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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经验材料

08/06

近年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院部署和本院工作计划,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

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近年来审查批捕工作现状及特点

1、2009年、2010年审查批捕工作基本情况: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8件146人。其中,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95件143人(包含纠正漏捕10件24人,批捕在逃1件1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两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2份,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参加现场勘验、疑难复杂案件讨论40次,

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

2、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型案件仍呈下降趋势 。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嫌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7人,占全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9.7%,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6.1%,其中仍以盗窃、诈骗案件居多; 2、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增多。2010年共审查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人,占同期受理审查批捕人犯总数的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倍。对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要作不捕决定; 3、外来人员犯罪率突增。2009年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无外来人员,2010年却突增至5人,占当年批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此类案件多为团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4、共同犯罪案件仍比重较大。2009年以来办理共同犯罪案件20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13.8%。其中以侵财型作

案、多次作案、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比例较大。

二、审查批捕工作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院积极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紧紧围绕省市院绩效考核办法和全县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批捕工作,在2009年、2010年的绩效考核中持续保

持全市第一,全省前十名的好成绩,现将主要工作方法总结如下:

(一)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结合,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一方面严惩恶性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我们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工作的首位,对严重恶性案件,保持高压态,突出打击重点,从快批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如: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今年10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由于付不出租车费与被害人高某发生争执,遂将被害人高某掐死后焚尸。该案受理后,承办人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情节,仅用5天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维护了我县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对确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体现政策,采取宽缓措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减少消极因素,构建社会和谐。如李某强奸案。2009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被害人马某发生性关系。该案受理后,承办人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未满15周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06年1月23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作犯罪处理,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目前,公安机关已释放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撤销

了案件。

(二)完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对变更逮捕措施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检察机关无权及时有效地对公安机关的此项权利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是事实上的盲点。为此,我们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就捕后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应当通知”的具体形式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上达成了协议,并联合出台了《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会宁县公安局关于逮捕后变更强制措的规定》,将这种告知由原来的“事后通知”变为“事前通知”,由原来的“单纯告知”变为“事

先征询并取得同意”。此举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成为我院“一院一品”工作亮点,两年来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三件案件均事先征询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探索和推行“不捕说理”机制。不捕说理是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捕决定后,陈述不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不能只是简单地作出结论,而是必须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危害与诉讼风险等方面充分说明理由,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立场和政策选择。2010年我院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人,公安机关没有一件提出复议,确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肖某涉嫌抢劫案。经审查查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或无法取证、或已灭失,再已无法查证。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肖某涉嫌抢劫罪,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

定。

(四)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建立了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今年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案件5件,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张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经审查,我们认为此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累犯,遂迅速启动轻微刑事

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使得该案从受理到批捕仅用了3天时间。

(五)加强捕诉衔接 ,依法纠正漏捕 。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我院建立了侦捕诉一体化机制。两年来侦监部门共纠正了10起漏捕案件,纠漏人数达到24人。如:韩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审查时我们发现韩某某除参与寻衅滋事外,仍有其他犯罪线索。我们遂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捕后侦查中注意收集、固定证据,发现新案情后及时告知公诉部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不但参与寻衅滋事,且涉嫌破故意伤害罪,有逮捕必要,并及时向侦监部门

反馈。我们立即启动追捕程序,对韩某某作出了逮捕的决定。通过加强完善捕诉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漏捕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司法公正,推动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深

入开展。

三、目前审查批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传统的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就监督权而言,侦监部门能行使的范围相当狭窄,具有片面性,且这种监督基本上是一种事后监督,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对除逮捕措施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的监督。二是侦监部门对案件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具有相对静止性的特点。现阶段侦监部门案多人少,审查批捕的大量工作又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除非确有重大而又明显的错误或矛盾之处,否则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反映到案卷中。三是侦监部门权利有限,对审查批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但缺乏强制性。如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等工作的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配合,侦查监

督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影响了工作效果。

(二)对策探讨

针对制约审查批捕工作的原因,结合目前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实际,笔者认为可采取以

下措施和对策:

1、建立联络员制度,即派出检察官驻基层派出所开展侦查引导活动。试行期间先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挂点1至2个派出所,就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和证据问题向派出所提供咨询和指导,注重解决案件的细节问题,从案件管辖、定性、取证证据方面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引;深入到案发的第一现场,对案件的定性和侦查方向提出指导意见,并

对案发现场证据收集提供具体指引,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提高证据收集的及时

性和完备性,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无法批捕、起诉。

2、设置《追捕人犯信息反馈卡》。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填写该反馈卡,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作出追捕决定的人犯是否进行了执行逮捕工作,执行逮捕采取的措施以及是否逮捕归案等。尤其是对其中的“在逃人员”和“另案处理人员”,要求更为详细地写明相关情况;对不能归案的,则必须写明原因,以防止公安机关追而不究、被动应付,从而确保检察机关

的监督实效。

3、结合办案实践,落实捕前调和。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大部分都是过失犯罪,不符合“判处徒刑以上”和“有逮捕必要”这两个逮捕条件,但如若得不到有效处理,就很可能引发涉检上访事件。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将慎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应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和解,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或劝说被害人尽量走自诉或者直诉程序,慎用逮捕措施,这样有利于及时修复因刑事发案而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推行逮捕理由双向说明制度,即公安机关报捕时需要对有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做出不捕决定后需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这项制度可以完善逮捕条件,强化逮捕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审结案件发生被公安机关提

起复议、复核的情形。

5、设立审查逮捕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就是在做出某种处罚或者决定前由主持方充分听取与作出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的意见,并对各方所表达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判,以此来决定是否该做出某项决定。显然在做出逮捕决定前增设听证程序能给予各方充分表达意志的机会,形成各方对逮捕过程的更为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的监督和公

民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公正、民主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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