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 21:50:03
来源:求是网 作者:刁鲲
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此次全会的主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今后重点工作。
脱离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不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任何法律都不是先验的,不是某位神灵赐予的,也不是可以由机器自动执行的。抛开依法行政不说,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相应监督,都离不开人的因素。任何一个现代人都是社会性的,绝大多数人的社会行为都必然符合其所在阶级的利益,超越阶级的“普世价值”并不存在。法治必然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治,这既体现在立法过程,也体现在执法和司法(释法)过程中。比如,在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独任制,还是法官合议制,或者陪审员合议制,都是人的因素决定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结果。法官和陪审员都有阶级立场,都难以做出违背其阶级利益的裁决。再比如,美国宪法的释法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大法官们不是生活在真空的神灵,而是生活在现实社会的凡人。大法官们的释法必然符合其代表的阶级利益。世界各国的依法治国,都是统治阶级依法管理社会的过程,脱离阶级的“宪法至上”和“司法独立”是不存在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我国是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国的依法治国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少数人宣扬“公民社会”、“宪法至上”、“司法独立”的真实目的,无非是想让立法、司法,脱离党的领导,使敌对分子和境外势力有机会窃取立法权、司法权,篡夺行政权,事实上改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动摇社会主义制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理13亿人口的大国难度更大,更需要依法办事。农业社会的管理侧重个人才智,工业社会的管理侧重制度建设。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分工细化,相对组织规模必然不断扩大,个人能力必然日蹙。任何一个运转良好的大规模的现代组织,无论是企业还是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都必须依靠法治而不是人治。凭公司经理或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魅力、聪明才智、人脉关系、外交手腕,无论如何均难以有效、长期、稳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员工的能力,保证企业或单位平稳运行。实现现代化国家管理,必须推行依法治国,使立法、行政、司法,都在法律的轨道中稳定运行。建设法律轨道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其中最根本的法律轨道是宪法,所以要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意义,改变“拍脑门、拍胸脯、拍屁股”的陋习,习惯依法办事,善于使用法律工具,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不仅如此,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办事,还要有相应的考核。
必须承认,在生产力未达到充分发展之前,在存在私有财产的社会中,以权谋私是必然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阶段,难免有一些党员丧失理想信念,成为腐败分子;也难免有机会主义者混入党组织,窃取权力,有些甚至成部门“一把手”。让党员干部“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短期内要靠加强反腐,最终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依法行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必要的拆解,增加监督和制衡,强化责任,对以权谋私的行为一追到底,才能避免领导干部个人裁量权过大所导致的种种弊端。党的政策要靠党员(尤其是各级“一把手”)执行,既要给予“一把手”灵活施政的空间,又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以政法工作为例,从全局出发,既要保留领导干部协调、干预政法工作的权力,避免政法部门成为缺少监管的独立王国是必需的,又要避免“一把手”一手遮天。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少数人垄断政法工作管理权的导致的贪赃枉法等种种弊端,进而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有必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改革试点,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改革措施。
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增加人民群众的福祉,其基础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制暴力,而是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无论是立法,依法行政,还是司法和监督,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需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从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在执行中尊重并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普遍意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从人民群众的支持中获得力量。关起门来搞法治,拒绝人民群众参与,对社会现实和人民大众的共同利益和普遍意愿熟视无睹,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立法、依法行政和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那样的法治建设不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难以保证最终目的。
在党的领导下推动法治建设,国家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转,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人民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并最终获益,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特点。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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