(Duke)。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欧洲大陆的公爵称号通常授予守疆拓土、军功卓著的高级指挥官,以后因重大政治变化而中断。几百年后,公爵爵位又见于德国。大约在公元970年,德国皇帝奥托一世初设公爵爵位。不久法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公国(duchy;大公国,Archduchy)。在英国,公爵是仅次于国王或亲王的最高级贵族,与作为一国之主的欧洲大陆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duke)有所不同。英国公爵爵位出现很晚。1337年,爱德华三世把康沃尔郡升为公国,将公爵爵号授予年方7岁的“黑太子”爱德华。该王储16岁参加百年战争,锋芒显露;1355年前往法国指挥作战,军功卓著。父王对他赏赐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种称号,如 1343年封为威尔士亲王,1362年加封为阿基坦公爵。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后多年里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亲均不许称王,最高可获公爵爵位。随后,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人又先后建立了兰开斯特公国(1351年)、克拉伦斯公国(1362年)、约克公国和格洛斯特公国(1385)、赫里福德公国(1397)、贝特福德公国(1413)和萨默塞特公国(1443)等。这些公国的领有人都是王室宗亲,他们得到高级爵位后,在贵族中鹤立鸡群,威势不凡,为以后争夺王权、扰乱朝纲、制造战乱埋下了隐患。自从1483年建立诺福克公国以后,公爵爵位开始授予王亲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国。而且能获此最高爵位者多是军功显赫的统帅。行政界政务家即使任职多年,政绩昭著,也难获此殊荣。在正规场合公爵也穿深红色的丝绒外套,帽子上镶四条貂皮。其冠冕上有一个金环,上饰8枚红色金叶片。国王则称公爵为“我们真正可信和最为敬爱的伙伴。”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词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边疆殖民地总督;伯爵]演变而来。侯爵原意与“方伯”词义相近,系指统辖一处的封疆大吏。在英格兰,拉丁语“侯爵”一词最初指威尔士边疆的领主。那时只说明他们领地的位置靠近边界,并不说明其地位高于伯爵。1385年涵义变化,第9代牛津伯爵罗伯特·德·维尔被封为都柏林侯爵。1397年,萨默塞特伯爵约翰被封为多西特侯爵和萨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荣程度不甚明确,大约在公爵和伯爵之间,一段时期内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间,约

翰·德·比奥福特被国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为此向国王请愿,要求恢复比奥福特的爵位。但他本人却反对乞求国王,并说:“侯爵乃是一个新的荣誉称号,完全不为先人所知。所以,应对此冷漠视之,并不认为接受它是明智之举。”到了15世纪,这级爵号稳定地保持了它在贵族爵位中的第二级地位以后,才被贵族们所看重。与其他4个等级的贵族相比,侯爵的数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场合,候爵也穿红色丝绒外套,帽子上镶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装一银环,带有四片金叶和四个银球。国王对他的称呼一如对待公爵。

上院贵族中数子爵资格最浅。子爵称号(Viscount)源于法国,原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时可能是实力强大的诸侯。在英国,1440年比奥芒特的约翰被封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两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银环,饰有6个银球。

直到此时,英国5级大贵族方完备成形,成为相对固定的贵族等级制。 在学界,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英国5级贵族是上院的当然成员。史实却非如此简单。在13-15世纪,尽管所有大贵族都拥有出席上院的资格,但每届议会召开前还必须得到盖有国里的国王诏令,否则不可前往开会。自14世纪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称为“勋爵”(lord),后来勋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义与“显贵”(nobility)一词相近。另外,在英国“贵族”一词始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贵族(aristocracy)源于希腊文和拉丁文。在希腊文中原有“杰出”、“优秀”之意,可以用来指大贵族。但在含义较广泛的拉丁文中,该词除了用指大贵族外,还包括地位较低的自由人,并含有“愚蠢”、“平庸”的贬义,尔后同形异义地转化为英文源,意为服兵役的自由农民。从诺曼征服到近现代,aristocracy用来称呼包括骑士在内的大小贵族。5级贵族形成后,为示区别,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词nobility和Peerage专称上院大贵族。以后,Nobility除用指上院贵族外,有时还泛指政界要员。

与欧洲大陆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兰西等国贵族相比较,英国贵族集团的特点之一,是人数较少。长期以来,贵族称号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和政治特权只是由爵位领有者本人所拥有,其家属虽为贵族家庭成员,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贵族爵号和封地按照相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传递;若长子早殁,依次由长孙、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依序递补。若某贵族没有继承人,可根据其遗嘱或生前安排,并经国王和高级法庭批准认可后,由其近亲继承其封号封地。但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国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国贵族爵位和封号不可随意转让、出售。历代国王为保持贵族的群体规模和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大多会适量增补贵族。

某要人一旦获得一种爵位,并非固定不变。若新获显赫军功、政绩卓著或受到国王格外宠爱,可以晋升更高级的爵位,或兼领新爵位。除此之外,贵族联姻也是获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机会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为社会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拥有贵族身份和家产者以及其长系继承人总能轻易得到爱慕者和求婚者。例如兰开斯特王朝的兴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拥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亲布里奇从娘家带来。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孙女,她除拥有兰开斯特公国外,还拥有德比、林肯和莱斯特的伯爵领地。

英国5级贵族大致定型于13—15世纪。它与中国周初的5级贵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一次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漫长的岁月里逐渐形成,最终成为定制的。

14世纪初,在5级贵族之上的王室贵族中,还出现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专为王储所占有的称号——“威尔士亲王”。该称呼最早为一度统一过全国的威尔士王子利维伦制造出的名号。1282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率领大军与舰队攻打威尔士,利维伦死于非命。两年后,威尔士合并于英格兰,爱德华在1301年把威尔士亲王之头衔加给不列颠王位的继承者。

在政局动荡、战事连绵的中世纪后期,欧洲各封建君主为了使各级贵族在骑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业、效忠国王,除了利用贵族爵位科赐臣下之外,还别出心裁地设立了划分为不同等级名分的勋章勋位,奖赏他们的战功政绩。

在英格兰,最著名的勋位是创立于4世纪中叶的嘉德勋位(the Order of Garter)。据传,爱德华三世设立这个勋位是为了纪念一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的偶然事件。在一次庆祝攻陷加莱城的舞会上,姿态秀美的索尔兹伯里女伯爵落下一只蓝色袜带,被爱德华三世捡起,缠在自己的腿上,旁观者见了哄堂大笑,爱德华斥责他们说:“凡是认为这是坏事的人可耻”。以后这句话成为国王在1449年建立袜带骑士团和颁发勋位的格言,它同蓝色袜带和圣乔治十字架图形一起出现在勋章上,激励武士们在战争——当时主要是百年战争——中蔑视死亡,奋勇厮杀。爱德华本人也是袜带骑士团的成员。他与宠爱的武士围绕圆桌议事,共同进餐,多次主持武士们的比武演技,使已经衰落的骑士精神有所振作。并使嘉德勋位成为以后英国最诱人的贵族勋章。

欧洲大陆贵族来历大致如下:最初有的只是公爵、伯爵和男爵。其中公爵应该是来自戴克里先改革罗马行省以后的省行政或者军事长官,后来被蛮族用来称呼大领主。伯爵则是克洛维王朝的军队指挥官。但因为往往随着军役而授予领地也成了领主。男爵则是对宫廷显贵的尊称。子爵和侯爵是分别作为副伯爵和副公爵而设立的。这些官衔在加洛林时代吞并采邑的过程中也被当成了采邑而继承下来,才慢慢变成爵号的(就像莱茵—巴拉定选侯自己是行宫伯爵但还是皇帝的骥厩总管。勃兰登堡侯爵还是皇帝的御前大臣一样,他们的官衔也成了采邑只是拥有的人太少而没能成为爵号而已)。所以很多拥有领地但没有官衔的贵族,就以领地为头衔。中间加中缀词。翻译过来就是某某地方的某某先生。很多名门包括日后君临半个欧洲的波旁家最初也都是这些没封号的家族里的。

外国的爵位

当你在阅读莎士比亚的喜剧《威尼斯商人》时,扑面而来就有主持法庭审判的威尼斯公爵,接连向鲍细娅求婚的又有巴拉庭伯爵、英国的福根勃琪少年男爵、德国撒克逊公爵等等。初学外国文学的读者,一时往往被这些头衔搞得眼花缭乱,迷惑不解。因此,了解一点外国爵位的由来及其内涵,是阅读外国文学作品必不可少的知识。

爵位是欧洲封建君主国内分封贵族的等级制度。它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在近代的一些国家中仍然继续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来确定分封爵衔之高低,主要可分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这五等。

公爵:在贵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级,地位最高。这个爵名的由来有三:一是欧洲氏族社会解体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军事首长;二是古代罗马部落的军事首长;三是古罗马时代的边省将领,后指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王权的日益强化,公爵成了统治阶级中的上层人物。在英国,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分封的,被封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员。十五世纪后才打破这惯例,少数非王室人员也被封为公爵。

侯爵:侯爵是贵族的第二等级。查理大帝在位时它是指具有特别全权的边区

长官,相当于藩侯,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变成了独立的大封建领主。封建王权加强后,侯爵成为公爵与伯爵之间的爵衔,其地位与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纪后,才确认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罗马帝国时,伯爵是皇帝的侍从,掌管军、民、财政大权,有时也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强化后,伯爵可割据一方,成为世袭的大封建领主。后来,其地位渐次低落,介于侯爵与子爵之间,为贵族的第三等级。在英国,伯爵之衔历史最久,在1237年黑王子爱德华被封为公爵之前,它是英国最高的爵位。这一爵名,来源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丹麦。

子爵:子爵原系法兰克王国的国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国王查理曼于八世纪时封的,后来传到欧洲其他大陆国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来独立存在,也可世袭。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纪才传入英国,博蒙德·约翰于1440年第一个被封为英国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贵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级。在十一至十二世纪时,它是欧洲君主国国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语中,男爵(Baron)一词,是诺曼人在征服欧洲大陆时引进来的,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后来演变为“强有力的人”。当时,英国的那些直接从国王那儿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称为男爵,但这并非由国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约翰·比彻姆为男爵后,男爵才成为英国贵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英国的诗人拜伦的伯父是世袭贵族,他去世后,侄子拜伦获得了世袭的爵位。《威尼斯商人》中的少年男爵福根勃琪也属于这一类。

英国的长子继承制

2009-05-10 17:15:45|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近在读书的过程中,碰到英国的财产继承制的问题。

按理来说,财产继承制在每个国家都有,为什么单列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呢?这是因为英国的财产继承制—长子继承制对英国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

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为什么会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长子继承制,幼子们无权继承财产,只能四处漂泊,以谋求生计,所以军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从十字军的东征可以看出,但是有好多贵族参加军队,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就是这些灭有财产继承权的幼子。

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男子可以去参军,但是没有财产的妇女怎么办呢?没有财产,很难嫁出去,所以修道院就是最好的选择。这一时期的修道院也是发展的黄金时期。

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结婚,要有很多的财产,就如同今天我们结婚要准备彩礼一样,17世纪的英国社会也是如此,但是只有长子才享有财产继承权,幼子们没有财产,所以说,结婚对于广大没有财产的青年人来说只是一种奢望,当时最流行的是娶以为有钱的寡妇作为妻子,但这也只是对于有财产继承权的长子们来说的,幼子们因没有钱财而不能结婚,或者说结婚很晚。

英国的这种长子继承制对于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表现在:

1、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财产的长子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产的完整性,英国盛行的是大地产制,这就要求地产的完整,所以说,长子继承制导致财产集中在长子手中,没有进行财产的分割,保护了大地产制,从而有利于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大家也知道,同样的法国,因为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导致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很晚的,也是很不充分的。

2、促进了英国的城市进程。长子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城市化的发展,长子继承制下的大地产制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及其有利的,他保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的原料、资本等的积累。

3、英国人口数量的减少。这个和中国对比最为明显,中国在16世纪的人口是1亿多,但是此时的欧洲大陆上才五千多万人口,英国也就是几百万人口,这和长子继承制下的晚婚、甚至大部分青年不婚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当时25%的青年是终生不育的,而且,当时英国的平均寿命大概也就是40--50岁,所以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英国人口数量的稀少。

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与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对比:

1、英国的长子继承制强调的是财产的完整性,如果一个大家族没有男子,则在最亲的侄子、或者外甥当中寻找财产继承人,但是前提就是保证财产的完整性,不容许分割;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则更是在强调维护封建的大家庭,更是在强调一种封建的伦理关系,嫡长子继承制的财产是可以分割的,幼子们也可以计策还能够一定的财产,这就是中国的分家,一个大家族的人口过多,肯定要分家,这时候就要进行财产的重新分配,要不偏不倚、要公平公正,不然就不行,中国历史上,不论是近代,还是古代,为分家的事情造成兄弟反目的太多了。既然是分家,那么就意味着财产的分割,也就不能保证完整的大地产制,所以说这也导致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原因之一。

2、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下,造成英国人口的稀少,那么中国就不同了,中国在汉朝的人口是5950万,16世纪超过1亿,19世纪则达到4亿,这固然有很多的原因,但是嫡长子继承制下,幼子们并不想英国那样没有财产导致不能结婚,所以说中国的人口增长过快,以至于现在出现严重的人口问题和嫡长子继承制不无关系!

中世纪中国和西欧财产继承形式对人口迁徙和家庭婚姻的影响

本文着重探讨中世纪中国和西欧不同的财产继承形式对家庭结构、婚姻状况、迁移流动等基本人口行为所产生的作用,从而对中西人口变动的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从财产继承与人口的关系角度来剖析中国和西欧近代社会发展过程的差异。

一、简单说明

中世纪的概念实际是西方学者对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一般认为它始自西罗马帝国被蛮族所灭亡的公元476年。 这一事件标志着欧洲奴隶制结束,封建社会开始逐步形成。而中世纪截止的年代则无固定说法。不过,多数学者认为它没有具体的结束时点。有的学者指出:如从社会经济结构的更替发展角度来看,中世纪的末期为16世纪和17世纪的最初几十年。这个时期是欧洲封建制度迅速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因素形成的时期。(注:参见谢缅诺夫:《中世纪史》,三联书店,1956年,第8页。)其突出标志是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我们认为,欧洲的中世纪实际是欧洲封建社会形成、发展以至瓦解的历史时期,属于欧洲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当然,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的时间也不尽一致。我们这里所说的欧洲中世纪传统社会实际涵盖欧洲,特别是西欧整个封建社会。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文所论及的西欧范围主要指英、法、德和比利时、荷兰等国家。

严格来讲,欧洲的中世纪并不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态的划分相对应。因为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中国的封建社会已延续了至少950余年(这里采用战国封建论,以公元前475年为起始年代)。 具体说来,公元476年的中国已进入南北朝时期(南朝为宋元徽四年, 北朝为魏孝文帝延兴六年)。当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在16、17世纪开始瓦解之时,中国尚在明王朝统治时期(它建立于公元1368年,灭于1644年)。至17世纪中叶,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才刚刚建立,距离灭亡(公元1911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历史。由此给人们的直观感觉是:中国封建社会较西欧建立早,延续时间长。很显然,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线条相对清晰的中世纪时代。同时也要指出,即使在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年代也只有一个大致的看法。有鉴于此,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世纪”是一种借用,只是说有一个共同的起始点,而无共同截止时间;确切些说,二者的结束时间都在近代以前的封建社会解体之际。

二、中国和西欧财产继承制度比较

在中世纪,中国和西欧的财产继承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路径发展的。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财产继承以诸子均分为主,而西欧则以诸子中一人继承(虽然长子继承比较普遍,却还有其他子弟继承的情形)为主。更进一步讲,中国的财产继承是父系全部财产的彻底均分,而西欧则流行土地财产的不可分割继承,动产和现金财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均分)。由此,在中国,私有财产具有较完整的意义。除了个别王朝在建国初实行有条件的均分土地政策(即限制继承)外,大部分时期,耕地中的主要部分为私人所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合一的。由于没有外界掣肘父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均分是可能采取的最理想方式。只有这样,才可将财产继承中的家庭冲突降低到最小程度。当然,均分财产制也同中国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认识和思维方式有直接关系。而西欧在中世纪,土地的分封制使产权和使用权分离。这不仅对农奴、

佃农如此,对较低层的土地贵族也是如此。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有权终身乃至世代拥有土地,却不可将其分割继承。可以说,这是西欧土地财产继承采用单一继承人制度的根本原因。西欧家庭动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平均继承又显示出与中国相似的一面。不过,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来源。由于西欧土地可以世袭相传,这意味着谁获得了土地,谁就获得了家庭的主要财富。这在平民家庭中尤其如此(因为富人可能有数量可观的动产财富)。

(二)中国的财产继承强调男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和伦理秩序的建立,因而可以说,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如果将财产继承与家庭、家族祭祀制度联系在一起则更是如此。西欧的财产继承过程中虽然也有重男倾向,但对女性不完全排斥。西欧这方面的重男意识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性在农耕社会中的地位较女性重要;二是在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男性是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在贵族社会,财产继承是与军事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而在中世纪中后期,军事义务的直接承担同财产继承有所脱离,即不能参加军事行动的妇女只要有人顶替她出征也有资格继承财产。在平民社会中,没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妇女可以完全继承家产,并且没有其他附加条件予以限制。

(三)中国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模糊,即具体的财产代际转移在什么时候完成并不清楚。父家长的主观愿望或个人意志起较大作用。因而造成了财产继承时均分制的有序与代际转移时间的不可预测所形成的无序。父权制由此而更加强了。在西欧,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明确,或在继承人结婚之际,或在父母一方去世之时。有的则以立遗嘱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些都表明,西欧的财产继承基本上在两代之间即予完成。父权制大家庭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三、财产继承对人口发展的影响

财产继承实际上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继承。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能力,进而必然对一个区域人口发展产生影响。具体来讲,财产继承对家庭、婚姻、人口流动和人口增长都有明显的制约或促进作用。由于西欧和中国基本上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财产继承类型发展,因而其影响表现也有差异。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予以分析比较。

(一)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家庭结构的影响

1.西欧的家庭结构

根据不可分财产继承原则,家庭主要财产由一个子女来继承,不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生活在父母家中,但却没有在这个家中结婚的权利。只有获得继承权的子女才允许在父母家中结婚。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直系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由此构成父母、未婚子女和一个已有继承权的已婚儿子的居住形式。而另一方面,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往往被鼓励出外谋生、创业,以便获得结婚的物质条件。他们所组成的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相对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女比例要高于有继承权者。所以,西欧社会中,简单家庭占绝大多数。

一些学者指出,在西欧中世纪,无论在时间上向后追溯多远,核心家庭都是极其普遍的。特别是在英国、低地国家和法国北部,核心家庭具有压倒的优势。下表对此有一定反映。

西欧主要地区家庭结构

地区 时间 一人户% 简单家庭户% 扩大家庭户%

30个有可靠记 1622—1821 8.5 72.1 10.9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 1739 1.9 85.3 10.3

Hallines(法国) 1773 6 81 8

Loffingen(德国) 1687 0.8 82.4 4.8

地区 复合家庭户% 其他%

30个有可靠记 4.1 4.4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 1.3 1.2

Hallines(法国) 2 3

Loffingen(德国) 4.8 7.2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Peter Laslett:"Characteristics of the Western FamilyConsidered Over Time"),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 FamilyHistory)第2卷,第2期,1977年夏季号,第97页。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的简单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或寡妇)同孩子组成。扩大家庭包括一个已婚夫妇除了子女外再加上一个或多个亲戚。复合家庭指两个或多个由亲缘关系或婚姻相连的家庭单位。其他为不清楚部分。实际上讲,这些家庭可概括为核心和直系家庭两类。

另外,我们从家庭的代际关系上,可对西欧国家的家庭结构作以下分析。

西欧主要地区代际关系

地区 年代 一代户% 二代户% 三代以上户%

英格兰35个社区 1599—1821 25.1 69.2 5.7

比利时:Lisswege 1739 13.9 83.3 2.9

法国:Hallines 1773 13 77 9

德国:Grossenmeer 1795 12.6 70.1 17.3

资料来源:同上表。

上引两表都反映出,在西欧,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绝大多数。而从绝对比例上看,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显得较少。如果结合单一子女继承财产的情况则更是如此。因为如果一个家庭平均若有3个子女(可活到成年年龄),从继承比例上讲则有1 /3的人获得继承权,并进而结婚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继承者生育及时,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保持20%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同时也应看到,西欧的财产继承多发生在父母年老退休时,或一方死亡之时。如果考虑到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人口预期寿命较低这一事实。一个这样的家庭即使能保持三代同居,从时间上讲也是短暂的。所以,许多西欧家庭史学者认为,祖父母、父母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三代直系家庭很少。或者说,在家庭发展过程中,直系家庭将形成核心家庭几次。一个孩子出生时可能是在直系家庭,当其长大一点时,他则可能仅与父母与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因为祖父母已经去世。即使有叔叔、姑姑,这时已经搬出去了。(注:戈特利勃:《从黑死病到工业时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 Gottlieb, The Family in the Western World from

theBlack Death to the Industrial Age), Oxford Uni. Press, 1993,第15—16页。)

因此,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表现在,较大比例的子女因无继承权而离开父母家庭。在若干年后,他们组成的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而留在家中继承财产的子女虽有条件组成直系家庭,然而却是一个维系时间短暂的直系家庭。

2.中国的家庭结构

财产继承对中国中世纪的家庭结构产生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均分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具有很强的再造能力和裂变能力。一个家庭的的解体常常可以同时产生出数个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从这个角度来看,核心家庭在中国各个历史阶段理应是占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中世纪的早期,我们即见到这种记载:“今(南朝宋时)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入家而五矣”。(注:《宋书》卷82,《周朗传》。)兄弟异计、父子殊产意为兄弟、父子建立了以各自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单位。如按比例折算,则有50—70%的家庭为核心家庭。当然,我们不能说,在以后历史时期核心家庭一直保持这个水平。因为比较精确的统计资料甚少。至清代,袁枚说:“大江南北其子有余财而不养父,弟有余财而不养兄者比比也”。(注: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17,《与江苏巡抚庄公书》。)“不养”则意味着不在一个家庭单位生活。换句话说,当时的父子、兄弟分居的小家庭“比比也”。

另一方面,均分制下的财产继承时间受到限制。即父家长并不会依照子女的愿望而适时均分。这里的父家长可能是父亲,也可能是祖父,也可能是辈分更长者,还可能是兄长。他们往往从维护家庭的形式完整出发,试图抑制子弟的分产继承愿望。所以在中世纪以来的各个时代,都有一定数量的三代、四代、五代同居者,由此构成扩大家庭、复合家庭,甚至家族式大家庭。因而在中国财产继承上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子弟可以享受均分制的结果,却无权决定均分制实施的时间。这就决定了直系和复合型的大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与西欧社会有很大不同。还应看到,由于均分制下的时间选择富有弹性,那些子女多的家庭,特别是富裕家庭,基本上都要经历一个复合家庭阶段。就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有产家庭的父家长或其他长辈一般把均分财产的时间选择在子女基本上都已婚配、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后。由于子弟婚配有先后之别,先结婚者将不得不在父母家中多生活一段时间,以等待其他人婚姻完成。这个等待时间就是直系和复合家庭保持的时间。

关于中国中世纪家庭结构的比例构成,统计记录较少反映,特别是缺少具有全国意义的反映。许檀曾对19世纪后半叶山东宁海州的家庭结构进行了统计分析:该地核心家庭约占总户数的35.5%,直系家庭占29.4%,复合家庭占33.0%,残缺家庭为2.0%。 (注:许檀:《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与结构》,载《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4期。 )其中的复合家庭比例显得较高。这可能代表了北方较富庶地区的状况。南方或贫困地区恐帕没有如此高的比例。笔者曾根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和《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所收一史馆刑科题本中167例有家庭结构记载的案件进行分析,其中直系家庭有39个,占23.35%;复合家庭3个,占1.8%;核心家庭85个,占51.50%;一人户9个,占5.39%;残缺家庭30个,占17.96%。这些人的身份有雇工, 也有雇主;有佃农,也有佃主。这一统计中,复合家庭则显得较低。因而对中世纪中国的家庭结构有待进一步研究。

不过,我们以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欧财产的不可分割制从原则上否定了大家庭的普遍存在,而只能造就以核心家庭为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均分制一方面成为大

家庭的瓦解力量,导致小家庭的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均分是建立在家庭成员均有一份财产的基础上,它容易形成某种制衡,并增加父家长的操作能力,因而均分的行为又常常受到抑制,大家庭由此得以维持。

(二)财产继承对西欧和中国婚姻的影响

财产继承对婚姻的影响表现在:无论西欧还是中国,财产是婚姻的物质基础,也是婚姻的决定因素。西欧的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婚姻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而中国的均分财产继承制则对此产生了促进作用。其突出表现是婚姻的年龄确立的早晚。

1.财产继承对西欧社会婚姻的影响

在西欧财产的单一继承人体制下,只有有继承权的子弟才能获得在父母家中结婚的权利。他也就因此获得了结婚的物质条件。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要么以独身的身份呆在家里从事劳作,要么走出家门做佣工,以获得生活资料并准备婚姻所需费用。这意味着他们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结婚的物质条件,而这需要相当的时日。此种情形主要是对平民子弟而言。对于贵族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弟要被长辈送出去接受教育,以便谋求教会职务、行政军事官职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其中许多人或者终身未婚或者结婚很晚。因而总的来说,晚婚、特别是男性晚婚成为中世纪西欧(约12世纪以后)普遍流行的婚姻现象。

按照欧洲教会法(Canon Law),男性初婚年龄为14岁, 女性为12岁。然而大部分西欧男女实际初婚年龄都大大高于这个标准。

英国贵族平均婚龄

出生年代 1330— 1480— 1680— 1730— 1780—

1479 1679 1729 1779 1829

男性 22.4 24.3 28.6 28.6 30.5

女性 17.1 19.5 22.2 24.0 24.7

资料来源:霍林沃斯:《对不列颠公爵家庭的人口学研究》(T. H.Hollingsworth, A Demographic Study of the British DucalFamilies ), 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Population inHistory),Edited by D.V. GLass, London; Edward Arnold LTD ,1965年,第365页。

荷兰绅士家庭(Gentry)的男女结婚也很晚。从1500—1629年,男性平均结婚年龄在25.8—31.3岁之间,女性在23—28岁之间。(注:马歇尔:《1500 —1650 年的荷兰绅士:家庭、 信仰和命运》(SherrinMarshall, The Dutch Gentry 1500—1650 ——Family, Faith andFortune), Greenwood Rress, New York,1987年,第36页。)

不过,在贵族中间,女性也有早婚的情形。如在法国南部,14—15世纪时贵族新娘的典型年龄为16岁。在英格兰,1332—1333年的资料显示,新娘的结婚年龄几乎是14岁。在德国贵族社会,姑娘初婚年龄一般在12—18岁之间。(注:赫利希:《中世纪家庭》(David Herlihy,Medieval Households),Harvard,1985年,第103—107页。 )贵族女性早婚与其家庭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置办嫁妆有关。同时在欧洲贵族中流行长夫娶少妇的习俗。夫妻年龄相差常在一

倍以上。特别是那些没有继承权的贵族子弟到约30岁时才会事业有成,有条件考虑婚姻问题。

对于平民子弟来讲,14世纪后的晚婚行为更为突出。在佛兰德的埃尔弗塞勒,在1608—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7.2岁,女性为24.8岁;1650—1699年间,男性为29.6岁,女性为26.9岁;1700—1749年间,男性为29.4岁,女性为28岁。(注:德普勒:《18世纪佛兰德的人口发展》(P. Deprez, The Demographic Development of FLanders inthe 18th Century),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第615—616页。)在德国的吉森(Giessen),1631—1640年间, 男性初婚年龄为29.8岁;女性26.1岁;1641—1650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24.7 岁;1691—1700年间,男性为28.3岁,女性为25.2岁。(注:英霍夫:《德国的作为社会史的历史人口学》(E. Imhof, Historical Demographyas Social History in Germany), 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Family History),1977年冬季号,第326页。)根据对英格兰12 个教区婚姻资料所作的统计,在1600—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8岁;女性为26岁;在1650—1699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为26.5岁。(注: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1541 —1871 年的英格兰人口史》(E. A. Wrigley and R.S. Schofield;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England,1541—1871),Edward Arnold,1981年,第255页。)

那么,那些有继承权的子女的婚姻又是怎样的呢?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在西欧许多地区子女继承财产的年龄同婚姻年龄往往是一致的,至少是接近的。

英国继承人继承财产时的年龄

出生时期 继承年龄 出生时期 继承年龄

1276—1300年 24 1376—1400 21

1301—1325年 22 1401—1425 19

1326—1348年 20 1426—1450 24

1348—1375年 21

资料来源:拉塞尔:《古代晚期和中世纪时期对人口的控制》(Josiah Cox Russell, The Control of Late Ancient and MedievalPopulation), Philadephia,1985年,第209页。

上表中数据有较大波动,显然与发生于1348年的黑死病开始流行有关。黑死病造成的人口非正常大量死亡,特别是父辈的死亡造成继承人提前继承财产。同时也有下述情形,即由于劳动力短缺父母提前完成财产继承过程,使继承人可及时进入婚姻和生育过程。因此,继承人的婚姻年龄较非继承人低是正常的。然而也有另外一种情形,如德国的一些地区,在18世纪前后,继承人的婚龄要高于非继承人。这是因为他们的父母迟迟不将财产转移给他们。其年龄区别为租佃农民27.9岁,小地产所有者28.5岁,大地产所有者29.1岁。(注:施吕奠:《从农民社会到阶级社会》(Jurgen Schlumohm, From Peasant Society to Class Society),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1981年,第17卷第2期。)

从总体上看,西欧中世纪、特别是12世纪后,初婚年龄普遍较高(黑死病前后的一段时间除外)。这种现象同财产继承形式有直接关系。即在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大部分年轻男女要经历一个先创业后结婚的过程。

2.均分财产制下的中国婚姻

在均分财产制下,中国的婚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均分之前的财产实际为共有财产,只有父家长才具有对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同时财产的共有隐含着子女可从中享受到一个份额的意义。这意味着子女有权从共有财产中获得婚姻资助。因而具有财产支配权的父家长只要不实施财产的分割继承,就有责任操持子女的婚姻问题。在父家长制下,子女的婚姻又同生育、人口增加乃至劳动人手的增加相联系。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父家长总是尽可能早地为子女完成婚姻过程。另一方面,中国的均分制的实施多是在子女的婚姻确立、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后。即婚姻经费的筹措均由父母等长辈来负担,子女缺少经济上的压力,也无从产生推迟婚姻的愿望。因此,在均分制原则下,无论是父家长还是子女,均容易形成早婚的意识。

中世纪中国社会的法定婚姻年龄建立在一个较低的标准上。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政府规定为男15岁,女13岁。(注:《周书》卷5,《武帝纪》。)唐代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为男20岁,女15岁。 (注:《唐会要》,《婚嫁》。)唐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又降为男15岁,女13岁。(注:《唐会要》,《婚嫁》。)宋代至明清时为男16岁,女14岁。(注:万历《明会典》卷69,庶人纳妇。)可见,官方所订法定标准是很低的。

那么,在中世纪的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的实际婚配年龄又如何呢?我们可从历代正史中所收集的列女个案中窥见一斑,其中所涉及到的女性婚姻年龄多在14岁上下。至于更具典型意义的资料在地方志的民俗部分有充分的反映。明代四川一带,“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注:王士性:《广志绎》卷5。)清代河北中部, “男子十一、二即娶”。(注:光绪《重修曲阳县志》风俗。)山西大同:“婚期过早,甚有十二、三岁授室者”。(注:道光《大同县志》风俗。)当然这属于极端早婚之例。不过,在明清以前的中国社会中,男女20岁以前结婚者占较高比例。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早婚确实是中国中世纪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婚姻现象。

在中世纪历史上,从法定婚姻年龄上看,中国和西欧并没有什么不同,即婚龄都比较低。然而在实际婚姻行为上,从普遍的意义上讲,中国与西欧却大相径庭。除了部分贵族女性以外,西欧人口的婚龄大大高于法定婚龄;而在中国,大部分人的婚龄与法定婚姻是一致或接近的。甚至出现另一种与西欧相反的现象,即西欧贵族中流行长男娶少妇,而中国富人中却崇尚少男娶长妇。这种不同的婚姻行为与二者不同的财产继承方式有直接关系。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家长只对有继承资格的子女的婚姻承担责任(这里不考虑女儿出嫁的嫁资问题),同时,继承人的婚姻又与财产移交的时间一致。因而在继承人不具有管理家庭财产的能力之前,父母将不会为其安排婚姻。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虽然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一部分动产,但除了富裕家庭之外,其数量不会太大,不足以成为其结婚时可资依赖的物质基础。因而通过自己多年劳动积聚结婚费用是达到完婚目的的主要手段,晚婚由此应运而生。在中国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子女的婚姻要由父母亲自操办,否则就是失职;子女本人对婚姻的经济压力和限制感受较少。这样,不仅易于产生早婚的意识,更易于将这种意识付诸实际了。

(三)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迁移流动的影响

从人口学上讲,人口的迁移流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从经济意义上看,财产继承对人口迁移流动的作用更大。因为财产继承与物质生活资料相联系,关系到人们是否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问题。若在相对固定的生活环境中难以获得主要的物质需求,必然会导致迁移流动意向和迁移流动行为的产生。

1.西欧财产继承制下的人口迁移流动

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虽然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并未被剥夺在父母家中生活的权利,但是其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诸如不能在家中结婚,只能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听命父母或已继承家业的兄长的摆布。因而,如果他要获得一种完整的生活,或者为一种完整的生活作准备,就必须走出家门。

在中世纪中后期,西欧大部分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雇佣劳动成为普遍现象。那些没有继承资格的平民子弟往往到别的社区或城市去作佣工(Servants)。当然在西欧各个地区之间,佣工数量和比例也有不同

西欧主要地区佣工状况

地区 年代 性别化 佣工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

英国:Ealing 1599 166 25.5

Goodnestone 1676 * 18.2

法国:Longuenesse 1778 145 12.6

Rouen 1770 8.2

低地国家:Velume 1749 - 14.0

Overijssel 1748 - 11.9

德国:Grossenmeer 1795 67 10.7

地区 雇有佣工家庭比例

英国:Ealing 34

Goodnestone 31

法国:Longuenesse 19.7

Rouen -

低地国家:Velume 36.1

Overijssel 33.1

德国:Grossenmeer 30.5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载《家庭史杂志》第2卷,1977年第2期,第103页。

* 资料欠缺,下同。

由上表可见,英国一些地区的佣工比例最高,且男性居多数;而在德国一些地区,女性则占多数。其他资料也反映了英国佣工的高比率。根据英格兰贝德福郡6个社区的一项统计,从1599到1796年,15—24 岁在外佣工孩子的比例是33%。即这个年龄段1/3的孩子出门作佣工。许多地区出外佣工人数占到当地总人口的13%左右。(注:彼得·哈奇森编:《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人口迁移和社会》(Migration and Socie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Edited by Peter Hutchinson),南非,1987年,第256页。)开始作佣工的年龄在不同家庭、地区也有区别。一般在10—20岁之间,佣工时间则在5—10年间。对大多数人来说, 佣工结束的时间与他们有能力婚配的时间是趋于一致的。由于在不可分财产继承制下,只有一个子女可在父母家中结婚,因而大部分出外作佣工的人将在作佣地区结婚成家。这就形成一种迁移。

西欧人口迁移流动还可在一些教区法庭记录中反映出来。在17世纪,从整体上讲,英格兰约在一半和2/3之间的教区人口每12年就被更新。(注:豪斯顿:《1500—1750年间不列颠和爱尔兰人口史》(R. A.Houston,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Britain and Ireland, 1500—1750), Cambridge Press, Cambridge, 1992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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