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律风险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出行的机会也是大大提高。随之在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人身财产类侵权纠纷数量一直是居高不下,不少的公共场所内的侵权案件由于缺乏管理,导致直接侵权人逃逸,受害人将公共场所管理人告上法庭,以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出现。。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角度看,一方面,保障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以及一般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其规范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防范类似案件的相关风险从而控制经营成本也是该类主体考量的另一重要因素。
1、公共场所管理人与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实践中主要包括经营性的公共场所管理人以及公益性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其中经营性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旅馆、银行、饭店、车站、娱乐场所等处于半封闭状态下的经营场所。公益性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开放式的景区、公益性群众活动占用区域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律风险主要源于其在控制、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财产侵权类纠纷。在我国,该类纠纷处理主要通过设定安全保障义务予以规制。
2、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制以及理论依据
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立法主要是借鉴了德国民法中的“交往安全义务”主要的立法成果包括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的立法理论依据主要包括:(1)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公共场所管理人一般系赢利性,赢利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的风险。(2)危险控制理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管理区域一般具有更为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应由其承担相应的风险。(3)信赖原则,公众正是基于对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的信赖才进入到该区域,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4)控制社会总成本原则,如果在经营性公共场所以及一公益性公共场所内的防止风险的义务分配给一般社会公众,将会极大的增加社会公众为此投入的行动成本,导致社会成本的极大增加,而使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则能够有效的缩小社会成本。(5)实质正义的需要,相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而言,公共场所内的消费者以及进入该公共场所内的一般公共属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基于保障实质正义的要求,对两者利益进行权衡,基于“社会本位”的立场侧重于保护进入公共场所内一般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根据公共场合管理人性质不同,可以区分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以及公益性公共场所管理人,两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程度因两者性质不同有所差异。总体而言,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为严格,范围更广,责任更为严苛。
【相关案例】
李某诉王某、A 公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A 公园系某地著名公园,公园内设有餐饮店,某日李某驾车前往该餐饮店吃饭,在购买公园门票后将车停泊在公园指定的停车位置,后王某驾驶的拖拉机由于制动失灵不慎将李某的汽车撞坏,李某将直接侵权人王某以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A 公园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该案系较为典型的公共场所内的财产受损赔偿案件,最终法院经过调解,由A 公园、王某共同赔偿李某车辆的损失。都燕果律师提示你,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经营性场所内人身侵权类纠纷,经营性公共场所内财产侵权纠纷类案件数量较少,本案中,A 公园对进园客户收取门票,并划定车位对车辆停泊进行管理,其应当保证停泊在其划定车位的车辆安全,在王某直接侵权发生时,公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该内类风险,属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在营业过程中,容易因为经营硬件设施原因对进入到该场所内地个人造成人身或者惩处损害,也可能由于第三人侵权时,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主要俄法律风险如下:
(1)经营性公共场所硬件设施本身存在相应的瑕疵,未能够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功能,造成侵权纠纷的发生。例如,商场地面保洁时未能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及时清除地面积水等造成的侵权纠纷;公共场所电梯存在故障,造成侵权纠纷;酒店楼梯栏杆过低造成侵权纠纷等。
(2)经营性公共场所软件设施上的瑕疵,相对于硬件设施上的瑕疵而言,公共场所设施上的瑕疵更为隐蔽,也更不为管理人发现。但是侵权纠纷一旦发生后,基于分摊责任、分散风险角度,软件设施往往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抓手”,具体而言,例如游泳池无设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救生员、酒店宾馆等有无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等,另外,即使配备了上述人员后,发生事故时上述人员是否在岗,是否及时施救等都将成为司法考量的依据。
(3)特殊职业更高要求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得当,特殊行业,例如银行、高档宾馆往往对管理人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更高,比如银行对于客户的人身资金安全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出银行的可疑人员应当进行盘问等措施。这些特殊行业的管理人如果未按照其行业性质、行业惯例在硬件、软件方面尽到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难以免除在侵权纠纷当中的赔偿责任。
【化解对策】
(1)硬件设施方面
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根据经营场所的特点设置和维护相应安全防护的设施,保障进入该场所内的不特定人员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硬件设施,不仅要考虑宾馆、酒店、银行等环境相对封闭性、安全性,还要考虑到这些场所内基本设施的安全性。当然,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专业水平等设置和维护硬件设施的安全性,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管理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合理限度的安保义务,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
(2)软件设施方面
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场所的特点、布局、性质等配备相应的软件设施,保障进入该场所内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保安等服务人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培训,强化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
应对机制,有效减少突发侵权事件造成的损害,从而减轻自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