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财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婚前各人名下财产,婚后仍归各人所有和支配,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双方婚后保持各自经济独立,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除共同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外,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和支配;
三、 各人婚前和婚后所负的债务,由各人承担与偿还;
四、 如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但可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 如双方对上述条款有变更和补充,可另行协议。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留存一份。
立协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