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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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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

二○一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章 辅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则一 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附则二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附则三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附则四 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附则五 南京医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

附则六 南京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

附则七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附则八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二级学科轮转、临床技能考核及学位论文实施细则 附则九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专业学生转出及重新转入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实施办法 附则十 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则十一 南京医科大学各专业主要课程一览表

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包括七年制专业)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牢记学校“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努力做到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四条 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以一周计1学分。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经常性的形势教育,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

3.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南京医科大学体育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两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新学习,申请重新学习后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详见附则四《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自由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选择下一学年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

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2.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3. 学生因兴趣、爱好转移,经反复教育、引导仍不能在原专业正常学习,但其本人在其他方面确有专长,经学校研究后认为通过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和学习潜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省内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 与省外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第六章 辅修

第二十八条 辅修分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五、六、七年制学生在校第1、2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四年制学生第1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全校所有专业均可辅修,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低级别的相同课程必须通

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不超过最长累计在校时间)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证书和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我校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我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4.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经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其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予以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因重新学习、辅修等原因不能上课,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指定就诊医院证明。请事假、病假两周以内者,由学院审核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准假而不到校上课者,视为旷课。学生旷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五十二条 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处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分,须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重新学习、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专科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八年,五、六年制专业不得超过九年,七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十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

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身体特殊原因经批准除外。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十二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如因学习兴趣或学习能力等原因,可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转至五年制专业学习。本人自愿放弃二级学科轮转和学位论文,已完成全部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程学习,获得足够学分,同时完成通科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按五年制本科毕业。在校学习时间已满八年,尚未能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则只能在通科实习完成后按普通本科毕业,不得进入二级学科轮转。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通科实习、二级学科轮转及学位论文答辩,经院、校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累计在校时间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以及通科实习,二级学科轮转,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或其他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七年制硕士学历毕业,获得学历证书,但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补充规定由相应学院发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附则一 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 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

6.既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也未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

8.结业学生。

第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文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省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 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到省级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两次以上,2.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且主要课程学分绩点达到2.3及其以上;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时因未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七条 双学位授予

双学位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第二学位:

1.已达到第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第二专业学习时间在两年或两年以上(不包括重新学习时间);

3.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要求,符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对于无法取得第一学位或自愿放弃第二学位的双学位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前,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则二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保证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

第三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临床能力基本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对病员充满爱心,耐心细致,服务态度和蔼礼貌,责任心强,懂得医学心理学、社会医学、医学法学等相关的基本知识,并能运用于临床实践,具有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及较强的敬业精神。

4、完成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所学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5、必须已经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6、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3年,经过并完成二级学科的轮转训练,通过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

7、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完成1篇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及1篇相关文献综述并通过答辩。

8、掌握1门外国语,公共英语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统测,具有较熟练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9、在学期间品行表现良好。

第四条 学位课程 原国家教委(88)教高二字055号文所规定的七年制主要课程(包括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为申请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课程。课程目录及课程等级、学时、学分按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五条 技能考核 学生毕业前须通过临床技能考核。二级学院按临床二级学科组织临床技能考核小组。临床技能考核小组应由各学科或相关学科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临床能力考核内容:

1、 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包括采集病史,体格检查,书写住院病历,诊断,治疗等)。

2、 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如手术科室的常见手术、非手术科室的各种诊断性检查等。 具体内容与要求按教育部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技能考核大纲执行。

按教学科研型培养方案培养者,不进行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但须通过通科临床实习技能考核和教学科研型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其他考核。

第六条 学位论文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3、 学位论文可以是临床疑难病例分析、临床实验研究、临床回顾性研究、临床治疗学研究或临床诊断检查技术改进等,论文后均应附有1篇相关文献综述。

4、 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5、 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掌握临床科研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审查

凡二级学科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已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者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七

年制学生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课程、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临床技能考核成绩及学位论文进行逐一审查,同时将学位论文送2位专家评阅。再根据审查结果和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在1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凡通过审查、已被接受申请的学生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临床技能考核小组的专家也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通过临床技能考核的七年制学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对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位授予

完成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并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有关申请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教务处初步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申请人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则三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一、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通过不同考核方式,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反映学生学习状态,督促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对学生学习状态的考察,考评教学效果,促进各学系(教研室)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学生成绩评定的基本方法

(一)结果性评价: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对规定的学习内容的认知、理解、记忆、掌握和应用能力的测试。

(二)过程性评价:通过考勤、作业与练习、参与表现等评价手段评判学习效果,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反应、认知、理解和应用水平状态。

(三)综合性评价:把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同时反映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凡各专业(方向)主要课程(必修课)的成绩评定均要求采用综合性评价,根据学科、课程特点的不同,在综合性评价中,结果性评价可占总成绩的60—80%,过程性评价占20—40%。对非主要课程包括选修课程,鼓励采用综合性评价,并可适当提高其中过程性评价的比重,对部分选修课可全部采用过程性评价的方法。

三、考试管理工作

(一)基本方法与应用范围

1.试卷考试方法

(1)开卷考试:

适用范围:凡属于非主要课程且学分小于等于2的必修课,宜采用开卷考试形式。对于学分大于2的非主要课程必修课,积极鼓励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凡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在教学进度表中要标明,明示学生;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其开卷考试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进入考场时只能携带手写的听课笔记本和教材及主考教师指定的

参考资料;不得携带其他材料进入考场,否则视同夹带违纪处理。其它监考要求与闭卷考试要求一致。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试卷,不得讨论、抄袭,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2)闭卷考试:

适用范围:主要课程(均为必修课)的结果性评价应采用闭卷考试形式。

对于有国家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承担主要课程教学的学系(教研室),应结合行业准入考试的要求调整教学标准和命题要求。

鼓励各学科适当增加过程性评价的环节,以提高学生对学习过程的重视。

2.实践、操作性考试

(1)实验操作考试:对于实践性较强,着重考察动手能力的课程,如形态实验学、机能实验学等宜采用。

(2)专业技能考核:对于实践性较强,着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的课程,如体育、毕业临床/护理技能考核等宜采用。

(3)作业性考试:包括撰写文献综述、课题或实验设计、病例分析、统计分析、调查报告、论文翻译等,宜在选修课和过程性评价中采用。

(4)口头表达类考试:包括基于问题的口试或面试,病例讨论分析、读书报告、论文答辩等,如英语口语、毕业论文答辩等。

实践考核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仍采用原考核方式。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该生的实践考核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采用撰写论文考试形式的课程,在教学进度表中要标明,明示学生;对于旷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撰写论文成绩方可认定有效。撰写论文考试,凡论文内容与他人雷同,或字数超过1/3相似,经两名老师同时认定为雷同的,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安排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命题与考试组织

1.命题

(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采用考试中心题库和自建的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命题。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使考试命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随着学科的发展,题库要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

(2)各学科组织成立命题小组,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负责。命题小组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长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2~3人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3)命题过程严格遵守保密,无论是题库命题或学系(教研室)自行命题,均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或交叉制度。命题教师不得参加学生答疑,学系(教研室)不得对学生进行集体辅导,更不准为学生指重点、划范围,任何人不得暗示及透露试题内容,如有发生泄密将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理论试题结构

试题内容覆盖率:试题要尽可能覆盖教学大纲的所有内容,一般要达到教学大纲内容的70%以上。

教学大纲要求程度比例:掌握(能够说明)占60%-70%,熟悉(能够概述)占20%-30%,了解占5%-10%,超纲占1%-5%。

考试题型:考题应包括客观题(标准化题型)和主观题(如名词解释、填充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病例分析题等),其中,客观题的分值不低于40%;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注重对专业英语词汇的测试,其所占总分的比例以10%为宜(双语教学课程按双语教学有关规定

执行);开卷考试的试题应着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灵活掌握能力,尽量减少机械抄写的内容,可适当增加客观题的量。

试卷格式和试题量:试卷格式必须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一次考试题量控制在2小时以内。

(5)由题库命题的学科,每门课程要同时命出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同的两套试题,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实行“试卷库”的学科,在“试卷库”形成并完善前,每门课程每次考试要同时命出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同的两套试题(第一次命题不少于五套),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随机抽卷作为考试试卷。

(6)试卷中选择题应减少与上年度的重复使用,问答题、论述题、病例分析题在三年内尽量避免重复使用。

2.考试组织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教学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考务工作。考试时间及考场设置由教务处和教学任务下达单位安排。

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主考教师对试卷的领取、发放、收集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环节负有直接责任。监考是维持正常考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监考人员的责任心及工作态度,事关学生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公正性及教师的形象与学校的声誉,对学校的学风及教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三)试卷的印制及管理

1.必修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文印中心负责统一印制。试卷印制由专人负责,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实行责任人签名负责制,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并确保试卷质量和安全。

2.各学系(教研室)对试卷要认真负责,试卷清样要做到排版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同时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根据考试时间,提前3-5个工作日将试卷清样交至文印中心,并按约定时间取卷,取卷时应清点数量并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校对。

3.参与试题保管工作和印制试题工作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考题内容。某课程考试有直系亲属学生在本校学习的人员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接触与该课程考试有关的工作,违反规定者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报监察处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考试过程的监控(包括巡视)

1.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监考人员培训工作,规范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执行考前清场制度,提高监考人员的考试管理意识,学院要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巡查,认真抓好学校的考风考纪工作。

2.监考要求:监考人员必须对监考工作高度重视,以较强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南京医科大学教师监考守则》的规定,保持严明的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舞弊迹象时,必须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监考人员有权收缴考卷,将其带离考场,并将监考记录及时报教务处。

3.根据我校教室分布情况,要求监考人员配备: 70名考生以上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其他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设主监考一名,具体负责考场内考务工作。

4.考场要求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负责安排考生座位表,于考前15分钟将座位表公布,考场座位数与学生数的比例不小于2:1排列;并协助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人数和座位,巡视考场,检查督促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5.监考守则

(1)学系(教研室)必须按照考试日程认真安排教师监考。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

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接待客人,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查考场,检查、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考场;对不执行考场规定的学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并取消考试资格。

(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楚或试题装订错误时,可予更换,但不得启发学生,不得与学生攀谈。

(4)加强考场巡视,指导并检查考生正确书写答卷上的有关事项。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时,先提出口头警告,并予以制止。发现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记录作弊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5)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延长。监考人员在考前统一宣布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答卷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收完考卷点清后,方可宣布考生离场。考试结束时,应认真填写《考场监考记录表》交所在院、系存档。

(6)监考人员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进行处理。考试中遇有学生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征得教务处同意后,对考生可作缓考处理。

(7)学校设立考场巡视员和学生监督员,考场巡视员由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干部担任,巡视各考场,监督考场纪律与秩序、监督监考老师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教务处如实反映情况;同时设立学生监督员,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学生监督员要及时将监考人员监考失职行为反馈至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查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学生监督员。

(8)经查实,监考人员违反监考守则,因袒护、包庇考生等原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6.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日程参加考试,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作违纪处理。无故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

(2)学生进入考场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入座后,应检查桌面抽屉,发现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材料应向监考人员提出。桌椅上及抽屉内必须无纸、书、书包及一切形式的文字材料。桌面上只能留有学生证、身份证,必要的文具、透明笔袋和按规定携带的工具。违者视情节轻重作违纪或作弊处理。

(3)学生不得将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违者视情节作违纪或作弊处理。

(4)考生答卷,字迹要端正清楚。试卷上必须写明班级、姓名。使用红色墨水笔答卷或未写明班级姓名者均作废卷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如答卷字迹潦草,致使阅卷教师无法辨认,后果由考生负责。

(5)考生应在考试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相互观看,不准夹带、传递纸条,不准抄袭或暗号对题,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6)交卷前,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翻看别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谈话。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时,未交卷的考生须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监考人员收齐点清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违者根据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7)学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如确因生病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者,需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因病必须附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的签字证明)、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缓考处理;缓考学生的考试安排在同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同场考试。

(8)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考生须向监考老师出示《重新学习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

(9)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者,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五)阅卷评分及成绩记载

1.阅卷评分

(1)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组织实施;学系(教研室)要设立临时阅卷室,组成阅卷小组。考试课程全部实行集中阅卷,采取分题、定人、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非阅卷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2)学系(教研室)严格把好评分、核分、登分质量关,参加阅卷、评卷的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卷,并在自己所评定的试卷上签名以示负责,评分、核分、登分及改分等工作环节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阅卷评分工作要在本学科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3)试卷评分要求:试卷首页记分栏要有各大题实得分和总分,并有评分教师的签名;每道试题评分点采用减分或按点加分方式评分,试题题首要标明该题实得分数;卷面上如有更改分数,更改处要有更改教师签名和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签名(或盖章);对不及格的试卷要求核对至少两次,务求准确,学系(教研室)的错判卷不得超过1%。

(4)发现雷同卷或其他问题要立即向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报告,认真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和教务处;阅评结束后,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须随机抽取10%样本进行复查,以保证评卷质量。抽样检查发现错判时,要求查明原因,对确认在评分、核分、登分等环节上有营私舞弊者,须如实报主管部门领导、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2.成绩记载

(1)对于学分小于等于2的必修课,凡属于非主要课程的,成绩一律按等级记载,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于学分大于2的必修课,如属于非主要课程的,鼓励采用等级记分。

(2)对于综合性评价的课程,根据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所占的比重进行百分制计分。

(六)考试成绩上报与分析

1.各学系(教研室)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在数字化校园用专用帐户名及密码进行网上登录,输入成绩;同时将输入成绩按界面要求打印,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报送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一份留存学系(教研室)。

2.对考试成绩要进行统计分析,考试成绩的分布应基本成正态分布;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成绩分布不合理而必须做适当处理时,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书面报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标准化处理,但不得随意加分和减分。

3.学系(教研室)对各次考试进行成绩与试卷分析,主要包括学生成绩分布图、均分、标准差、最高分、最低分、试题的难易度、区分度和可信度的分析等,对考试质量进行评估;同时根据成绩与试卷分析反映出来的教学、命题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并付诸实施。

(七)试卷保管与查分

1.试卷保管

(1)考毕的试卷(包括空白试卷),由学系(教研室)封存不少于5年(七年制学生的试卷不少于7年)。试卷要以学科、学期、专业、班级、学号顺序装订并分类存放,以便查取;在保管期内,试卷不得泄露,期满后由学系(教研室)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2)有条件的学院要设立一个固定的试卷存放库,集中统一管理试卷。各学系(教研室)在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立即将试卷送至所属学院教务办,经检查合格后,统一封存。

(3)教务处将组织对保管期内的试卷进行不定期抽查试卷批阅、保管情况。

2.查分

学生对分数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查阅,批准后由学院教务办负责组织审阅试卷,学系(教研室)不得接待学生个人查分。学系(教研室)主要负责核查加分情况,不能对原评分标准作调整。若成绩确有出入,学系(教研室)应写出书面的更改分数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更改分数的试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否则不予受理。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

四、补考与重新学习

1.补考

(1) 实行综合性评价的课程,按百分制计分成绩不及格的,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可按补考试卷卷面成绩记载;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

(2) 实行过程性评价的课程及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2.重新学习

(1) 申请对象:既往课程考试不及格,虽经补考或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因病假、事假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1/3,未能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及格(70分以下)需重新学习提高成绩者。每门课程的重新学习的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2) 办理手续:重新学习手续办理按规定时间,从数字化校园界面进入,进行网上报名;所报课程一般应是其所在专业低年级相同学期开设;每学期重新学习的课程不超过4门(毕业班可适当放宽到6门)。

(3)考试: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学生必须向监考老师出示《重新学习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对于有实验成绩的课程重新学习, ,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考试, 教研室可直接按理论考试折算出成绩;报名后无故不参加重新学习考试者,本次考试按零分记,同时将暂停下学期已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资格。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附则四 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①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②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③将手机、小灵通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的。

2.考试过程中

④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就坐,改换座位。

⑤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

⑥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⑦未及时停止书写。

⑧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⑨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3.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手机、小灵通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等通信设备处于开机状态。

4.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5.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案。

7.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8.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作弊。

4.串通同学(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连、制定“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

1.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免予处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将其带离考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考试违纪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给予记过处分,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作弊情节轻微或能主动检举其他作弊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3.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三)对严重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取消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4.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相应界定及处理,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则五 南京医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

1.教室是教书育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教学活动的文明场所,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准在教室内进行娱乐、体育活动。

2.尊敬教师,认真听讲。宣布上课时,学生应起立致敬,教师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教师宣布下课,才能离开座位。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在讲课中途擅离教室,不准来访者私闯教室,影响上课。

3.自觉维护教室的整洁卫生。不准在教室内吃零食、乱扔废纸、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在教室内吸烟、酗酒。

4.爱护国家财产。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随意搬运、拆卸教室内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予以纪律处分。

5.节约水电,注意随手关灯关水。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应关灯,关好教室门窗。

6.严禁在教室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

7.各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专供教师休息用,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学生上课时间手机、小灵通等通讯设备应予关闭,不得处于待机状态,在教室内自修时,应采用震动通知待机方式,不得发出声音影响他人。

附则六 南京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

1.选修课内容应陶冶学生情操,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

2.选修课18学时为1学分,本科生必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3.学生参加选修课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缺考,考试不得违纪、作弊。

4.选修课严格考勤,参加选修的学生必须认真坚持学习,缺课达该门课程1/3学时者,不得参加考试,作“未选”处理。

5.选修课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不及格不安排重新学习。

6.一门选修课报名学生数不足30人,暂缓开课。

7.选修课选修程序:

1) 每学期第一周教务处向学生公布选修课程目录,(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 每学期第二周学生自行上网选课;

3) 每学期第三周开课;

4) 学生一经确定选修课程,一般不得更改。

8.四年制本科生选修课学分需修满12分(含暑期社会实践2学分),方可毕业;五、

六、七年制学生选修课学分需修满15分(含暑期社会实践3学分),方可毕业。

9.学校开设的人文讲座纳入选修课管理,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开展大学生系列人文讲座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

附则七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1.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 新生入学注册并经体检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校徽。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注销学生证。

3. 学生证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如家庭地址变更,学生应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涂改证件,一经查出,证件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学生证遗失,学生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在登报声明后携遗失声明所登报纸办理补发手续。

5. 学生补办学生证,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6. 学生个人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校徽,一经查出,给予纪律处分。

7. 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学生证或校徽,更不得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由此产生的后果,学生自负;同时,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则八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二级学科轮转、临床技能考核及

学位论文答辩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司[199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实施对象

七年制学生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课程的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且必修课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2、 完成临床通科实习并通过相应的出科理论与技能考核。

3、 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及其以上)。

4、 已获得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

学生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前由长学制教学办公室汇同各有关学院进行逐一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应继续学习,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直至符合条件,方可进入二级学科轮转;或可根据学生意愿及已完成的学分,给予肄业或本科毕业相应处理。

二、 训练目标

在二级学科定向的基础上,经过强化训练,使学生的临床实践技能基本达到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规定的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的要求,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低年资住院医师的技术水平和处理临床问题能力。同时,初步掌握临床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基本具备从事临床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 二级学科轮转的实施

由七年制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七年制学生的二级学科临床轮转。

(一) 二级学科定向与导师及指导小组的确定

在学生进入二级学科临床轮转前,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主带导师,并定向至二级学科培训。二级学院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组织遴选七年制学生导师,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每位学生的导师,并报教务处审批。导师负责学生的二级学科临床轮转阶段的全过程培养,包括制定培养计划、确定其三级学科轮转科室、指导其临床及科研工作。原则上每位导

师每年同时指导七年制新生人数不超过2名。导师对学生的培养计划应一式四份,学生、导师、二级学院、教务处各存一份。根据导师的意见,成立专业指导小组,成员涵盖学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三级学科方向,每个三级学科指定1-2人。指导小组成员应至少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资历,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较丰富的临床、科研、教学经验,同一指导小组内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备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二) 二级学科轮转

学生在二级学科定向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该学科或相关学科不少于三个临床三级学科的轮转,专业指导小组成员按导师的要求和培养计划,对轮转学生所在三级学科的临床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学生的二级学科轮转由导师提出方案后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在学生确定导师后一个月内排定轮转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临床二级学科轮转训练的具体要求:

1、 突出临床能力培养。实行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临床轮转,掌握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史收集、病历书写、诊断、治疗和基本操作技能。同时,注重职业态度的养成,在临床实践中注意掌握有关的法律、伦理、社会学知识,培养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高尚负责的医疗道德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以及善于沟通、尊重病人人格与利益的人文精神。

通过临床培养,学生应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及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申请学位的临床二级学科,其中内科学、外科学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开展对实习医师的业务指导。

学生在二级学科轮转过程中应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技能记录手册》,培养结束后上交二级学院。完成每个学科科室轮转后,学生必须认真填写出科小结,带教医师(指导小组成员)对其临床技能进行考核,综合评分后交导师签署意见。临床轮转期间导师应及时检查并了解学生临床轮转情况。

2、 重视临床科研素质训练。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临床,阅读专业文献,参加学术活动,开展临床科学研究,完成临床科研论文及其相关文献综述各一篇。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能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可以是临床疑难病例分析、临床实验研究、临床回顾性研究、临床治疗学研究或临床诊断检查技术改进。

四、 临床技能考核

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在教务处指导下由二级学院组织,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二级学科轮转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二级学科轮转临床技能考核内容:

1、 临床二级学科轮转业绩。考核专家检查临床二级学科轮转业绩纪录,主要包括诊疗操作、手术类型、病例讨论、服务态度等;同时抽查大病历10份。考核要求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结束考核要求相当。

2、 病例答辩。包括自选病例和考核小组提供的本学科常见病例各1份。要求学生通过采集病史、体格检查、辅助诊断检查等对病情进行分析并作出诊断,最后提出处理意见。考核小组审查病史的完整性和诊断处理的正确性,并就病例有关问题提问,学生进行答辩。考核小组提问时,应注意了解学生对本学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相关基础知识和临床诊疗知识的掌握程度,注意考察学生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

3、 诊疗操作技术考核。内科(包括儿内、神经内科、传染科、肿瘤科、皮肤科等)主要考查辅助诊断或特殊检查,如心电图、穿刺、X 线读片;外科(包括儿外、胸外、神经外科、肿瘤外科等)、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学科,主要考查手术操作;口腔科主要考查口腔诊疗操作。

4、 教学能力考核。主要考核七年制学生对下级实习医生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考核结束须填报七年制各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出科考核表。

考核成绩计算:所轮转的三个三级或二级学科出科考核成绩各占20%,本专业二级学科技能考核成绩占40%,计算总成绩。

五、 学位论文答辩

七年制学生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可申请论文答辩。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论文答辩的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其论文提交给2位专家进行初评。凡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且论文经2位专家初评均获得通过者可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其答辩申请。申请批准后,由二级学院根据导师建议组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或相关学科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委员会通过论文答辩会的形式对所提交的论文进行审查和评价。论文答辩审核结果由答辩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

未能通过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六、 经费管理

1、七年制导师补贴带教课时标准25学时/生/年,相应课时津贴为(40×25)元/生/年;

2、管理与答辩费用为600元/生,从教务处七年制经费中列支,在学生答辩申请批准后统一划拨给二级学院。

附则九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专业学生转出及重新转入

为切实提高七年制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行淘汰运行机制,同时,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我校七年制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教学管理的现实情况,现重新修订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专业学生转出及重新转入七年制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实施办法。

一、七年制专业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出七年制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并根据学生的申请或意愿进入五年制或四年制有关专业学习。

1、在校学习期间身心健康状况较差,无法按规定完成学业。

2、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要求进入五年制或四年制专业就读。

二、七年制专业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转出七年制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 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3、通科实习期间,出科理论考试不及格或通科实习技能考核不及格。

4、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前,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5、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前,未通过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

6、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

三、原七年制专业学生因上述条款转出七年制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后,其处理办法:

1、申请跟随原七年制班级继续学习,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重新转入七年制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否则按本科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1)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处分,但能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表现优秀,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2)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及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

3)必修课经重新学习全部合格,且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2、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按本科毕业要求处理。 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实施办法

四、学生重新转入七年制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应提出个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分管校长审批。转入时间一般为每学年末。

五、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执行,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则十 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为深化学分制改革,完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参加换证重修考试的结业学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 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4年制专业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5年制专业(含7年制本科段前5年)基准学分按225学分计,6年制专业基准学分按270学分计,每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 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 重修、辅修及学籍异动收费

第七条 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旷考、取消考试资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考核合格课程申请重修,按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批准以替代课程重修的,按应修课程和替代课程中低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重新学习课程,在课程重修选定并交纳相应学费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四条 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留降级的学生,根据依次结转的原则按专业学制年限缴纳学费。

第四章 退 费

第十六条 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修读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停学或参军的,参照退选课程和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停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课程重修的学分学费单独收取。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级(含转、降入2012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则十一 南京医科大学各专业主要课程(学分) 一览表

说明:1、表中主要课程(学分) 会根据教学计划变动而作适当调整。2、《内科学》、《外科学》以统考成绩计算绩点,学分按总学分计;若第一学期考试不合格,年级认定时以实际计入未取得学分课程,若统考考试不合格,年级认定时以该课程总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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