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论证制度
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全面提升园区建设水平,优化园区产业结构,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宿豫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条 评审范围
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在我区境内投资且符合我区相
关政策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下同)。此类项目在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前,均应通过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条 评审机构
由专家组5—7人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每个入园项目进行评审。如涉及相关前置性许可准入的,还需要增加相应职能部门参与。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招商服务局负责。
专家组组成人员:根据项目行业性质,从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库内邀请。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库由区招商服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建立。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选定。 项目评审会议由区招商服务局主持召开。
第三条 评审内容
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评审的依据是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说明书。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我区“2+1”主导产业;
(四)是否符合项目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看项目有无发展潜力;
(五)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项目选址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六)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是否达到落户项目需要达到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相关要求;
(八)评估项目达产后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九)投资商有无资信度。
第四条 项目投资人应提供的评审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项目消防环境影响分析;
(六)项目资金等筹措情况;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五条 评审实施
(一)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说明书由落户企业或项目招商引进单位送交区招商服务局。
(二)项目评审会召开前,区招商服务局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好参加评审的人员,并将评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分送评委会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到会人员在收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后,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评委会要求,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需要到现场勘测的应及时到现场勘测,需要与投资方进一步沟通、衔接的应及时沟通、衔接。
(三)评审会召开前,区招商服务局应就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准备工作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
(四)区招商服务局在收到投资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两周内组织评审。评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并发表意见,对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同同
意,并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责任。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组织者应指派专人作出详细记录,收集相关资料,起草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主持人提出评审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投资人或项目投资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到会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四)投资人或咨询设计单位回答相关问题并签署证实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评审结果的运用
(一)未经评审的项目不提交领导决策,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以引进。
(二)凡通过评审会评审的项目,评委会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准予落户,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送投资人和相关部门,作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凡通过评审准予落户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核准并备案。各有关部门应在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独立组织审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