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以”的用法研究
[摘要] 在严格的词类区分和判定标准下,归纳《诗经》中“以”的用法,并重点对“以”的介词用法和连词用法给予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上的分析。
[关键词] 《诗经》;以;判定标准;用法;语法功能
一、词类的区分和判定标准
(一)介词“以”和连词“以”的区分
从理论上讲,介词和连词的界限是清晰明确的。介词的功能是把跟谓词性中心语相关的成分引入句法结构,组成介词词组,对这个中心语起修饰和限制作用,并且标志动词代表的动作行为或形容词代表的性质状态的各种语义角色。连词的功能是在词、词组、分句等句法成分之间起连接作用,并且表示其间的各种语义语法关系。但是,由于连词“以”是从引进动作行为的方式或原因的介词“以”经常性的隐含其引进成分而发展演变成的,而《诗经》中介词“以”引进代词“之”、“此”之类时又常常隐含不现,产生了区分连词和隐含了引进成分的介词这个问题。
(二)介词“以”和动词“以”的区分
通常认为汉语介词是由动词转化而来的,“以”也不例外。据郭锡良先生考察,在甲骨文中“以”是具有“率领”、“携带”等意义的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