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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伦理之维_对一夫多妻制_妇女观念及其婚姻禁忌的再思考

05/13

学术争鸣

伊斯兰教婚姻制度

的伦理之维

对一夫多妻制、妇女观念及其婚姻禁忌的再思考

顾世群

内容提要 一夫多妻制不仅是为了解决战乱造成寡妇众多和财产无主的现实矛盾,更重要的是,在兼顾旧风俗基础上建立有效新秩序的伦理需求。 古兰经 以信仰和品德判断为标准,给予妇女相应的权利,既体现真主创生的仁慈,又使社会呈现一体性而促成伦理精神的形成。穆罕默德扩大了婚姻禁忌的范围,以神圣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观念约束新生的穆斯林团体,进而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伦理秩序。

关键词 伊斯兰教 一夫一妻制 妇女观念 婚姻禁忌 伦理

作者简介 顾世群,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讲师(佛山 528225)。

*

一夫多妻制、妇女观念及其婚姻禁忌,这些

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 这节经文因为允许穆斯林娶4位妻子而倍受责难,又由其引申出伊斯兰教的妇女观而广受关注。据专家考证, 古兰经 妇女章(即第四章)颁降于伊历三年尾至五年之间(公元625~627年间),其中大部分内容大约降示于 武胡得战役 之后的9个月中。在此次战役中穆斯林战亡情况惨重,丢下许多孤儿、寡妇,以及财产。按照当时阿拉伯社会的风俗,这些死难者的遗属得不到合理照

顾,也享受不到合理的权益。因战争导致孤儿、妇女相对数量大增,这成为部分经注学家解释穆罕默德允许一夫多妻的唯一合理依据。

通过分析有关经文可以发现,

古兰经 虽

问题之所以值得特别提出,是因为至今作为一种

古老的文化模式或传统风俗,它们仍然影响着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而在全球化大潮下,有些价值观念日益凸显出与人类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色调。另因人们对这些社会文化现象的讨论缺乏辩证态度,国内学界在探讨其中问题时往往难以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在西方文明与阿拉伯 伊斯兰文明的交锋中,对这些问题也大致呈现批评和维护的两种基调,它们往往发自两类不同身份的人群,其中一方以文化单边主义强势冲击,一棍子打死;而另一方则坚守民族传统主义立场本能护卫。他们忽视文化的多元性和 生长 特性,要么以自己的文化价值标准为尺度;要么以传统停滞的观念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决,各执己见,莫衷一是。笔者主要依据经文透露出的、更接近史实和传统习俗的主流信息与态度,从伦理向度对这些问题作出相应判断。

*此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和谐人格的价值生态及其

路径选择:以当代青年为怀 成果。

(项目编号:CZX024)的阶段性

[3],中国社会

马坚译: 古兰经 ,卷四,第四章:

关于一夫多妻制

古兰经 规定: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

科学出版社, 节 ,下同。

1996年版,第60页。本注中括号内数字表示

参见闪目氏 仝道章译注: 古兰经 中阿文对照详

注译本 ,译林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61

西亚非洲 编辑部版权所有

然允许一夫多妻,但对妇女又不是完全漠视。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但你们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 如果从妇女、孤儿的生存权考虑,以财产为凭对妻子数目加以限制尚能理解,那么以 公平地待遇众妻 为据似乎就偏离了以生存为目的的主题。对此作横向比较,这种婚姻制度既有别于日正中天的大唐王朝的嫔妃成群,也与西方一边支持一夫一妻制、一边默认卖淫不同。 古兰经 主张有限制的多妻(最多可娶4个妻子),并要平衡体谅妻子的感受,同时旗帜鲜明地反对卖淫、嫖娼, 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获得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 由此,美国东方学家希提发出感慨: 与其说是提倡多妻制的,不如说是限制多妻制的。

一夫多妻制不是在伊斯兰教出现后才在阿拉伯半岛流行,此前半岛就实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对妻子数目也没加限制。旧有组织在意识中已确立的观念和习惯不可能像变戏法似的迅即全部消失,为使伊斯兰教顺利发展壮大,穆罕默德不得不考虑社会各种力量原有机能的协调平衡,使它们相互间保持适中的发展状态,让社会继续良性、健康地运转。没有义务和规则,就必然没有道德。毫无疑问,凡是不能充分体现义务观念和道德约束观念的人类活动领域,都将会给放纵敞开道路。前伊斯兰教时期,阿拉伯半岛淫风盛行,穆罕默德既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新秩序,就必然对此做出规约,并同时兼顾旧风俗。因此,公元7世纪穆罕默德所采取的婚姻制度并不该仅仅被视为当时情状的权宜之计,而是历史变革的必然,既是必然,则有其存在的合理因子。因此,部分学者在面对现代某些阿拉伯国家所承续的多妻制时,把它一概而论地怨恨到穆罕默德那个时代,实在有欠公允。

场所要佩戴面纱、放低罩袍,不能公开展示饰物和美丽,等等,

到妇女在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中

的劣势地位,直至对违犯教法、尤其在性问题上有过错的妇女的极其苛刻,如发生通奸行为, 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 ,并且 不要为怜悯他们俩而减免真主的刑罚 。以现代社会的标准衡量这些教法,它们自然是野蛮的,但以今推古,从而得出贬低伊斯兰教历史地位的结论同样是野蛮的。当前以一己之见为中心的片面观点和报道引起所谓文明世界的哗然,很多人也盲从于人云亦云。其实,略作分析,我们就可对此问题有清楚客观的认识。

古兰经 颁降的历史背景正处于阿拉伯社会原始氏族解体时期,当时的阿拉伯社会盛行乱伦、溺女婴、抢劫、杀人的恶劣行径,这也是部落时代的传统风俗, 古兰经 赋予忠贞、信义、仁爱以前所未有的价值,极好地起到了调整个体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与前伊斯兰教时期的刑罚相比,伊斯兰教法提到的鞭打、石击等刑法也是较为温和的,况且 古兰经 更主张 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 。对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可以听听时任 华盛顿邮报 中东总分社社长、著名的美国政论家托马斯 李普曼在中东长达三年的调研观感 在引起西方人蔑视和畏惧的伊斯兰教的所有因素中,有关刑事犯罪和妇女地位的法律条文对我们来说似乎最为生疏。然而,穆斯林在这些事情上一直信守传统,并把这些传统奉为社会力量、道德坚定和家庭团结的源泉。虽说伊斯兰教法是严厉的,但也不见得超过我们自己的法律;我们对伊斯兰教教法中规定的表面上比较卑微的妇女

马坚译: 古兰经 ,卷四,第四章:马坚译: 古兰经 ,卷五,第四章:马坚译:

[3],第60页。[129],第60页。

[33],第

古兰经 ,卷一八,第二四章:

285页。

古兰经 妇女观念转向

及其价值

今天在非穆斯林看来,伊斯兰教对妇女的管束似乎缺乏人道,诸如从衣着严密得体,在公共 62

[美国]希提著;马坚译:1979年版,第144页。

阿拉伯通史 上册,商务

[31、60],

印书馆,

参见马坚译: 古兰经 卷一八,第二四章:马坚译: 古兰经 ,卷一八,第二四章:同上。

马坚译: 古兰经 ,卷六,第五章:

第285页、288页。

[2],第282页。[32],第87页。

地位有反感,却没有认识到根据 沙里亚法 的规定,妇女可以享受的真正权益和受到的种种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她们享受的权利比美国许多州的妇女在不久以前的漫长时期所享受的权利更为广泛。 有了解才会有理解,才能达到文明间的真正同情和交流。伊斯兰教中落伍、保守、愚昧的因素固然不少,但一棍子彻底打死也不是理性、客观、科学的文明态度。正确地看待 古兰经 中的妇女观念,有助于我们端正对整个伊斯兰教的看法。

阿拉伯半岛的妇女观,总体观之,其发展经历了变革、成熟、稳定的历史轨迹。蒙昧时期,人口多、武力强、才智高是贝都因部落的三大要素,女性除了在增加人口上能发挥与男子同等作用外,其他两项对于以强悍著称的游牧部落来说,妇女的作用实在微乎其微,其地位低下也被认为理所当然。是时,妇女的确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与建教前相比, 古兰经 提出了妇女问题,并给予相应的权利,不仅体现出历史的进步,而且是世界上较早明文规定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经典。这些内容主要表现在:

(一)在一些领域男女完全平等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

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

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

一定的选择权。据传述穆罕默德曾说: 寡妇或

离婚妇女的婚姻,不能履行,直至获得她的同意;处女,除非她本人允诺,否则,婚姻无效。 在场的圣门弟子问: 处女由于羞怯,不愿说话,应如何看待! 穆罕默德答道: 她保持沉默(不露反感),即算同意认可。 并主张男女双方在婚前应当见面,以增进了解,防止发生婚后又生悔意的任意行为。穆罕默德说:们 ,

辅士的眼睛有

毛病,故你们跟辅士妇女结婚时,应事先看看她

凡事先没有相见的婚姻,其结局不外是

忧伤与不快 ,婚前相见,无外乎要男女双方

尽可能选择心仪的结婚对象。给予认识基础上的自主选择权也就能要求享受权利的双方负起选择后的相应责任,有多大自由就担负起多大责任。经过这道程序而达成的婚约和由此建立的家庭得到了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的双重肯定,因此,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既是穆斯林对自己自由意志的尊重,也基本反映了伊斯兰教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基本态度。

2 妇女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1)拥有财产权。婚前和离婚后,妇女都享有获得所有聘仪和离仪的权利,它们属于妇女的私产,可以随意处置;(2)享有继承权。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无论如何,肯定妇女有继承权就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3 妇女有作证的权利。 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 作证的权利实质上是对妇女作为人的确认。

但 古兰经 所表现出的妇女观并不能脱离此经文降示的历史背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不

[美国]托马斯 李普曼著;陆文、岳英珊译: 伊斯

兰教与穆斯林世界 ,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117~118页。

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

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 男女是相生的。

由此观之,在人类起源上和在宗教信徒的身份上, 古兰经 对于男女性别不作区分,以一种概念的形式整体性地给予体现。男女此时的本质规定是人类与信仰,同因是 信道而行善的人 得享真主的平等报酬。

(二)在社会生活领域,妇女享有一定的权利

1 在婚姻问题上,妇女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一般而言,男子享有更大的婚姻自主权,父权制社会尤其如此。 古兰经 主张女子择偶也有

马坚译: 古兰经 ,卷二二,第三三章:[35],第342页。马坚译: 古兰经 ,卷五,第四章:马坚译: 古兰经 ,卷四,第三章:林松著:

[32],第65页。[195],第58页。

古兰经知识宝典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圣学复苏精义 [7],第60页。[282],第36页。

年版,第455页。

[阿拉伯]安萨里著;张维真等译:马坚译: 古兰经 ,卷四,第四章:马坚译: 古兰经 ,卷三,第二章:

上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38页。

63

意味着享有和男子同等权利。经文明确规定 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祜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 显然妻子该服从丈夫,否则,将受丈夫的处罚,这是符合教义的。甚至当男女同样做错事将受第三方力量处罚时,惩罚的力度也因性别而轻重不一。 你们的妇女,若做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4个人作见证;如果已作见证,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你们的男人,若做丑事,你们应当责备他们俩; 经文中的 丑事 主要指淫乱,对妇女而言,这是难逃教法严惩的罪过,而对男人来说就没有那么严重了。对于妇女作证仅及男人作证的一半,穆罕默德说:的不足 。

尽管如此,我们仍该肯定穆罕默德给予妇女权利的重大意义。前伊斯兰教时期妇女没有体现独立意志的所有权,相应地也就丧失了意志的独立性和自由,常常被当成物品而由男人摆布,穆罕默德杜绝了此行为, 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做遗产 。黑格尔指出: 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 即物,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 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给予妇女对物的所有权使妇女与物相区别,成为与男人一样的 理性的存在 ,与过去的妇女观相比是质的飞跃。对于穆罕默德来说,建立一个社会新秩序,把妇女当做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轨道,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既体现真主创生的仁慈,又使社会呈现一体性而促成伦理精神的形成。是之,穆罕默德时代对人的地位、作用的判断已由蒙昧时期以性别为大分类标准转向以信仰为其根本准绳,由人的功用大小转向以品德为重的新价值判断。由此出发,把伊斯兰教的创立当成阿拉伯半岛伦理观念的革命性转折也不为过。 64

禁止血亲、近亲和有某种社会

关系的成员间通婚之由

在诠释穆罕默德对具有血亲、近亲关系的婚姻作出限制的规定时,有些观点尚待斟酌。

(一)过于贬低前伊斯兰教时期的婚姻风俗人们的心理习惯,通常是倾向于为突出所取得的重大结果而夸大事物发展原因的严重性,对身居其中的人尤其明显。而事实并非如此,正如迪格尔印第安人箴言

开始,上帝就给了

每个民族一只陶杯,从这杯中,人们饮入了他们的生活 。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文化模式既给我们呆板的生活添光增彩,也展现了人类发展的可能性和丰富性。贝都因人长期遵守的生活原则在游牧部落范围内也具备内在合理性,我们需要从中发现的 真正的关键在于,在文化的从简单到复杂的所有层面上,可能的人类风俗和动机是无可穷尽的,所谓明智者就是对其间的千差万别坚持一种极大的宽容 。它是历史进程中的一环,并不因被后者取代而丧失一切价值。

(二)把原因归结为基于遗传学因素有的穆斯林学者在谈及 古兰经 中婚姻禁忌的原因时,一概而论地划归遗传学因素,以显示 古兰经 的科学性和超前性,这看似拔高了伊斯兰教的地位和声望,实质却恰恰遮蔽了伊斯兰教的历史意义和道德价值。如果说 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是基于血亲、近亲之间通婚会产生不良后代的考虑,那么严禁娶 乳

这是因为妇女理智

马坚译: 古兰经 ,卷二,第二章:马坚译: 古兰经 ,卷五,第四章:马坚译:

古兰经 ,卷四,第四章:

[228],第27页。[34],第65页。[15~169],第

62页。

布哈里辑录;康有玺译; 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 第二马坚译: 古兰经 ,卷四,第四章:

[19],第62页。

部,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黑格尔著;贺麟译: 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1961同上书。

转引自[美国]露丝 本尼迪克特著;王炜等译: 文

1988年版,第23页。

同上书,第39页。

年版,第50页。

化模式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

域。穆罕默德12岁随伯父去叙利亚经商途中,曾遇到一位名叫拜赫拉的犹太教长老,这位长老

对穆罕默德影响深远, 他了解 讨拉特 和 引芝勒 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动机属于宗教,带来的却是整个社会变革,穆罕默德以伊斯兰教为核心,亟待把人们凝聚在一个与过去不同的社会系统内部,用一套崭新的,即神圣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观念约束新生的穆斯林团体,从而建立起社会新秩序。因此,与其说穆罕默德从优生学角度提出婚姻禁忌,毋宁说是基于宗教和社会伦理的考虑。

虽然对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妇女观念及其婚姻禁忌这3个问题的讨论属于个案性质,但它带给我们的启示却是多方面的:首先,要全面、客观地解读原典,否则,偏见与误解带来的冲突不可避免;其次,应尊重宗教教义产生时的历史文化背景,承认其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性,少犯以今推古的非历史性错误;再次,以发展的眼光评判传统,既承认其历史合理性,也要看到其现实局限性;最后,多角度审视传统的价值,以宽容的心态对待不同宗教文化,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异己的批评,共同推进人类的文化进步。

(责任编辑:徐 拓 责任校对:詹世明)

女, 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 ,又该如何解释呢?显然把它们归入生理学上的原因是欠妥的。人类社会学家爱弥尔 涂尔干考证,只有在多代反复近亲结合时,才能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有害的退化现象,因此,直到本世纪以前,人们在这方面差不多完全没有

功利性的和生理学的考虑。本尼迪克特也考察

出世界上大部分地区,恰恰是自己的表亲,即往往是自己母亲的兄弟的女儿,注定要成为自己的妻子,因此,人们也大可不必把这当做一个生理

学意义上的生存价值问题。在中国,表兄妹结亲在优生学传播以前都是典型的良缘。不仅如

此,本尼迪克特分析, 乱伦群体往往是这一部

落中起着最重要作用的那些单元,而每一个个人在与任何别的人的关系中应尽的职责正是由他们在这些乱伦群体中的相应地位所确定的。这些群体在宗教礼仪和经济往来的圈子里都作为一个单元发挥着作用,他们在社会历史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是怎么说也不为夸大的。

那么,公元7世纪,穆罕默德把在贝都因人部落中广泛流行的 乱伦 规定为禁忌是何原因呢?黑格尔从概念、自然关系和性的角度对血亲通婚的不可行性作了分析, 显然,穆罕默德不是以概念和自然关系为出发点来作通盘考虑的,如果说是从开发性的角度 为基点,那么就无须扩大禁忌的范围 把无血缘关系的人也包含进去。涂尔干用倒推法追溯了压制乱伦的最原始形式 外婚制的起源,它是一种接触禁忌:它所要防范的,是同一氏族男女之间的性亲

近。这种禁忌经历了一个漫长历史周期,若简单地把涂尔干的结论附会到穆罕默德关于婚姻的禁忌中去 试想从贝都因人的 乱伦 背景直接跨入穆罕默德对婚姻对象各种关系的约束是由于 接触禁忌 ,不仅突兀,也十分荒唐。倒是涂尔干对宗教所下的定义能使问题稍露端倪。他认为,宗教是一种与神圣事物相关的一种信仰,它与实践把所有坚持它们的人们团结起来,

组成一个被称为教会的道德团体。可以想见,

参见[埃及]穆罕默德 胡泽里著;秦德茂、田希宝

1983年版,第8页。

参见[法国]爱弥尔 涂尔干著;汲喆等译;渠敬东编:参见[美国]露丝 本尼迪克特;王炜等译:前引书,同上书,第35页。

参见黑格尔著;贺麟译:前引书,第184页。

译: 穆罕默德传 ,宁夏人民出版社,

乱伦禁忌及其起源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8页。第34~39页。

黑格尔说 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惯都不应该在

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愈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 前引书,第185页。

参见[法国]爱弥尔 涂尔干著;汲喆等译;渠敬东参见[澳大利亚]加里 特朗普著;孙善玲、朱代强参见[埃及]穆罕默德 胡泽里著;秦德茂、田希宝

编:前引书,第43页。

译: 宗教起源探索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译:前引书,第10页。

为了宗教的目的,穆罕默德分离出崭新的神圣与世俗的两种范畴,这种区分体现在社会生活诸领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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