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近期,聂树斌家属向河北省高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金额1391.9156万元,并申请赔偿聂树斌父母至去世时止的生活费。目前,河北省高院已立案受理,国家赔偿最终结果如何,将再度引发舆论的围观与热议。在关注聂树斌案的赔偿问题同时,也让我们关注到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2014年7月,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强调,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这是相比之前《国家赔偿法》中仅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突破与进步。但我们应该同时看到在赔偿数额问题上的不足,拿聂案来做例子,如果按照这一最高限额,聂树斌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将非常有限,数额可能不超过50万。很明显,这不仅与受害人家属的要求差距过大,同时也不会让社会舆论产生积极反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的“损害”自然应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一样重要,不可忽略。
一般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应与错案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相称,而错案性质越严重,持续时间越长,纠错过程越曲折,影响范围
越广,对受害人或其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越大。近年来,随着国家平冤纠错力度的加大,国家赔偿金额不断攀升,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不断高涨,司法解释所确立的限额也逐渐被打破。
先前的呼格吉勒图案件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突破,超过了之前任何冤案的赔偿数额。而聂树斌案的跨度时间之长、造成损害之重、申诉再审之艰、社会影响之大,对聂树斌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与此前若干无罪案件不可类比,其国家赔偿数额也都理因再度刷新国家赔偿纪录。
正是基于前面所述的观点与司法实践中的例子,我认为关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在聂案社会影响很大的现在,重新“搬”出来讨论,是否应该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或是建立冤假错案专门赔偿机制,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手段来推进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