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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几点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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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

[核心提示]查办发生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目前查办看守所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侦查人员要了解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犯罪的常见表现形态,在查办案件中强化侦查意识,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正确有效地使用法律赋予的措施,才能起到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因此,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中的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项重要职责,是保证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深入发展有效手段。目前查案的重点是查办非正常死亡等涉及体罚虐待案件和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案件,刑罚变更执行中的徇私舞弊案件和受贿、索贿案件。以及媒体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但监管场所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具有相对封闭不为外界所了解的特殊性,获取案件线索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一定难度,所以监所检察部门更应当在查办监管场所内职务犯罪案件中善于运用侦查谋略。

一、看守所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及犯罪的常见表现形态

“只要是权力,总有扩张的倾向,有滥用的可能,因此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走到哪里。”由于受环境相对封闭、压力较为繁重、不良思潮侵蚀等多种不利因素影响,监管场所已不再是廉政清明的一块“净土”,其容易滋生犯罪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押人员与家属、律师会见时

在看守所有三种人能直接与在押人员接触:一是履行职责的人员,主要是管教民警、驻所检察人员,承担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职责的办案人员。二是律师等被委托人员,经过合法程序依法与在押人员会见,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三是在押人员或留所服刑人员的家属经批准可以会见的。此环节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案。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或与其亲属的接触过程中,多数为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得以减轻处罚。

(二)违禁品的流入

目前,在押人员的其他个人物品均不能带进看守所监室,香烟、酒类、手机等违禁品更是严禁流入。一些在押人员的家属或朋友拉拢腐蚀管教人员,给他们钱物,请他们吃喝。然后让管教人员帮他们将香烟和手机带进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违禁品的流入极易发生玩忽职守案。具体表现为:看守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掌控所内动态,以致酿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等各种事故。有的对于被释放、出所人员不严格检查,造成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释放、出所人员捎信串供,逃避法律惩罚等等。

(三)教育管理和奖惩中

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监管民警有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有的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致使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有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利用在押人员代替管理:有的违反监管规定,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有的以“照顾”名义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等等。对留所服刑罪犯的考核中,个别民警凭个人意志办事。有的以接受好处多少论积分,有的按关系来打分。这就会滋生腐败,,看守民警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随意殴打、体罚,甚至采用冻、饿等不人道手段对在押人员进行身心摧残、侮辱。造成严重后果等,以致发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

(四)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对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利处于封闭状态,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留所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拉拢、腐蚀看守所民警。少数看守民警利用职务便利、有的为了减刑而假报有立功表现,有的为了暂予监外执行而伪造虚假病情伤情鉴定等。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就构成了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

二、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谋略

监所内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其不仅有高学历和高阅历,而且有职有权,有关系网、保护层,普遍受过专业培训,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看守所方面出于对本部门机关的利益出发,对办案的不配合甚至阻挠办案,使监所侦查工作阻力大、干扰多。所以在查办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才能突破案件。

谋略一: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法

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于人员配备少、侦查能力弱,对案件的侦查,往往力不从心,更谈不上快速、高效;即使对案件进行了查处,各方面的压力也会对基层的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基于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集中优势兵力排除干扰,全面运用侦查手段收集相关证据,迅速突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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