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
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③
(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④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不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的格式合同。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非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文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提供;条款具有重复使用性;内容具有不可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