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消亡
[摘 要]随着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及此次“德班会议”加拿大的退出,还有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强硬表示不进入“第二承诺期”来看,“区别的责任”正在被所谓的“共同的责任”所吞噬,而整个原则正在迈向消亡。
[关键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德班会议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一项国际环境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具体来说,即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该原则诞生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而《京都议定书》是对《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实施规则,是抽象原则向具体规则的飞跃。
我们知道,如果没有了具体实施规则,法律原则即会回归抽象指导的领域,其能否适用、怎么适用是一个非常棘手、争论不休且条件苛刻的问题,甚至其存在价值都会受到挑战。而《京都议定书》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正在迈向消亡。
种种迹象表明,国家主权原则的强硬推行、各国国家利益的难以让步,再加上近年来国际政治局势的动乱、经济危机的爆发、文化冲突的加剧,无疑让世界各国再难以有平和的心态来进行国家间的谈判。正如此次《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7次会议即“德班会议”在召开之前已经让各界认为会是一次无果而终的会议,像“一辆失事的列车”。某些发达国家退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减排义务没有兑现、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没有落实、不参加“第二承诺期”等行径,都给国际形势带来不利的影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在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博弈中产生质的变化,在种种预兆中终迈向了断头台。
《框架公约》的签字国中包括了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单从这几个国家来看,历史和现实上总体来说都是工业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大户。但是,这些国家在《框架公约》或者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的种种做法实在令人失望,甚至是令人震惊的程度:2001年3月,美国单方面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而美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占到了全球排放量25%以上的国家;对《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结束后是否进入“第二承诺期”,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持坚持反对的态度,即在2013年开始不愿再承担减排义务,加拿大更是在“德班会议”上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欧盟虽然支持进入“第二承诺期”,但是其仍然维持20%的低目标,“是给《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背后插上了温柔的一刀”,并且欧盟备受诟病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将在2012年开始向各国航空业单边强制推行,无疑也是对“有区别的责任”的一种破坏。
发达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一直持怀疑态度,并以“全球环境整体性”为由, 一直坚持“共同责任”而反对“有区别的责任”。随着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基础四国”的整体崛起,以及伴随这些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其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的份额不断上升,发达国家更是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实质性减排责任。美国次贷危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导致这两大经济体萎靡不振,日本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