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委会未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赔偿
申 请
致 :
20 年 月 日我与 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原村砖厂土地进行经营性承包,承包期限到 年 月 日止,承包费20.5万元,并一次交清承包费。殊不了,我至今未能进入场地经营,眼看承包期限临近,发包方 村委会迟迟不能将原村砖厂土地交付我承包经营,为此我要求发包方按照双方签约的《土地承包合同》第四款之规定,赔偿我违约金:
一、按合同约定赔偿:
从2015年3月7日到2016年7月30日共计512天,发包方应按《土地承包合同》第四款之规定按承包费的10%赔偿给无违约方1049.6万元,并退还20.5万元承包费。
二、按照民间借款利息赔偿
缴纳该《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费是我从民间高息借款,月利息5分。按照国家金融规定,民间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36%/年,按此标准计算,我自2015年3月到2016年7月共计17个月的时间,发包方应赔偿我[20.5万元×(36%÷12)×17个月]10.455万元。并退还
我20.5万元承包费。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约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包方应遵守约定,给予我经济赔偿。
四、发包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又不能按约赔偿,承包方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进驻承包场地,发生一切责任及损失应由发包方无条件全部承担。
申请人: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