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文章从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特殊性着手,对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构想。[关键字] :刑事审判模式 特殊性 ;改革;完善
一、刑事诉讼审判模式演进简介
(一) 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盛行于奴隶制国家。一方面,复仇本身即是又一次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复仇过程过于随意结果的公平性与权威没有保证,往往会产生更严重、规模更大的纠纷。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
弹劾之诉讼存在以下特点:国家不设专门的起诉机关,实行私人告诉;司法机关消极中立,实行神示证据制度;原、被告双方真正平等,法官真正消极中立。
(二) 纠问式
纠问式的诉讼模式盛行于中世纪欧洲的君主专制时代,主要原因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人纠纷国家不主动参与的理念法生了变化,犯罪与侵权有了明显的区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纠纷的原则。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告不理,对于犯罪行为,追诉方由国家代替,国家主动追究相应的责任。
纠问式的特征: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控诉与审判相结合;被告人无诉讼主体地位,实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泛滥而且合法化。
(三) 现代对抗式
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到现代,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新兴资产阶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思潮和运动的影响,启蒙运动为纠问式的灭亡提供了思想正当性。
现代对抗式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控辩双方的平等问题,二是国家追溯权的滥用问题。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建立了追诉方和被追诉方对立平等的制度,如追诉权——保释权、询问权——沉默权,国家追溯制度——律师帮助制度。第二,理论上有了新的突破,如贝卡利亚的无罪推定理论。以此为基础,发展而形成了三种审判模式:当事人模式、职权模式、混合模式。其中,当事人模式以英美法系位代表,将公诉地位的控方降至与被告平等的地位,职权模式以大陆法系位代表,仍然视控诉机关为国家机关,混合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是当事人模式与职权模式的一种综合。
二、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