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二、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 制定《职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4.1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 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 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
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 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五、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 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 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 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 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
折价处理。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