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
类别 :医疗药剂 编号:B-ZD-FLK-13 生效日期:2014.10
题目 放射源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修改日期:2015.08
一 目的
保证病人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 基本要求
1.放射源须储存在专用的铅罐、源库和机房内。
2.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存放在一起。
4.建立完善的安全保管制度,对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应进行登
记、检查。
5.放射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王浩,第二责任人为钱亚莉和王雅
萍,放射源的储存、保管由三个责任人共同负责,每人一月轮流监管
记录,主要负责放射源的位置确认、电气线路是否正常、机器有无损
坏及缺失,每天登记在运行记录本上。
6.进入源储存场所应持剂量测量仪和佩戴个人剂量累计牌。
7.发生卡源事件及时通知设备科进行处理。
8.源到有效期后进行退源由设备科操作,新源到达后导源需请厂家工
程师或设备科进行,运输过程须由专人负责跟踪,不能脱离视线。
9.放射源及其场所应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记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装置,
以防误入误拿。
10.对更换下来的废源及时进行回收处理,在安全地点放置。
历次修改日期:2014年12月
院长审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