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管理,维护其法律效力,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其聘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执业活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是乡村医生执业的法律凭证,有效期5年。
第三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具体负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印制、发放、登记等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实行申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求,提前向省卫生厅上报领取数量。
第五条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登记发放制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县为单位到省卫生厅基妇处领取、发放,领取时应核对领发证件的数量,双方签字备查。
第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必须妥善运送、保管,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要及时将其数量上报给主管部门。
第七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按照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勾画涂改,不简化和改动,核查无误后,在照片上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签发,并作详细登记。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发放、收回、暂扣和吊销等工作,并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及时汇总,逐级上报,有条件的,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时,不得收取注册费用和工本费。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应由当地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毁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规定格式,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卖、倒卖和擅自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