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XX建设有限公司诉XX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
2009年10月,原告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XX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施工的位于唐山的两处工程的工程款。该案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案均败诉。XX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郭岩律师代理上诉。该两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并承担两审全部诉讼费用,XX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胜诉。
(二)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诉天津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因天津XX有限公司拖欠其巨额工程款纠纷,委托郭岩律师代理诉讼事宜,要求天津XX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天津XX有限公司反诉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巨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及工程质量违约金。在律师的多方协调下,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津XX有限公司立即偿付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70万元。至此,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被拖欠多年的工程欠款得到足额受偿。
(三)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败诉。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仍判决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败诉。河南XX集团仍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遂委托郭岩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郭岩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7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再审申请,2013年8月13日再审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正式立案。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四)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井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井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败诉。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败诉。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两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河南XX的再审申请。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行穷尽所有诉讼程序之后,无奈之中委托郭岩律师提供其他途径的法律救济。郭岩律师接受委托后,精研案情,找准切入点后,遂替河南XX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呈递了《民事抗诉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民事抗诉书》后,决定由审判监督庭提审本案。至此,本案形势峰回路转。目前,本案历经4次开庭之后,庭审工作已全部进行完毕。目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结果正在进一步合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