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条件和社会性质 - 范文中心

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条件和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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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炳麟

理论学习月刊 1997年02期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还会存在劳动力市场?它和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有什么本质区别?这是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劳动力市场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劳动力市场了。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预见相反,是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见错了?不是。要正确判断二者都合乎事实,必须分别讨论二方面的问题: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预见的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主义的历史特征是什么?由什么条件决定?第二,现实社会主义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劳动力市场的历史特征是什么?由什么条件决定?

  先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预见。

  马克思对于他所科学预见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特征,有一段最具有经典性的科学表述:

  “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分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分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①]

  这段表述有一个要害问题,这就是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能够和其他劳动者个人一样,不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共同使用生产资料,从而使许多个人的劳动力自觉地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什么叫“一个社会劳动力”,形象地说,就是整个社会像一个人,或像一个家庭,或像一个巨型的企业。谁见过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中生产的不同东西,作为商品相互交换呢?不需要。因为每一个人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或者自觉地认定,他生产的产品不仅能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能直接满足别人的需要。经济学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社会的实践表明,凡是一个人的劳动,作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进行,那末,他生产的产品就不需要,也不可能被作为商品,也就是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

  那末在什么样的生产力下,才会出现非商品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呢?恩格斯曾经给出一个同样具有经典性的判断依据:

  “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②]

  这里包含双重规定或历史条件:(1)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生产资料;(2)该生产资料能够被大量创造出来,即能够被大量生产出来。前者是质的规定,后者是量的规定。这是一个极为重要又具有现实可操作的经济指标。可惜,长期来似乎被人忘记了,几乎在我国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或其他论著中,讲生产力,都没有认真研究恩格斯的这个判断。现在我们应如何使用这个依据,来说明非商品的社会主义和商品的社会主义二者都是正确的呢?先说非商品社会主义的正确性。

  “废除私有制所必要的生产资料”,指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机器是它的典型形态。大家知道,机器和手工业工具不同,以如一把锤子,单个人就可以使用它,但是机器设备,是决不能单个人去使用的,必须由许多个人,以分工协作的劳动形式,才能使用它。这种只能以分工协作形式来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经济学称为社会化生产资料。为什么又说它是废除私有制必需的呢?因为生产资料既然只能由众多个人分工协作共同使用,所以,它同样必须由众多的个人共同占有即公共所有,否则就会形成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及劳动产品仍然由少数人私人占有的矛盾,这个矛盾存在,实践表明,不利社会化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然而,近年不少人说,现代资本主义不是发展的很好吗?让我们以美国比例,这是当今世界最富有的国家。它靠什么富有呢?靠各种不平等的手段、掠夺性消耗世界资源,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每年耗费世界25%的商业能源,但全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5%,可见,美国以牺牲世界多数国家为代价而富有。但它国内人民生活又如何?最为私有制辩护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也承认:低于官方贫穷线的部分,80年代以来又急剧增加。[③]由此可见,社会化生产资料的发展,是确定一个国家能否实行社会主义的必然性条件。但是已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会历史地处在何种发展阶段?社会化生产资料量的生产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正是这个量的多少,成为区分非商品社会主义与商品社会主义的现实性条件,必须特别的注意!

  前面我们已经论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预见中有一个基本特征,这就是“许多个人劳动力自觉地作为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为什么会做到这一点呢?原因很简单,就是社会能够大量生产出社会化生产资料,使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自由地和其他人联合起来,共同地使用它们。通俗地说,每个劳动者都有工作做,不存在如目前我国要苦思苦想解决失业问题。假定全社会有五亿个劳动力,就是有五亿人已经达到劳动的年龄。因为这五亿个劳动力都拥有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当然就拥有共同使用这些公共生产资料的权利,社会必须满足五亿人的这个历史要求。那末,社会有什么办法去满足这五亿个劳动者的要求呢?假定每个劳动者要求10个单位的机器装备,此时,社会至少必须生产出10×5=50亿个标准单位的机器设备。否则,就有个别劳动者不能自由地和别人一起从事自由的联合劳动,当然也就不会有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预见的非商品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以,正确的结论是,在存在五亿个劳动力,每人平均使用10个标准单位的机器装备的条件下,社会至少必须提供50亿个标准单位的机器设备,才能实现非商品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以上的考察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非商品的社会主义的存在,是有非常严格的生产力约束条件的,这就是在生产资料社会化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其数量必须能够被大量生产出来,满足共同使用的历史性要求。然而,长期来,传统理论忽视这个约束条件,其错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脱离生产力,空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尤其是空论公有制,把它们作为超时空的经济现象,其结果犯了追求“一大二公”的“左”的错误。

  其次,有些人虽然重视了生产力的约束作用,然而停留在哲学的范畴中,如当前在流行的说法,“多层次生产力和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这是另一种泛论。这种泛论对哲学研究可以,对经济学研究意义不大,因为生产力的多层次的依据不同而已。如手工工具和机器,可以说是两个最鲜明的具有质的区别的层次,然而,谁敢说,直至地球不适合人类居住的那天为止,就没有任何手工工具存在。可见,研究生产力,必须具体确定生产资料的质与量及其发展程度,由此说明社会有可能达到何种发展阶段,这才是经济学研究所必须的生产力的基本概念。

  实践证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的历史关系的认识,离开生产资料的质与量的分析是讲不清楚的。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条件

  以上我们考察了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历史原因,由此,我们将很容易证明,当代社会主义为什么还会有劳动力市场存在,其根源是当代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提供大量的社会化生产资料,来满足全体劳动者既共同占有又共同使用的历史要求,由此决定,当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客观地具有三权分离的历史特征。

  这种格局是如何形成的呢?

  首先,由于社会化生产资料还不能被大量生产出来,由此形成全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在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经营)上分离。如我国1987年全国城镇劳动力总数为65607万人,劳动力利用率为80%,即52783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为9654万人,仅占全社会利用劳动力的18.3%弱。为什么?以全民工业为例,当年属于全民的工业固定资产总值只有7678亿元,按当年全民工业企业每个职工占有的固定资产总值为1.9万元测算,实际可吸收的全民工业企业的职工为4010万人,但是,1987年的工业的职工现有数为4795万人,超出实际可吸收的职工数754万人,尽管这种超员安排,全民职工仍然只在全国劳动力中占较少的比重。

  其次,为了保证部分劳动者高效率地共同使用全民的生产资料,要求对所有权再一分为二。现代世界经济的运行实践表明,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是最适合于资产所有者不能全部参加企业经营,但又能促使企业经营者高效益地运用企业生产资料的较佳选择。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特征是什么呢?这就是不仅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且形成所所有权的双重分离,即形成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分离。

  由于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董事会拥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他们能摆脱原出资者的随意性干扰,专心面对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求,独立地进行经营决策,确保企业经营的高效益。现在社会主义全民财产面临同样的历史选择,既然全部劳动者只能委托部分劳动者共同使用全民的生产资料,而又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因此,借鉴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一种较佳选择。

  具体的说,由于社会化生产资料的数量,不能满足全体劳动者共同使用的历史要求,由此形成三权分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是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正是这种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使每个劳动者个人形成双重的所有权,其中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历史条件。

  现在具体考察,三权分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促使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先说什么是劳动者个人的双重所权?这就是劳动者个人一方面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另一方面拥有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

  这种双重的所有权如何产生?

  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劳动者个人必须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

  这种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应当以何种具体形式实现,需要另行探讨,不是本文的任务。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否认劳动者个人拥有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只单方面强调生产资料公共占有,那末,这种公共占有,既有可能是社会主义的,也有可能演变为非社会主义的。强调这一点对确定劳动者是社会生产的主人地位,对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至为重要。

  其次,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三权分离决定劳动力必须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形成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这是由二方面的具体经济行为引起的。一方面,由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只能委托一部分劳动者共同使用,于是就有一个最优选择的问题。又因为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有使用公共生产资料的权利,但又不能人人都如愿以偿,于是又产生另一个尖锐问题,(甲)由谁来选择最优的劳动者?(乙)谁是最优的劳动者?改革以前,由政府专设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用行政手段决定每一个劳动者的工作去向,虽然,不尽人意,但是那时只存在一个每一个劳动者的工作去向,而不存在要谁和不要谁的选择。所以,前者用行政手段可以,后者则不可以,如果强行使用,必引起不被选入的劳动者的强烈不满。所以,选择谁,不选择谁,唯一的可行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胜劣汰的办法决定。要让劳动力进入市场,不把劳动力交给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是难以进入市场的。

  另一方面,既然全体劳动者只有一部分人被选择与公共生产资料相结合,于是,又必然产生另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这些不能与公共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者如何就业?现行的劳动政策提倡多门路就业。什么叫多门路,至少包含双重含义:其一,可以允许组织非公有制的生产活动;其二,劳动者个人自由选择职业。问题很清楚,劳动力如果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自由选择职业是不可能进行。

  以上的分析表明,由于公共的生产资料量不能满足全体劳动者共同使用的历史要求,于是形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三权分离的历史特征。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公有制决定着劳动者个人具有双重的所有权,其一是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权,其二是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而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存在,要求把劳动力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买卖。

  以上我们从理论角度论证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历史必然性。然而,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实际上早已经存在。

  首先,马克思在科学预见中认为劳动权是劳动者个人实现生产资料公共所有权的唯一形工,这从逻辑角度讲,至今正确。但现实生产力还不能提供这个实现条件。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硬要教条式的推行,结果不理想,造就庞大的隐形失业者,即形式上就业,实际上工作量不足,其结果不仅降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而且更严重地造成工人队伍内部组织与纪律约束的涣散。这些现象的实质是什么?它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建立的第一天起,就存在劳动力市场问题,但被行政的强制性措施掩盖着,具有隐形的特征。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直观地认识到“包就业”政策不可取,提倡多门路的自行选择就业,这实际上是把隐形的劳动力市场转化为公开的劳动力市场。最引人注目的是农村劳动者一批又一批涌向城镇和东南沿海市场经济最先活跃的地区,于是在这些城镇及发达地区出现流动的和相对固定的以雇工为内容的市场,这是名符其实的劳动力市场。然而,对于这种活生生的客观现实,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却不敢理直气壮地承认这就是劳动力市场,而用“劳动市场”来表述。然而这种表述,却犯了一种具有根本性的理论错误,等于推翻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体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使用“劳动力市场”的概念,这是理论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这个突破的最大意义,是对政治意识障碍的又一次冲击。

  以上考察表明,劳动力市场作为客观存在,决不是改革开放才出现的,而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的第一天起就存在,只是由于人们基于理论把握的片面性及其不应有的人为的政治意识障碍,造成长期的不承认。现在是到了如实确认并加以科学地确定的时候了,否则不利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正常发展,也不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展。重复地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存在劳动力市场,其直接经济条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三权分离,其终级经济条件是生产力质与量的发展程度。

  三、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性质

  现在我们要进一步考察,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劳动力市场,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目前有两种极端的认识;其一,坚持不承认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也能作为商品存在,认为劳动力变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产物;其二,认为既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也能作为商品存在,那末,它和资本主义的劳动力商品没有本质的区别,所谓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我们认为上述的两种对立观点,都背离历史事实,如果付予实践,都将危及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及正常运行。

  首先,一般地考察,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会历史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交换关系。历史表明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劳动者有人身自由。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丧失了部分或者全部的生产资料。

  由于第二个条件包含两种不同的情况,由此产生二种不同的条件组合,从而形成两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力买卖关系。

  第一种条件组合,劳动者丧失部分生产资料与人身自由相结合,这时存在的劳动力买卖形式就像打短工的农民,不需要完全出卖劳动力。

  第二种条件组合,劳动者丧失全部生产资料与人身自由相结合,这时存在的劳动力买卖形式就像干长工的农民,必须全部出卖劳动力。

  以上两种不同的条件组合,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正是这种区分,对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条件和社会性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特别注意。目前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同志,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是不妥当的。

  给出上述科学区分的,首先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在考察资本主义的劳动力商品交换时认为:“最初的资本家就已经遇到了现成的雇佣劳动形式。但是,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行会制度规定今天的帮工明天可以成为师傅。但是,生产资料一旦变为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并集中于资本家手中,情形就改变了,个体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变得愈来愈没有价值;他们除了受雇于资本家就没有别的出路。雇佣劳动以前是一种例外和救急办法,现在成了整个生产的通例和基本形式,以前是一种副业,现在成了终身的雇佣劳动者。暂时的雇佣劳动者变成了终身的雇佣劳动者。此外,由此同时发生的封建制度的崩溃,由于封建主扈从人员被解散,农民被逐出自己的家园等等,终身的雇佣劳动者大量增加了。”[④]

  为什么说,最初的资本家已经遇到了现成的雇佣劳动呢?恩格斯特地作了一个注解:

  “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⑤]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引出三个极其重要的历史结论。

  第一,雇佣劳动。也就是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因为远在奴隶制度的商品交换中就出现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的雇佣劳动形式。注意:不要把雇佣劳动与奴隶劳动混同,奴隶劳动是把劳动者作为商品买卖的产物。

  第二,雇佣劳动,也就是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在历史上区分为两类不同的社会性质:一种是作为例外、救急和副业形式存在,如打短工的农民,行会的学徒和帮工;另一种是作为通例、基本和终身的形式存在,这就是被资本家雇佣的工人,还有我们前面考察的做长工的农民。对于长工,我们通常称为农村的雇佣工人。

  第三,在两类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力买卖中,成为资本主义特有的劳动力买卖关系的是劳动者终身出卖劳动力。

  这三个结论本来是十分清楚的,然而,长期来人们似乎忘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考察,于是引出不必要的历史误解。

  历史的事实是,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相比较,不仅起源更加远古,而且消亡又更加晚些。具体地说,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甚至在奴隶制的商品交换中就已经出现;现在实践又证明,它还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

  对于上述的本质区分,我按照马克思主义商品和商品化的理论,分别给出二种不的概念。[⑥]

  第一,把打短工性质的劳动力买卖关系,称为商品化的劳动力。其含义是指劳动力还不是真正的商品,具体地说,只有劳动者把劳动力带进市场,并且交换成功时,才“取得商品形式。”[⑦]

  第二,把做长工性质的劳动力买卖关系,称为劳动力商品。其含义,是指劳动力已经成为真正的商品,具体地说,不管劳动者是否把劳动力带进市场,也不管是否交易成功,劳动力始终作为商品存在。

  这样的界定,能不能成立?让我们再做一次简单的比较,先看打短工的农民,如果他一直不出卖劳动力行不行?可以。因为他多少还有一些只能借以糊口的田地,他出卖不出卖劳动力,只是影响糊口的程度,也就是吃饱的程度,决不至于一口饭也吃不上。这就决定了劳动力能否被作为商品看待,完全由它是否被带进市场来决定。如果被带进市场了,它就具有商品的特点或形式,反之,它就不具有商品的特点或形式。再看做长工的农民,与上面的情况完全相反,只要那个长工一天不出卖劳动力,他就一口糊口的饭也没有。所以劳动力不管是否带入市场,已经被注定就是商品,一个是只有进入市场,才表现为商品;另一个是还在市场外,就注定是商品。这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二种规定。所以,前者称为商品化的劳动力,后者称为劳动力商品,是科学的。

  其次,特殊地考察,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带入市场交换,既与历史上的长工有本质区别,又与历史上的短工也有本质区别。三者的共同点在于,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人身的自由。三者区别,在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具体地说,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既不象打短工的农民那样丧失部分生产资料,又不象做长工的农民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丧失了全部生产资料。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历史特征在于,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一方面和任何劳动者个人一样,都拥有同等的(决不是有等级差别的)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具体讲,每个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和全体中的劳动者个人有区别,这就是为了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择优录用,还不能做到人人都可以使用,应当说,这是一种使用权利的不平等。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者,对公共生产资料,在所有权上是平等的,但在使用权上是不平等。而使用权的不平等是不能混同为丧失部分或全部生产资料的,具体讲,不能把暂时的无使用权,说成是丧失所有权。这是二个不同性质的。因为(甲)暂不能使用,不等于永远不能使用;(乙)暂不能使用,不等于失去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其他实现条件。而丧失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存在上述的特点。

  总结劳动力作为商品交换的历史条件,我们可以引出以下三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力与商品的历史关系:(1)拥有公共的生产资料表明,劳动者是真正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从而是生产的主人;(2)丧失部分生产资料表明,劳动者还可以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而具生产主人的身份;(3)丧失全部生产资料表明,劳动者已经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而不是生产的主人。与上述三种条件相联系的劳动力,只有第三种的劳动力交换,才是真正的劳动力商品。前二种的劳动力交换,只作为商品形式的劳动力或商品化的劳动力存在。

  四、坚持二个重要的原则

  依据以上的考察,在研究、组织和管理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及其运行时,必须坚持二个重要的原则。

  第一,坚持维护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作为生产主人和社会主人的权益。在这里有一个要害问题,就是要坚持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作为确定劳动者个人是生产主人的唯一的经济条件,因为这是历史唯物论的根本原理。

  依照马克思的研究,在任何社会中任何人的主人地位都只能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⑦]那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如何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呢?依照马克思的研究,由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和其他劳动者个人联合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来决定。[⑧]换一句话说,如果劳动者个人失去对公共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也就同时失去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义规定。但是,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能存在于社会主义的典型形态中。然而,当代的社会主义是非典型形态,所以,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何种形式存在,必须重新研究。但必须明确的是,劳动者个人的主人地位只能从生产资料的诸权利分解中去寻找。目前有人认为劳动力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就是劳动者主人地位的实现条件,这是根本错误的,其实质是让劳动者主人地位名存实亡,从而导致社会主义公有制名存实亡,除非有人能证明马克思关于主人地位的决定条件是不正确的。

  第二,坚持从经济体制和法制上确立劳动者个人双重身份相对分开运行的原则。目前关于劳动者个人的双重身份,在企业管理及社会管理上,都处于混淆不清的状态,这样既不利劳动者主人作用的发挥,又不利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

  举个实例,张三被选中进入一家机床厂当车工。现在的问题,张三如何行使作为公有制主人的权利?实际上,他行使主人权利的基本形式应类似股份公司的股东。股东是企业的真正主人。然而,任何股东都无权单独地向企业经理或董事会,今天讲一个指示,明天讲一个要求,这是违法的行为。为什么?因为股东和企业在法律上已成为二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但股东又有制约企业的权利,如何约束?通过全体股东会议,形成股东决议,由此约束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公有制的劳动者,他个人拥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但权利的行使同样应以整体决议形式,约束企业经营者,不得以个人形式干预。但有些工人,曲解主人的权利,甚至不执行经理的指令,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张三的双重所有者身份,在机床厂中具体表现为:(1)作为公有制,以整体决议形式表现,至于张三以什么形式参与整体决议,另行讨论,总之,基本要求是整体决议,个人不得任意干预。(2)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他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工人一样,只作为个别的雇佣劳动者形式存在,服从企业经营者的指令与调度。劳动者个人的双重所有权,必须区别运行。由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实现形式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工人没有质的区别,所以,仅以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而言,它们遵循相同的劳动力供求规律。

  以上是我们应当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行的二个重要原则。概要地说(1)确认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是商品化劳动力,是指其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公共所有权,从而使劳动力不具有真正商品的属性。(2)确认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形式和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基本相同。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9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19页。

  ③参见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第1254页。

  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28—429页;第428页注解①。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0—121页,马克思把进入市场中交换的商品区分为二类,一是由劳动产品转化的商品,称为真实的商品;二是本身不是商品的东西,但可以被其所有者带入市场出售,而具有“商品形式”,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称上述现象是商品价格形式与价值的质的矛盾。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页。

  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依马克思观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权就是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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