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政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11-01
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转变的重要里程碑。是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要素。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及其运行,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强化民主监督。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健全监督制度,不仅是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因为,监督不仅必须要体现法治的原则和民主的要求,而且必须要为维护法治和民主服务。进而言之,监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社会各级组织对政府监督,是行政监督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法治在行政监督中具体落实,是指引政府工作方向、促进政府队伍建设、遏制政府腐败、维护公正行政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一下是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近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政治意识增强,行政机构在当代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职权范围也不断扩大和深入。同时伴随而来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不正常现象,许多党员干部、行政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然而,“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当前中国的行政监督制度亟待加强。它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将起到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所谓“监督”就是监察、督导的意思。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预防、补救和改进的作用,具有规范、指引、评价的价值。强化行政监督有利于完善宪政体制、制约行政权利、遏制腐败现象、落实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益。在依法行政中实现行政监督是对政府监督的重要手段与保障。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在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从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思想僵化、墨守陈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不负责任;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等,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政府的行政效能。监督主体通过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分析影响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找出协调、组织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阻碍行政效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从而达到净化社会风气、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升行政效能的目的。 我认为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制约因素有如下几点:
(一)行政监督理念落后,缺乏创新性
行政监督理念一般说来主要体现在监督人员的监督心理或监督意识方面,既包括监督主体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与心理,也包括监督客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与心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有些监督主体思想不够解放,观念陈旧落后,对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透,对行政监督实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行政监督的方式方法创新不够,造成事实上不会监督。此外,利己主义思想严重,过分计较个人利益得失,怕由于监督而招来“上级打击,同级对立,下级孤立”的心理怯懦,造成实际上不敢监督。另一方面,有些监督客体“官本位”、“权本位”意识严重,以资格老、功劳大、地位高自居,把自己看成是“特殊人物”,将上级、同级、下级对自己的监督看作对个人的不信任,对来自各方的监督持消极、反感、抵制的态度,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监督主体打击报复等等,客观上制约了行政监督理念的创新。因此,必须革新监督理念,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二)行政监督体制功能不强,缺乏权威性
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各种监督机构难以形成整体合力,造成整体性功能不强,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缺少一个独立和强有力的主干监督机构,以至形成多中心的监督体制,各机构闻缺乏协调、配合和制约,造成行政监督的软弱无力。第二,监督机构的分工不合理,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和规范化。第三,监督权呈分散化运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监督各自为战,势单力薄,监督能力有限。很难发挥监督体系所蕴含的最大效力。另外,在我国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行政监督部门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监督权受制于行政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了监督权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创新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加强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发挥总体监督效能。
(三)行政监督法制体系不够健全,缺乏操作性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致使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健全的监督法制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实效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实施监督所必需的由法律、纪律和条例等构成的监督规范还不够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法规和明确的监督标准,导致行政监督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者的越轨行为;二是缺乏具体性的实施细则和实体性的操作规范,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行政监督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现行的法规对于行政监督内容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仅缺乏具体的程序,还缺乏相关的实体规定.而且有关制度不相配套。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立法,实现行改监督法制化。
要想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一) 创新监督理念,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意识的强化能够大大改善行政监督质量,发挥行政监督应有的效果。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权力的错误运用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就越大。所以.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制约的力量要求就越大,由此给各监督主体造成的心理压力也就越大。因此,我们必须要强化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监督意识。一方面,监督主体要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监督法规,充分认识
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另一方面,监督客体要克服“特权思想”,树立人人地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监督权人人平等的思想,确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监督的观念,行动上积极配合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
(二)完善监督体制,增强监督协调力度
赋予监督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由独立行使行政监督权的机构专门监督行政行为,是迄今较成功和最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监督权必须相对独立,其独立性体现在机构独立、权力独立、人事权独立以及财务权独立等方面。行政监督的特殊性在于它本质上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
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要赋予行政监督机构独立性.就必须在纪律检查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给予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保障等,
使其形成相对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进一步增强其权威性。
(三)推进监督立法,实现监督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提升行政监督效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要制定统一的《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具体手段等内容。同时,制定配套的各项单行专门法规,如《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政务公开法》等,在此基础上及时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在统一的《监督法》尚未制定前,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已经颁布的有关行政监督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i9。229行政监督者应自觉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不动摇,要加强对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断增强行政监督队伍的监督力和战斗力。总之,只有完善监督法制,才能为健全行政监督法律机制,依法实行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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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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