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 范文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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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发展,规范

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

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 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卖方融资业务。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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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

(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

(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七条 融资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借款人资信、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等情况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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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卖方融资(议付)业务的融资金额须扣除融资利息和手续费。

第八条 卖方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应根据信用证付款期限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卖方融资业务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 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

(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一条 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

1.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2. 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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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卖方融资(议付)手续费按单据金额的0.1%在融资发放前收取。

第四章 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借款人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贷款行提出卖方融资申请。

第十四条 凡申请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事先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卖方融资时,须向贷款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三)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

(四)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

(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六)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函》;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卖方融资应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所提交的国内信用证是否符合第二章有关规 -4-

定,是否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三)交易背景是否真实;

(四)对于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的,是否收到开证行的付款确认书,且付款确认书上没有标注附加付款条件,确保开证行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五)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不利情形。

第十七条 卖方融资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无需占用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对开证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须扣减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 融资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卖方融资发放程序

(一)经审查确认“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同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的,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并将信用证正本及其项下有关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二)对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可洽受益人。经与受益人沟通并修改相符后,按前款所述程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手续。对修改后仍不符的,向开证行寄单提示付款,待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后可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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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单证不符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且未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的,卖方融资办理行应作出书面拒绝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通知,注明相关理由并通知受益人。

(四)融资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行还须在融资发放前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本笔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行应采取实地查看和系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借款人经营活动和交易进展情况,一旦出现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提前收回融资、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对在我行已办理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首先用于归还在我行打包贷款的本息。如借款人在我行有逾期、欠息或垫款余额,卖方融资款项必须首先归还逾期、欠息及垫款余额,其次归还我行打包贷款,余款入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应首先归还我行卖方融资,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二条 允许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卖方融资款项。预扣利息的,应将多扣的利息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融资的单据如未能按期、足额收回款项 -6-

的,贷款行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对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的,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对有追索权的卖方融资,贷款行须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从受益人账户直接扣收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扣取后仍不足的部分按逾期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实施。《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

[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

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款项让渡函

3.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合同

4.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款项让渡函

5.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6.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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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卖方融资)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所指的卖方融资业务是指甲方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对乙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给付对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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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卖方融资业务。每笔卖方融资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单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在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可对乙方办理卖方融资(议付)业务。

第六条 融资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信用证全套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

第七条 卖方融资项下结算业务均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应取得的有关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甲方有权基于维护融资资金安全的目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督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

3.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有关费用。费用包括按单据金额的0.1%计算的卖方融资(议付)手续费。

4.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按照约定现利率扣收利息后将融资净额划入乙方账户。

5. 甲方提供卖方融资后,若到期不获付款或寄单索偿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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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机构内的账户中或其他收款中主动扣收等方式,向乙方追索全部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的本息(含罚息)、费用和相关损失。甲方亦有权选择自行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有权对逾期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向乙方收取罚息。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

4.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从融资接受之日起到甲方从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取得偿付日止,其存款账户收支接受甲方监督。

5. 乙方应办妥履行本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交由甲方查验。

6. 乙方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在交单时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信用证文本,乙方在办理卖方融资(议付)时应保证有关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其修改严格一致。

7. 自交单之日起,乙方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

8. 乙方有权及时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融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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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乙方保证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

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10. 乙方应书面确认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

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1. 乙方因某种原因收到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应立即向甲

方支付该款项。该笔款项在支付甲方前,乙方保证完全出于维护甲方的排他利益而控制、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保证按照甲方的指令办理支付。

12. 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单据索偿所得款项作为该项

融资还款来源直接偿还对甲方的债务,如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清偿。

第十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3. 乙方的财务状况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4. 甲方议付后未获足额付款,且乙方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

金用于支付。

出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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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 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

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相当于单据面值或信用证付款人承付的金额并结清所有未付利息。如延期返还,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罚息。如甲方未终止合同,则任一笔交易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未解除的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有权从乙方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开立在中国工商

银行任一机构内的账户中或从其他收款中主动收取乙方应付款项包括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迟付利息及费用。

5. 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

履行成为非法或信用证的任一方被禁止付款,甲方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条 费用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支付或偿付。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转让予第三人。但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视为甲方亲自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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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

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任何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信用证据以开立的基础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乙方、甲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

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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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14 - (公章)月 (公章)年 月 日 日-

附件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

款项让渡函

日期:

中国工商银行 :

敬启者,

开证行:

保兑行: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通知编号:

信用证币种、金额:

信用证期限:

进口商名称:

货物:

信用证效期:

最迟装运期:

分批装运: 允许/禁止

运输起止地 从 至

关于贵行受让我司国内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

)项下-15-

应收账款事宜,我司现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将我公司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所有权益让渡给贵行,具体条款如下:

1. 出让方:

2. 受让方: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银行”)

3. 价格和费用 :

利率:

宽限期:

承诺费率:

银行费用:

4. 出让方保证:

a. 出让方提交的信用证真实有效,并附有全部修改。

b. 出让方提交的所有附属单据均为真实、完整的,其所涉及信用证项下货物从(起运地)运往(目的地)。

c. 出让方拥有转让其信用证项下权益的合法权利,并将完成转让其权益的一切必要手续,包括非限制性背书。

d. 前款所述的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出让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e. 若出让方未能履约,愿意承担承诺费用。

5. 银行将在审查下述单据满意后买入应收账款。为防止异议,银行在审单后有权自行取消该笔业务:

a. 出让方提交给银行的相关单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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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单据。

6. 其他条款

a. 出让方应偿付银行有关让渡的合理费用。如开证行或保兑行到期后因任何原因不能全额支付应收账款款项,出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协助银行追讨货款,并向银行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b. 应收账款到期应全额支付,不应扣减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种类的税款。如有,应由出让方承担。

c. 所有信用证规定应由受益人承担的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费用应由出让方承担。

7.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因欺诈行为(如出让方伪造或捏造全部或部分信用证,或出让方在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或与信用证等有关的行为中有欺诈行为)不能付款(或声明不愿或不能付款),或执行法院止付令及其他冻结令,出让方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出让方还款后,银行应将相关应收账款的权益让渡或转让给出让方。

8. 银行有权在出让方交单延迟的情况下取消或更改本协议条款。

9. 本让渡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此致

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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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非议付)业务合同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卖方融资)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所指的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是指甲方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乙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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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卖方融资业务。每笔卖方融资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单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在虽有不符点但已收到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确认书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未满足上述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融资。

第六条 融资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信用证全套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甲方有权处理上述单据及相关货物。

第七条 卖方融资项下结算业务均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第八条 乙方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并承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若开证行以下述情况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卖方融资项下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1. 乙方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乙方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 乙方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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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5. 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开证申请人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6. 乙方与开证申请人或乙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开证申请人未能在购销或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应取得的有关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甲方有权基于维护融资资金安全的目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督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

3.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应将相应的融资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4.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可选择以下方式收取利息: □预扣方式:按照约定利率扣收利息后将融资净额划入乙方账户。

□后收方式:按照约定利率在融资期内按月收取利息。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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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

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并保证其真

实性和合法性。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

4.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从融资接受之日起到甲方从开

证行或其他当事人取得偿付日止,其存款账户收支接受甲方监督。

5. 乙方应办妥履行本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

将相应的审批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交由甲方查验。

6. 乙方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在交单时应向甲方提交

完整的信用证文本。

7. 自交单之日起,乙方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

转移甲方。

8. 乙方有权及时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融资款项。

9. 乙方保证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

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单

据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10. 乙方应书面确认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

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1. 乙方因某种原因收到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应立即向甲

方支付该款项。该笔款项在支付甲方前,乙方保证完全出于维

护甲方的排他利益而控制、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保证按照

甲方的指令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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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单据索偿所得款项作为该项

融资还款来源直接偿还对甲方的债务,如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

全部融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清偿。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3. 乙方的财务状况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4. 甲方议付后未获足额付款,且乙方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

金用于支付。

出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 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

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相当于单据面值或信用证付款人承付的金额

并结清所有未付利息。如延期返还,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罚息。如甲方未终止合同,则任一笔交易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

项下其他未解除的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有权从乙方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开立在中国工商

银行任一机构内的账户中或从其他收款中主动收取乙方应付款

项包括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迟付利息及费用。

- -22

5. 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

履行成为非法或信用证的任一方被禁止付款,甲方将被免于本

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十二条 费用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支付或偿付。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转让予第三人。但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其他

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

务,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视为甲方亲自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

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

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任何权益的

放弃。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信用证据以开立的基础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23-

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乙方、甲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

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24

附件4: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

款项让渡函

日期:

中国工商银行 :

敬启者,

开证行:

保兑行: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通知编号:

信用证币种、金额:

信用证期限:

进口商名称:

货物:

信用证效期:

最迟装运期:

分批装运: 允许/禁止

运输起止地 从 至

关于贵行受让我司国内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项下

-25-

应收账款事宜,我司现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将我司在上述信用

证项下的所有权益让渡给贵行,具体条款如下:

1. 出让方:

2. 受让方: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

简称“银行”)

3. 价格和费用 :

利率:

宽限期:

承诺费率:

银行费用:

4. 出让方保证:

a. 出让方提交的信用证真实有效,并附有全部修改。

b. 出让方提交的所有附属单据均为真实、完整的,其所涉

及信用证项下货物从(起运地)运往(目的地)。

c. 出让方拥有转让其信用证项下权益的合法权利,并将完

成转让其权益的一切必要手续,包括非限制性背书。

d. 前款所述的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出让方未将

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

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e. 若出让方未能履约,愿意承担承诺费用。

5. 银行将在审查下述单据满意后买入应收账款。为防止异

议,银行在审单后有权自行取消该笔业务:

- -26

a. 出让方提交给银行的相关单据,及

b. 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单据。

6. 其他条款

a. 银行只有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且确认书上声明开证行(保兑行)将于到期日依据银行指示付款后,方能支付给出让方融资款项。

b. 出让方应偿付银行有关让渡的合理费用。如开证行或保兑行到期后因任何原因不能全额支付应收账款款项,出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协助银行追讨货款,并向银行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c. 应收账款到期应全额支付,不应扣减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种类的税款。如有,应由出让方承担。

d. 所有信用证规定应由受益人承担的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费用应由出让方承担。

7.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因欺诈行为(如出让方伪造或捏造全部或部分信用证,或出让方在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或与信用证等有关的行为中有欺诈行为)不能付款(或声明不愿或不能付款),或执行法院止付令及其他冻结令,出让方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出让方还款后,银行应将相关应收账款的权益让渡或转让给出让方。

8. 银行有权在出让方交单延迟的情况下取消或更改本协议条款。

9. 本让渡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本协议 -27-

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此致

出让方:

- -28

附件5: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 :

兹随附下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相关凭证,并向贵行申请办理卖方融资业务。

开证行名称:

保兑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通知书编号: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编号:

通知行名称:

有效期:

交单期限:

单据种类及张数:

单据金额:

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

融资利率:

-29-

附信用证及修改书共 页

银行接单日期:

银行审单记录:

业务编号:

本申请书中记载的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由贵行按照相关审批条件及程序确定。

我司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银行签章:

法人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卖方融资办理行;第二联申请人留存。

联次应印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右侧。

- -30

附件6: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操作指南

-31-

贷款核准

- -32

贷款发放

-33-

贷后管理与监督检查

- -34

贷款收回

-35-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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