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一)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
3、结婚证。
4、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落户的,还须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5、非婚生婴儿,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已婚方家庭落户的,需夫妻双方到场联名提出申请,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议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到同级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6、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登记为集体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7、高等院校学生已婚的,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应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登记;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自愿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的一方申报。
8、生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凭法院对其生父母认定失踪的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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