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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政 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第2 1卷 第 5期 20 06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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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土 地 产 权 股 份 制 改 革 研 究
姚 俊 , 春 平 杨
40 4 ) 0 0 5 ( 庆大学 法学院 , 庆 重 重
[ 摘 要] 国经济体制 改革 已经进 行 了二 十余年 , 我 国 有企业改革 已经获得 了极 大的成 功 , 是 , 但 关于农村 土地产 权制度 改革依 然困难 重重 , 农村 家庭联产承 包经 营责任 制
下 各 种 土 地 权 益 矛 盾 的 突 出, 业 的 发 展 速 度 缓 慢 , 农 引发 了
“ 三农” 问题 , 就必 须 从 土 地产 权 制 度 人手 , 新 土 创
地产权 制度 。 目前农 村土地 产权 制度 的矛盾
一
、
“ 三农” 问题 。土地 产权 国有化 改革 、 土地 产权私有化 改革 和 土 地 产 权 股 份 合 作 制 改 革 等 设 想 难 以 真 正 解 决农 村 土地 问题 的 实 质 , 农 业 生产 走 向规 模 化 、 业 化和 国 际化 道
路 在 企
上 , 业 经 营的 市场 化 和 规 模 化 倾 向将 越 来 越 强 , 必要 求 农 势
土地 的规 模 经 营 和 集 约 经 营 , 农 村 土 地 的 流 转 更 具 有 规 使 模 。 这 就要 求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必 须 进行 股 份 制 改 革 。
[ 关键词 ] 土地 产权 ; 股份制 ; 改革 [ 中图分类号 ] F 5 D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 6 82 0 )5 0 7 4 10 —8 2 (0 6 0 —0 9 —0
1土 地所 有 权 主 体 与经 营权 主体关 系 界定 模 、 糊 , 有权权 能 不 明。 所 根 据 我 国《 宪法 》 土 地管理 法 》 和《 的规定 , 确立 了城市 土 地归 国家所 有 , 村土 地归 集体所 有 的城 农 乡二元 土 地制度 。从 法律 理论 上讲 , 集体是农 村土 地 的所 有 权主体 , 体享 有 土 地 的最 终 处 分权 ; 集 农 民通 过土 地承包 后享 有该 土地 的使用 权 , 得 随意 不 处分 已承包 的土地 。而事 实上 , 农村 土地 的所有权 主体 与使 用权 主体 之间 的关 系是不 明确 的 , 农村 集 体 的所 有权 主 体 无 法制 约 农 民 的 土地 使用 权 , 、 村 社组 织无 法行使 农 村土地 的最 终处 置权 , 法对农 无 民承包 以后 的土地 进行有 效 的科学 管理 , 造成 了大 批 土地 的荒芜 和耕 地资 源 的浪费 ; 法律上 也没有 界 定 集体通 过何 种手 段 、 式 实现土 地所有 权 的各 项 方 权能, 农村 土地 得 不 到 高效 的利 用 , 度 的 规模 效 适 应最 终无 法发 挥 。 这种 法 律 上 的 产权 的模糊 性 和 内在逻辑 和不一致 , 使农 村 土地 的各种权 利没有 明 晰 的边 界 , 一法 律制 度 的严重缺 陷在 我 国农 村实 这 行 家庭 联产 承包经 营责任制 下 , 致农 村农 民土地 导 所 有权 的虚 无性 , 民 的土 地使 用 权 、 益 权 和处 农 收
中 国农 业 自从 2 0世 纪 7 0年 代 末 ,0年 8 代初实 行 了集体 所 有 制 下 的家 庭 联 产 承包 经 营 责 任制 的土地 产权 改革 后 , 分 调动 了农 民的生产 积 充 极性 , 大 的推 动 了 我 国农 业 的发 展 , 为 了我 国 极 成 实现 改 革 开 放标 志性 的起 点 。进 入 9 0年代 后期 , 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 出现 了一 系列 复杂 的问题 , 导致 了农村 土地 制 度 矛盾 突 出 , 业 的发展 速 度 缓 慢 , 农 引发 了“ 农 ” 三 问题 , 农村 土地 制度 现今 已成为 我 国 政府 建立市 场经 济 体制必 须 面对 的最大 困难之 一 。 土地 产权 问题 是农 村各 项制 度 的核心 和基础 问题 , 因此 , 解 放 生 产 力 ,
要 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 决 解
[ 收稿 日期 ]0 6—0 20 4—0 3
[ 作者简介 ] 姚俊 (9 2 ) 男, 18一 , 重庆人 , 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 究生 , 主要从 事商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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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权缺 乏有 效保 护 , 种 土 地 矛盾 滋 生 恶 化 。1由 各 …
于在 大多数 地 区农 民集 体经 济 组 织 已经解 体 或 名 存 实亡 , 民缺 乏行使 集体 所有 权 的组织形 式 和程 农 序, 有些 甚 至缺 乏行 使 集 体 所 有权 的 动机 , 谓 土 所 地集体 所 有 实 际 上 成 为 了 乡 、 干 部 的 小 团 体 所 村 有 , 的甚 至成 为 个 别 乡 、 干部 个 人 所 有 。 根 有 村 J 据产 权经济 学 的理论 , 权模糊 不利 于 产权 主体 形 产 成有 效 的激 励 机 制 , 最 终 损 害 分 配 机 制 , 并 而且 导 致产 权 的保 护 功能被 严 重削弱 , 这在 实践 上 与耕 地 保护 不力 是一致 的 。 由此 可 见 , 村 土 地所 有 权 J 农 权 能的不 明确 , 利 于 农 村 农 业 发 展 的 集 约 化 进 不 程, 将极 大 的减缓 了农村 土地 现代化 发展 的速 度 。 2 政 府 大量 的征 收 、 用 行 为 , 害 了农 民 的 、 征 侵 切 身利益 。 政 府行 为对 集体 土 地 的控 制 和 干 预侵 害 了农 民利益 , 民通常得 不 到 比较 满 意的补 偿 。政 府 可 农 以通过 国家 公权力 的方式 , 过征 收和 征用 的手段 通 迫 使农 民集 体丧失 对 土地 的所 有 , 也收 回了农 民的 土 地使用 权 。可见 , 府 的权 利是 凌驾 于农村 土地 政 所 有权 之上 的 。尽 管政 府 的征收 、 征用 权是 宪法 规 定 的特有 的在 为 “ 公共 目的 ” 的前 提 下才 享 有 的权 力 , 是 , 于“ 共 目的 ” 但 对 公 的解 释并 没 有 相 关 法律 明确 的指 定 , 因此 , 府 的征 收 或者 征 用 往 往具 有 政 很 大 的随意 性 , 可能严 重 的侵犯 了农 民集体 的土 有 地 所有权 。另外 , 公共 事业单 位在农 村 大量 的铺设 管、 、 道 线工 程 , 对农 村 耕地周 边环 境造 成 的极 大影 响 , 民作 为 弱势 群 体 , 法 就此 部 分 损 失 获 得 补 农 无 偿 。如 此 条件 下 , 权 力 侵犯 私 权力 , 公 行政 权 力 干 涉 了财 产权 力 。 3 农 村 土地使 用权 的法律 、 策保 护机 制不够 、 政 完 善 首先 , 村 的土地 使用权 —— 农 民的土 地承包 农 经 营权 十分 不稳定 , 且缺乏 法律 的有 效保 护 。由 并 于政府在 行政 过 程 中对 农 民 的土地 使 用 权 乃 至 收 益权 、 处分 权 大量 的进 行 干 预 ,
以及 频 繁 调 整 承包 经 营期 限或 者 随意解 除与农 民 的承包合 同 , 迫使农 民丧失 了对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安 全感 , 继而 不愿 意
对 土地继 续 投资 , 业 生产放 不 开 , 农 收益 逐年 减少 , 农 村土地 使 用权不 在农 民手 中 , 终将 会导致 农村 最 土 地 的低 效 率和农 村 土地 流失 的严 重 问题 。其次 , 农 民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在 实 践 中仅 仅 是 一 种 在 土地 上耕 作 的权 力 , 不 具 有 物权 的性 质 , 民除 了享 并 农 有对 土地 的 承包权 外 , 有关 的转包 、 出租 、 股等权 入 利 均没有 被真 正 赋 予 给 土地 的使 用 权 人 。农 民对 自己承包 经 营 的土 地 的流转 受到严 格 的 限制 , 能 不 够适 应市 场竞 争 的需 要 , 再次 , 流转 过 程 中 容 易 在 出现 政府 干涉 行 为 和集 体 组 织代 理 人 的机会 主 义 行为, 对农 民土地经 营权 的流转造成 了损害 。在 现 行 的土地 承 包制度 下 , 土地转 让受 到种 种 因素 的制 约, 即缺乏 明确 的法 律 依 据 , 缺乏 有 效 的市场 机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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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以在更 大范 围 内通 过有 效 的流转实 现土地 资 难 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 J 在农 村 土地 收益 分 配 上 , 关 系紊乱 , 民的利 益也 缺乏 保 障。土地 收益分 配 农 所 遵循 的“ 够 国家 的 , 交 留足 集体 的 , 剩下 全是 自己 的” 配原则 , 然对 农 民追 求 土地 边 际 收入 有 一 分 虽 定激励 , 但其 弊端 也 十分 明显 。第 一 , 种分 配原 这 则 并没 有考 虑到 市场 中价格 波动及 成本 的问题 , 顾
及 国家和集 体利 益但 忽 视 了农 民的利 益 ; 二 , 第 集 体 统筹 提 留缺乏 规 范 及 量 的有 效 约束 ; 三 , 这 第 在 种 分配 原则 中 , 农业 资源配 置方式 存在着 显著 的非 单 一性 的特 点 , 即市场 化和非 市场 化两种 资源 配置 方式 同时并存 , 国家 、 体 土 地 收 益分 配 的不 同取 集 向 使 农 民 不 能 选 择 对 自 己 有 利 的 资 源 配 置 方 式 。5 [ ]
二、 土地产 权的 股份 制改革 加入 WT O后 , 国农 业 生 产 应 当走 向 规 模 我 化、 企业 化 和 国际化 道 路 , 业 经 营 的市 场化 和规 农 模 化倾 向将 越来 越强 , 势必 要求 土地 的规模经 营 和 集约经营, 使农 村土地 的流 转更具 有规模 。这 就要 求 农 村产权 制度 必须 进行适 应性 改革 , 即农村 土地 产权 应 当是适应 市场 的需要 的。 同样 , 这也需 要 明 确 土地 产 权 改 革 的创 新 方 向 , 是 要 细 化 土 地 产 一 权 , 更有 利 于 提
高 土地 作 为 空 间 资 源 的利 用 效 将 率 ; 是更 加 明晰 土地 产 权 , 更 加 有利 于 土地 权 二 将 利 的保护 , 特别 是农 民 的土 地财 产权利将 得 到更 为 有 效 的保 护 。 我 国经 过 二 十 多 年 的 国有 企 业 股 J
份 制 改革 , 已经 取得 了卓 著 的成 效 , 累 了大 量关 积 于改 革 的经验和 教训 , 于 已经 迫在眉 睫 的土地产 对 权 制度 的改 革 , 实现 土 地 资 源 的市 场 配 置 , 将 解 必 决 农 村农 民与 土地 的问题 。 1 农村 土地 产权 股份 制改革 的引 入 、 农村 土 地 产权 股 份 制改 革在 现 有 土地 股 份合 作 制 的基础 上 , 用股 份 制 多层 产 权 结 构 的特 点 , 利 将 土地分解 为价 值资 产和 实体 资产 , 而将土 地所 进 有权 分解 为土地 股权 、 营权和使 用权 , “ 权分 经 在 三 离” 的基础 上 , 成农 民拥有 土地 资产 的股权 , 形 集体 经济 组织 掌握 土地经 营权 、 租佃农 户或其 他经 济组 织 享 有土地 使用 权 的权力 制衡关 系 , 而实现 土地 从 股 份 制 与 土 地 经 营 租佃 制 相 结 合 的 双 层 产 权 制 度 。7 _ 这 种改革 方 式 , 农 村 土地 所 有权 权 能 采用 对 的进 一步 细化 , 建立起 一种 农 民与集体 共享土 地产 权 的制度 , 打破 了传 统土地 所有 制 的封 闭性和 凝 固 性 , 利 于提 高农村 的生产 效率 , 明晰产权 , 有 对 加强 对 农 业 的保 护方 面具有 明显 的优 势 。 首先 , 土地股 权分 配 中保 证 了每 个农户 都 能 在 够 获得 自己的股 权 , 现 了公平 的原 则 ; 土 地 实 体 在 体 资 产经 营 中 , 值 资产 和 实体 资产 相 分离 , 价 实行 规模经营 , 提高 了经济效益 , 充分体现了效率的原 则 , 到公 平 与效 率 相统 一 的效 果 。其 次 , 达 实现 土 地 股份合 作 制 , 利 于 形成 多元 化 的投 资 主体 , 有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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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包 括 土地 、 劳动 力 、 金 、 术 方 面的 合作 , 进 资 技 促 土地 资源 和劳 动力 资源 的合理 配 置和合 理流 动 , 有
利 于发挥 经 营规模化 的效 益 。 同时 , 地股份 合作 土 制的广 泛 推行 , 农 民 与 土 地 的产 权 关 系 变 得 清 使 晰, 由于 未来有 土地 股权 收益 可 以作 为今后失 业等 的社会 保 障 , 农 民流 动无 后 顾 之忧 , 以安 心从 使 可 事非 农 业 产 业 。 然 后 , 业 中引 入 股 权 的概 念 , J 农 形成 了对 各个 产权 主体 的激 励 , 各个 主体追 求最 对 大化利 益产 生 了无 限的驱动 力 , 由于 强大 的激励 机
制, 又会 使 各 产 权 主 体 关 心 产 出 的基 础 上 相 互 监 督、 相互 制 约 , 防止 对 土地权 力 的滥用 , 形成 了严 格 的约束 机 制 , 到 了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的 统一 。最 达 后 , 现股 份制 改革可 以促 使低 成本 与 高收益 的相 实 统一 。这样 既具 有 农 民个 人 所 有 制 的强力 激 励 机 制, 又拥有 国有 制规模 土地 的配置效 率 , 同时 , 还保 留了集体所 有制 “ 统筹 协调 ” 的功能 , 制度 运行效 率 较高, 当然 , 地股份 是一 种制 度 的改 良 , 土 并不 损害 原 有经济 主体 的利 益 , 成 社 会 巨变 , 反 每个 当 酿 相 事 者都会 因此 获得更 大 的收 益 , 然得 到各界 的支 必 持, 变迁成 本较低 。 2 土地 产权股 份制 改革 的理论 分 析 、 在经 济学里 , 地 产权 可 以分 为 土地 使 用 权 、 土 土 地收益 权和 土 地让 渡权 。 中国现 行 的土 地 制度 里, 政府把 土地 使 用 权 分 给各 个 个 体 , 于 经 济学 属 里 “ 限制 的产 权 ” 这 种 “ 限制 的产 权 ” 致 有 。 有 导 了土地不 能 通过市 场流 转 , 民得 到 的产权 并不完 农 整 。而在市 场经济 理论 中 , 场 中要 素 的 自由流 动 市 是市场 经济 的必然 要求 , 是实 现资源 优化 配置 的 也 必要手段 , 在 我 国农 村 土 地 改 革 中也 是 不 例 外 这 的, 同样 需要 土地 这 种 要 素 的 自由流动 起 来 , 能 才 真正优 化 农 业 资 源 的 配 置 , 高 农 业 的 收益 。 目 提 前 , 能 自由转让 的土 地制 度成 为土 地产权 改革 中 不 最 大 的限制 条件 , 而土 地最 大 的激励 就在 于其有 可 转 让性 , 这造 成 了 中 国土 地 资 源 的 利用 率 的低 下 。 要实现 土地 要素 的 自由流 动 , 就需要 实行 土地产 权 的股 份制改 革 , 成土 地产 权股 份 的 自由流转 的局 形 面, 促使 农 村土地 的经 济价 值 在市场 规律 的宏观 调 控下 发挥 出来 。 产 权属 于财 产权 的范 畴 , 以所 有权 为核心 的 是 若干权 能 的集 合 , 基 础 和 核 心 是所 有 权 。因 此 , 其 产权 同所有 权一 样应 当具 有排 他性 , 么一块 土地 那 的使用权 能 要 么 由所 有 者 占有 , 么 属 于 非 所 有 要 者 。当然 , 会 主义 的 土 地 的产 权 也 是 不 应 当例 社 外 。实 际上 , 责 权利 相 结 合 的角度 看 , 有在 同 从 现 块耕 地上 的经 营 权 同 时 由集 体 和 农 民共享 的体 制 , 不科 学 的。 因为集体 组 织对 同一 块耕地拥 有 是 经营权 , 不承 担 责 任 , 民 没有 经 营决 策 权却 要 而 农
承担全 部盈 亏 责任 , 利 和责 任 相 脱 节 , 是 与现 权 这 代产 权理论 的 目的相 矛 盾 的 。那 么解 决 农 村 土地 产权 问题 的关 键 就 在 于 实现 股份 制 。 实现 对农 村
一
土 地产 权股 份制 改革后 , 以缓解 当前土地 产权 不 可 明晰带来 的种 种 问题 。通 过 对 产 权 主体 的 明确 界 定, 进一 步 明确 产 权 主体 的权 利 和 义务 , 保 农 民 确 的土地 排他 占有 权 , 有效 的抵制各 种 土地 的侵权 行 为 , 以确保 农村 土 地产权 的法定 化 、 可 固定 化 、 期 长 化 、 继 承 化 和市 场 化 。况且 , 部分 经 济 发达 地 可 在 区 , 民对 土地 的需求 已经 不是 那种 必不 可少 的生 农 活资料 , 地所有 权 的各项 权 能都可 以通 过 出售 转 土 让 , 村 的劳 动 力 转 向非 农 业 产 业 , 村 土地 产 使农 农 权股份 制 改革 的基础 也是 比较 成熟 的 。 3 农 村土 地产 权股份 制改 革 的实施方 案 、 首先 , 明晰土 地产权 关 系 , 明确 土地 产权 主体 。
以《 宪法》 土地管理法》 和《 为依据 , “ 将 集体” 界定为 乡 ( ) 村 和村 民小 组 三级 , 证 集 体 享 有 土地 的 镇 、 保 所有权 , 明确集 体 的法 律 地位 , 障 和实 现 完善 的 保 集体 土地所 有 制 。 同 时赋 予农 民永 久 的土 地使 用 权, 并在 集体 与农 民之 间建 立新 的契 约关系—— 土 地 承包关 系 , 有 权 与 经 营权 相 分 离 , 一 步 明确 所 进 集体 委托 与农 民代 理 的权 利 与 义 务 。突 破 传统 家 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形式 , 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 之间对 土地 的租 赁关 系转变 为委 托代 理关 系 , 通 并 过 合 同的形式 加 以 明确 权责 , 到法律 的保 护 。通 得 过合 同关 系 , 将农 村集 体与 农 民的关 系定格 为市 场 的关 系 , 以便 更好 适 应 以竞 争 为基 础 的市场 经济 环
境。
其 次 , 使 土地 产 权 的 价格 化 , 立 现 有 农业 促 建 土地产权 的价格 市 场 , 引入 土 地 价 格 的评 估 机 制 , 通过市场 的竞 争 科 学 的确 定 农 村 股 改 土地 的市 场 价格 。股份 制改 革 实际上 以资本 合作 为基础 , 论 无 是在决 策过 程 中还 是 在 分配 形 式 上 均 强调 资 本 本 位, 符合 在 土 地市 场 发 展 的趋 势 。 因此 , 现 土 地 实 产权 的价 格化 实质 上是 土地产 权资本 化 , 通过价 格 评估 确定 土地产 权 股份 的划分 和流转 , 在 决策 决定 过程 中土地 资源 的流 向和 收益 分 配 环 节 中 收益 分 配 的问题 。 然后 , 在农 村 中通过股 权 主
体投 资成 立农业 股 份制 公司 , 确定 土地 资源增 值 的经 营主体 。明晰土 地产 权股 份 , 定产 权价 格后 , 确 通过 公共 选择 , 将土 地划 分为 适 合 个 体 经 营 以及 规 模 经 营 两种 类 型 。 这样 即可 以在 不宜 规模农 业 生产 的地 区 , 以维持 可 小农 经济 满 足落 后 地 区 的需 要 , 渐 推进 改 革 , 逐 以 免 激进 的改革 带来 负 面的影 响 ; 又可 以在 适宜 规模 经 营 的地 方可 以通 过 土 地 产权 的合 理转 让 。 建立 农 业股份 制 公司 , 吸引 工 商 业 资金 投 入 农业 , 进 促 农业 与现 代化 市场 经 济 相 接轨 。 允许 承 包权 长期 不 变并 可 以 自由转让 后 , 资本 就会 进入农 村 土 外来 地市 场 , 从农 民手 中购 买 或 租赁 承包 经 营权 , 中 集 土 地进行 规 模化 生产 , 实现农 业 的机 械化 。建 立股 份 制公 司 的做法 不仅 有利 于推行农 业 机械化 , 实现 规 模经 济 , 同时也 将 每个农户 的生 产风 险转移 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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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以前 一家一 户单 独耕 作时 , 每个 农户 都 面临 着 自然灾 害 的风 险 , 人 薄 弱 的力 量 无 法 抵抗 , 个 或 者是 不能产 生合 力 共 同抵御 风 险 。当农 民把 承包 经 营权租 售给企业 后 , 企业 就必 须考 虑如何 抵御 自 然灾 害 , 如何 减 轻农 业 风 险 , 对 于 个 体农 民来说 而 这 大大 的降低 了个 体 的风 险 。 最后 , 通过建 立 规 范 的 市场 法 制 秩 序 , 善 市 完 场化 的土 地流转环 境 。在股 份制 改革 中 , 应 当建 还 立完 善和 安全 的土地产 权 流转市 场 , 完善相 关 的法 律 、 规 , 施 金融 、 政 等相 关 的 体制 革 新 , 法 实 财 彻底 将农 民从 土地 的束 缚 中解放 出来 , 入市场 。土地 进 产权 的流 转应 当 由政府 的宏 观指 导为 基础 , 以市 场 化为导 向 , 范 市场 中 的交 易秩 序 , 规 建立 良好 的交 易法则 , 国家政 策 的宏 观 调控 下 , 在 以税 收 的手 段 调整农 民的收益 , 确保 我 国农业 积极 向上 的发展趋 势。 4 土 地 产权 股 份 制改 革 中 应 当注 意 的 问题及 、 法律 建议 其一 , 当慎 重决 定土 地股权 的界定 和再分 配 应 问题 。土地 股权 问题是 股份 制改 革 的核心 问题 , 这 直接决 定 了农 民股 份 的多少 以及 公平 与否 的问题 。 建议按 照集 体土地 和户 籍关 系 的管辖 范 围 , 在社 区 集体组 织 内部按人 口来 界定 和分 配土地 股份 权 。 以 体现农 民在 同一地 域 内对 土 地 的 收益 享 有 平 等合
法 的权 益 。7 按 照 这 种 方 法 可 以解 决 农 村 土地 J 脚 承包 “ 人 不增地 , 增 减人 不 减 地 ” 问题 , 增 的人 的 新 口如果 没有 承包到 土地 的情 况下 , 以参加集 体组 可 织 的再 分配 以保 障基本 的生 活 ; 而在并 不解 除农户 的土地 承包合 同的基础 上 , 去世 的农 村 人 口不 再参 加土地 股权 的分配 , 而保证 农村 土地 制度稳 定性 从 和收益 分配 的公平 性 。 其 二 , 地产 权 股权 化 以后 , 当防止 土地 过 土 应 度集 中。赋予 农 民对土地 自由流转 的让 渡权 以后 , 农 民对土 地处 置 的 自由度将 大 大 增 加 。土 地市 场 化 流转也 会 大大提 高土地 的转移速 度 , 是这 容易 但 造 成农村 土地 的过 分集 中 , 这本身会 出现土地 的兼 并 和垄 断 。政府 需 要加 大宏 观调控 力度 , 一定 程度 上 限制 、 定时 期 里 限定 土地 最 大 经 营规 模 : 一 以县 域为单 位 , 定 农 民 人均 耕 地 面 积 , 定 每个 农 户 确 规 拥有 土地 使用面 积 的最 高 限额 为农 民人 均耕 地 面 积 的一 定 的倍 数 , 这个 倍 数 由立 法 机关 确 定 或 调 整, 调整 的周 期应 在 若 干 年 以上 。按 照这 个 规 定 , 人多地 少 的地 区单 个 农 户或 企 业 拥 有 的 土 地最 高 限额 将小 一些 , 而人 少地 多 的地 区单 个农 户或 企业 拥有 的土地 最 高 限额 将 大 一 些 。在 限 制 土地 最 高 经营规 模 的 同时 , 制 那 些 未 进 入 城 市 经 济 系统 强 ( 特别 是城 市社会 保 障 系统 ) 的农 户 必 须拥 有 一 定 面积 的 口粮 田 , 不 得通过 土地 市场 交易让 渡 给大 并
农户 。对 土地规 模 进 行 限制 是 为 了避 免 土 地过 度
兼并造成一部分农 民流离 失所 , 维持农村社会稳
定 。1 [] 0
其三 , 保护农 村 耕地 , 限制农 业用 地 的用 途 , 保 证农 业 的持续 、 定 、 康 的发 展 。股权 化 以后 的 稳 健 农村 农业 用地原 则 上应 以农业 生产 、 开发为 主 。农 地转 为非农 用地 的 , 必有 由 国务 院统一 规划 、 批准 , 以确 保农 村土地 的合 理 、 法 的用途 。 国家 应不 断 合 完善 土地 政策 , 通过 修改 《 土地法 》 《 和 土地承包 法 》 等相 关 规定 , 非 法 征地 、 价 征地 、 偿 圈地 、 对 低 无 以 公共 利益 征地后 又改 变土 地用途 或卖 给开发 商 、 肆 意违 反法 律 的等行 为进行 严厉 打击 , 止城 市房地 禁 产开 发商 进入农 村 圈地 , 立对地 方各 级政府 执行 建 中央的决 定采取 相关 的监 督体制 , 确保地 方
政 府 的 严格 、 有效 的执行 国 家 的土 地 改革 措 施 , 绝基 层 杜 机构腐 败 现象 的滋生 。
三、 结语
将农 业 股份 制 公 司 的组 织 形式 引 入我 国土地 产权 制度 的改革 中 , 为我 国 的土地 制度 改革提 供 了 新 的设 想 , 仅 可 以建 立 新 型 的农 村 生产 模 式 , 不 发 展农村 第 三产业 , 提供 大量 的工作 岗位解 决农 村剩 余 劳 动力 的问题 , 实现 农 业 规模 化 建设 , 入农 业 引 高新 技 术 , 高农 村 土 地 的利 用效 率 , 将极 大 的 提 这 推动我 国的社会 主义新 农村 建设 的进程 , 完善 我 国 的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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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 辑 : 贾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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