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范文中心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1/2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

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1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便民。 第五条 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1

第七条 目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 服务规范、 安全营运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 车法规政策、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 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管理权限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 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指导下编制。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

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式样见附件 1)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1 年以上; (二)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2

(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 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 域科目考试应当在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 10 日内公

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3 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 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

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以下简称 从业资格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

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 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注册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

3

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

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受

聘于出租汽车经营者, 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 (式 样见附件 2) ,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聘 用协议)或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 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

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

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含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的,应当在 20 日内向原 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

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 3 年,每个周期接受继

4

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当不少于 54 学时。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 3 年未申请注册的,应当补充完成 54 学时的继 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

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 职业道德、运营安全、服务规范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 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 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 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 育; (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

者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 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

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

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

5

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 继续教育: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从业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

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 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

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手续,应当填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登记表》 (式样见附件 3) 。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的合法权益,

6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

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

的从业管理,将违章行为记录等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 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发等记录,违章、事故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继 续教育记录等。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见附件 4。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从业资 格证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从业要求 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

7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使用伪造、 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

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

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200 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 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 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8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

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9

附件 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申请

姓 住 名 址 性别 (电话) 照片 身份证号 培训单位 机动车驾驶证 准驾车型 申请理由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 □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 故记录证明; □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近期 1 寸彩色照片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 诺 本人签字: 类别 考试记录 全国公共科目 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 经审核: □ 同意发证 (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 不同意发证,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 发放 发放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日 日 期 期 月 日 考试时间 成绩 日期: 考核员 考核员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年 月 日 学历

材料清单

管理部门意见

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 考试后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10

附件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

姓 住 名 址 性别 (电话) 照片 注册服务单位 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申请种类 申请理由 注册材料清单: 注册材料清单: □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 劳动合同(含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延续注册材料清单: 延续注册材料清单: 注册材料清单 □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 劳动合同 (含聘用协议) 或经营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 □ 继续教育记录 □注册 □延续注册 (电话) 学历

材料清单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 诺 本人签字: 日期:

经审核,□ 同意注册;□ 不同意注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从业资格证号 证件注册信息 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 经办人(签字) 注册日期 日 期

注:此

表为申请从业资格证注册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11

附件 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表 补发申请

姓 住 名 址 性别 (电话) 学历 照片

身份证号 机动车驾驶证 准驾车型 原从业资格 证件号 申请理由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 诺 本人签字: 日期: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初领从业资格 证件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经审核,□ 同意补发证件; □ 不同意补发证件,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 发放 发放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日 日 期 期 月 日

12

附件 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

类别 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且 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出租汽车驾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驶员 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 从业资格证补发登记表;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 继续教育记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档案内容

13


相关内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 ...
  • 出租车安全培训试题
    出租车安全生产试题 驾驶员姓名: 一.填空题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 . 2.出租汽车运营证件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税 证. 和 . 3.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为强化管理,提 ...
  • [法律法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阅读全文]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 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
    2011年交通行政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 (道路运政) 一.判断题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 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 可为20年.(√) 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 ...
  •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 事项名称: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营业性道路运输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办理依据:一.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为十五项 申报范围:出租汽车驾驶人客运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取得客 ...
  • 出租车管理条例新旧比较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7日举行的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统称"新<条例>"),新<条例>对营 ...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
  • 重庆市出租车:做好宣传重庆的窗口
    当载着"人人重庆,自强不息","抗震救灾,汶川挺住","六十华诞,与祖国同在"等标语的黄色出租车在重庆的林立高楼间穿过的时候,行人者哙为之侧目. 当得知出租车驾驶员在高峰时间段免费 ...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 ...
  • 会议用车租赁合同
    会议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依据互惠互利.诚信合作原则,乙方为甲方承办此次会议提供用车服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1.协议有效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