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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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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

流动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苏工委[2007]42号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二)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

1、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外的单位

(1) 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授权代开),开至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

(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内的单位

(1) 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

(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二)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

1、由常州市(含溧阳市、金坛市及五个辖区,下同)外的单位转入我校

(1)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全国直转党组织;

(2) 由全国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3) 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开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4)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5)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2、由常州市内的单位转入我校

(1)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常州市直转党组织;

(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由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4)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三)本校范围内接转

(1) 党员先从所属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校内组织关系转移单;

(2) 党员凭校内组织关系转移单到组织部和转入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新生组织关系的管理

1、各院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仔细审查新生党员的档案材料,看其发展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须向本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何时在支部大会上被接收入党、介绍人是谁、谈话时间等",谈话须有记录。对自己无法说出入党介绍人或支部大会召开时间、突击发展、入党材料不真实、不齐全、入党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等违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新生党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2、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新生党员,要尽快将他们编入到一个党支部中,档案材料要尽快转给院级党组织相应管理人员。中学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也要转给院级党组织相应管理人员。对未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如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预备期,超过6个月无故不接转组织关系的,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各院级党组织需将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收齐,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毕业生党员离校前,各院级党组织应开一次全体毕业生党员大会,就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保留等有关事宜做出必要的提醒和指导。

1、学习或工作单位已经确定的党员。由院级党组织负责按学生分配至常州市外、常州市内、校内分别填报《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交至党委组织部,届时党委组织部将开好的介绍信发至各院级党组织,由各院级党组织按时将介绍信发给毕业生并在有关表格上签字备案。

2、毕业后去向待定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确因需要将户口落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由学院党组织负责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汇总表》,党员本人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登记表》,

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所属学院党组织,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保留期间,所属学院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指定联系人。滞留毕业生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学院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个人情况,并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党费,具体要求见《关于组织关系滞留在校的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4、因私出国(境)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附件1: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全国直转党组织)

(1)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 (工) 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 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 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 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 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附件2: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录:

1.

2.

3.

4.

5.

6.

7.

8. 金坛市 溧阳市 武进区 天宁区 钟楼区 戚墅堰区 新北区 机关工委 9. 党校 10. 日报社 11. 教育工委 12. 公安局 13. 民政局 14. 建设局 15. 交通局 16. 外经局 17. 文广新局 18. 卫生局 19. 房管局 20. 园林局 21. 旅游局 22. 粮食局 23. 人防办 24. 国资委

25. 科教城管委会

26. 行政服务中心

27. 供销社

28. 工贸国资公司

29. 投资集团

30. 国土局

31. 安全局

32. 供电公司

33. 电信公司

34. 邮政局 35. 戚电公司 36. 兰翔总厂 37. 自动化院 38. 移动公司 39. 联通公司 40. 国电公司 41. 六二三台 42. 工业学院 43. 技术师院 44. 常工院 45. 河海大学 46. 信息职院 47. 纺织职院 48. 工程职院 49. 轻工职院 50. 机电职院 51. 金狮集团 (注:市文化局、广电局合并为文广新局;纺织、机电、化轻、贸易国资公司,服装、塑料、常柴集团,中房公司,矿务局,9家企业合并为工贸国资公司。)

关于流动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部分组织关系临时挂靠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以下简称流动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按照有关规定,毕业生党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一般情况下应一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如毕业生(含研究生、本专科生)党员确需将组织关系临时挂靠在学校的,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流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登记表》,写明原因,并明确挂靠时间与联系方式。学院党组织负责填写《流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汇总表》。

2.流动毕业生党员由原所在学院党组织负责教育和管理。学院党组织应将其编入党支部,落实专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并负责记录联系情况。为了便于掌握了解流动毕业生党员情况,考虑到原先工作的连续性,流动毕业生党员可选择编入其辅导员或学院党委副书记所在的党支部。

3.流动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书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流动毕业生党员应及时返校参加组织活动。

4.流动毕业生党员应如实上报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按照我校党费交纳的规定,按月交纳党费。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可预交或补交,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5.流动毕业生党员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报告。所在党支部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有关单位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结合对该同志的了解情况,及时讨论其转正申请,按规定办理其是否转正手续。如因支部对其不在校期间情况不够了解而无法形成同意其转正的决议时,经本人提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延长预备期的建议,延长预备期不超过一年。申请转正者本人必须出席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6.对不能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的流动毕业生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或不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为自行脱党,并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流动毕业生党员应尽快转出党组织关系。毕业离校两年之后,学校不再保留其党员组织关系,学院党组织应及时与流动毕业生党员本人联系,并将组织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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