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东村学校党支部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格尔木市中小学党组织决定学校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支部决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指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四)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支部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共。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
1.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教育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安排意见。
2.市教育局党委要求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学校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事关学校改革与建设发展的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3.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
4.学校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需党支部研究的重大问题。
5.党支部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6.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重要事项。
7.学校机构设置及改革方案。
8.学校领导及各处室、级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力配置。
19.讨论决定学校教育干部及后备干部的选拔任用。
10.研究学校教职工的调整、聘任、职称评聘、评优树先等问题,学校内部重要机构设置等问题。
11.研究学校党支部表彰及向上级党委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等问题。
12.对教职工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一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投资项目等大额经费使用。
(五)按有关规定应由学校党支部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学校党支部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
(二)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在案,以示负责。讨论决定人事等问题不得以办公会代替党支部成员会,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实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学校党支部成员不参加表决。
(三)作出决定。党支部成员会决策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意见
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四)形成纪录。党支部成员会议记录,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记载,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五)会后通报。学校党支部成员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校务公开或在校园网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六条 责任制度
1.学校党支部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支部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2.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议形成的决议,党支部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也可向教育局党委报告。
3.学校党支部书记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应当正确把握会议导向,充分发挥民主,营造良好氛围,善于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