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条件下的抵押物转让
[摘 要]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具体修正了《担保法》等针对抵押过程中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相关规定,可是由于没有颁布物权法的有关解释,在使用以及理解《物权法》条文方面,就会产生较多的异议,特别是在《物权法》第191条内容的规定。文章主要以该条的规范属性作为基础,就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条件下的抵押物转让为基本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抵押权;合同效力;抵押物转让
在转让抵押物方面,《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在抵押的全过程中,抵押权人在同意财产抵押的情况下,需要把转让中所得到的价款事先提存债务或者清偿。并且,在抵押的过程中,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不能够转让抵押财产的,可是受让人能够对债务有所清偿的除外。所以,相关学者认为《物权法》是利用严谨的制度局限抵押物转让,同时对转让予以禁止,以此来达成抵押权人的相应保护。
一、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条件下的抵押物转让效力分析
在《物权法》第191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任意性规则,抵押权人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条件下,都不会直接影响到受让抵押物中所涉及到的第三人和抵押人之间的合同买卖效力,可是在一定程度上却会对受让人有着极大的影响,具体影响的要素则是能够获得抵押物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中,在抵押的过程中,经由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只需要与合同买卖中的要件相符,就可以展现出有效的转让效果,受让人则能够获取到受让物所拥有的相应所有权。针对抵押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在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尽管此物上存在着一些瑕疵,可是只要与买卖合同中的有效要件相符,就能够让买卖合同生效。可是,由于抵押权人所具备的抵押权拥有着一定的追及效力,会造成受让人不能够明确地获取到抵押物的所有权。[1]
(一)抵押人随意转让抵押动产的效力
按照《物权法》第188条内容,在合同生效的时候才能够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状态下,不能够与善意第三人对抗。针对登记之后的抵押动产,抵押权人能够对抗的具体包含善意第三人范畴中的任何受让人,就算抵押物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尽管能够获取抵押物所有权,但是也不可以取消追及效力。由于抵押登记方面对于动产方面,具体为对抗要件,并不是非生效要件。因此,抵押人随意地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恶意受让人和善意受让人,同时这一区分相比之下是较为关键的要素。针对善意受让人而言,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内容中规定,抵押权人不能够与善意受让人产生对抗,一些学者提出,受让人在此时达成了善意取得。[2]
可是,在一定程度上,此善意受让人没有达成善意取得,而是作用在买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