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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03/20

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由来

最早产生:1755 法国 摩莱里 《自然法典》

1843 法国 德萨米 《公有法典》 强调国家分配领域的规制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1906年 德国莱特 当代经济法鼻祖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在德国率先实施。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国家规制经济领域的法律。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市场规制关系2、宏观调控关系3、经济参与关系。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实施提升的是国家实力,行政法强调国家本位 民法强调个人本位

(三)经济公平原则: 如税收、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经济效益原则: 法律不强调经济效益,只强调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经济法强调经济效益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地位

(一)地位: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

联系:(1)任务一致:都是调整经济关系(2)作用紧密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经济权利的制约,经济权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权利(3)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社会关系,需要两者共同作用才能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

2、经济法与商法

3、经济法与行政法

二、经济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各种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结构

(1)市场规制法

(2)宏观调控法

1)计划、产业政策法(我国没有)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3)对外贸易法 4)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

(3)经济参与法

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指经济领域的垄断)

二、垄断的特征

(一)违法性 (二)危害性

三、垄断的分类

(一)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差异:

分为 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1、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即在该企业的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2、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每个企业在市场上都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实施了排他性的控制,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

3、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之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如垄断协议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况。

(二)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的不同:

分为 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

1、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2、国家垄断:是指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

3、行政性垄断:是指由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如旅游景点收费)

四、反垄断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一)概念

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二)立法

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各国立法体例有两种模式:单列式立法 混合式立法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表示我国采用单列式立法模式

第二节垄断行为的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旨在排除、

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1、横向垄断协议

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如: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发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不反垄断的原因是:垄断利大于弊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5项经营者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一)概念

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护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的界定:商品性质、地域文化差异、政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交易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发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交易,正当理由有:

1)换季销售商品 2)积压商品 3)有有效期的产品4)被迫的(企业破产还债)

(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其中针对2、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二)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董事互任或干部兼任等形式

(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四、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发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一、竞争概述

(一)市场竞争的概念

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

场的行为。

具体来讲:

1、竞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在交易方向一致,行业相同或相似,但在经济利益上有着利害关系且相互排斥的独立的经营者。

2、为了争夺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使用众多的竞争手段。

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4、处于劣势地位的经营者总是企图摆脱困境,而摆脱不利地位是通过竞争者个体的排他性、进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的外表特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伪造或冒用标志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1、秘密性 2、实用性 3、保密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认定为上述第(1)、(2)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六、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超过5000块的最高奖)

八、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

誉的行为。

九、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十、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中五、六、十、十一是《反垄断法》讲的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立法状况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流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产品:是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立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3、欧盟规定的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

4、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也表明,初级农产品、不动产、军工产品因其特殊性而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5、产品质量

(1)概念: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的试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2)指标: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和环境。

(3)要素:固有特性、要求、满足的程度

6、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因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

任。

二、产品质量立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宗旨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原则

1、“质量第一”原则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

3、制度保证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

4、国家统一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5、奖优罚劣原则

三、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

凡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

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检验制度

(二)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制度(实行自愿原则)

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标准的制度,亦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安全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与《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合格认证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社会公证的安全、卫生、适用的标准为依据。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质监局和检疫局)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联系产品的适用性)

3、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一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识及包装符合法定要求

1、产品标识的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生效的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2、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存储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盗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三)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分

1、在严重程度上:产品下次轻产品缺陷重

2、在消费者能否接受上:产品瑕疵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产品缺陷原则上不接受

3、在向谁索赔上

4、在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上

(二)产品瑕疵责任(承担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实现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人。

2、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1、概念:是指调整国家、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个人消费即消费者个人一生活消费为直接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3、生活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消耗各种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过程和行为。

4、生产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但是,为了保护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

(二)作用

1、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能够减少或防止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

3、能够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二)公平、信用原则

(三)国家支持原则(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节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1、人身安全权 2. 财产安全权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

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进行比较、鉴赏和挑选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七)获得知识权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批评监督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履行法定或约定质量标准的义务(法定为国家强制标准)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七)承担“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八)不得作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义务

(九)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

第三节国家与社会的保护

一、国家(处于最强者的保护地位)

(一)立法机关的保护如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行政机关的保护

(三)司法机关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防线

二、社会—曝光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4、提请仲裁结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求偿主体及最终赔偿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或者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广告法

第一节广告法概述

一、广告与广告法的概念

1、广告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招贴等介绍商品或文娱体育节目等的一种宣传方式。

2、广告的构成要素:

(1)广告主(2)广告信息(3)广告媒介(4)广告费用

3、《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4、商业广告的主要特征

(1)商业广告的作用是推销商品和服务,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

(2)商业广告的内容是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广告主经营的商品或提供

的服务。

(3)商业广告的广告主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

(4)商业广告由广告主自己承担费用。

(5)商业广告要通过一定的媒介传播。

二、广告法的立法宗旨

(一)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三、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合法原则

(二)健康文明原则

(三)公平诚信原则

四、广告法律关系

(一)广告管理主体:《广告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二)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节广告活动准则

一、广告活动的一般准则

(一)广告内容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二)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应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11、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活动准则

(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不得有的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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