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范文中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03/18

SDPR-2016-0260003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6〕204号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要求,建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27日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应当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

记分值

1

警告

1

2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1

3

罚款

罚款1万以下

1

罚款1万及以上、5万以下

2

罚款5万及以上、10万以下

3

罚款10万及以上、20万以下

4

罚款20万及以上

6

4

责令停止建设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3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6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12

5

责令限制生产

6

6

责令停产整治

12

7

实施查封、扣押

6

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

9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

10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12

11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12

12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12

说明:

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

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相关内容

  • 山东评估收费20**年
    山东省物价局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鲁价费发„2010‟25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 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 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 ...
  • 信息资源开发展史
    2000年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 2000年2月13日,为了保障"政府上网工程"的顺利实施,确 ...
  •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地域管辖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地域管辖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 ...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 法(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
  • 企业2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最新)
    关于印发<某某公司2016年 "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车间.部门: 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 ...
  •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 ...
  • 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
    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 批准: 年 月 审核: 年 月 编制: 年 月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日 日 日 目 录 1 概述 1.1 工程简介 1.2 编制目的和依据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1 安全管理目标 2.2 ...
  • [法律法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企[2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 ...
  •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二).(三)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2007-05-15 09:2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