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范文中心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09/24

  2010年12月1日,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和以往相比,其最大亮点是将精神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此项制度的确立与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有重大关联,当受害人或家属向有关机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却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有此项规定无疾而终。与此同时,这些事件给社会、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建立势在必行。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其意义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精神损害是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无形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以及丧失既有的公众信誉等。在此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不限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法人商誉贬损通常也包括其中。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即自然人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   (二)确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是为了取悦于人民大众,也不是用来标榜自己的成就和政绩,主要是表明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国家对精神利益的肯定和尊重。是民主、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   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专制主义、漠视人权的思想根深蒂固,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淡薄,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的思想,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西方法律观念的深入,人们越发重视人权保障。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恰好反映了我国国家机关执法上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以及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表现。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仅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生命权的赔偿范围,而财产损失造成的精神损害被排除在外   新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受精神赔偿的范围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几种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屡见不鲜,如近几年房屋拆迁中,某些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受害人房屋,房屋对其来说已具有特定意义,行政机关就此非法拆除,给受害人精神上带来的痛苦也是不争的事实。但立法修改却未提及这方面的赔偿。   对于财产权受到侵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有确实可行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就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此条中“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就是指公民的合法财产中的特定物品,财产权受到侵害在民事侵权中尚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国家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损害,有时甚至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国家机关或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损害了受害人的特定物品,理应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严重损害”应具体细化   法条中还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为严重损害,切实需要一个量化的标准。否则,法律实施起来很难操作,也会带来一些求告无门、同类不同果的案件发生。如新法实施当月,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因发帖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作弊而遭“跨省抓捕”,结果被认定是错拘。起初警方已承诺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费,突然变卦决定只支付3000元,原因是他们认为“王鹏没有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一个概念包括了内涵和外延,内涵的不严密势必导致外延的模糊,况且概念的解释权又是在国家公权力一方,这又会给行政机关、法院逃避罪责的一个避风港。   从法律目的的解释来看,严重后果是一个针对精神损害侵权责任要件的综合考量:其包括数因素:侵害情节、有无过错、过错程度、精神痛苦程度,遭受到的各种损失等,而不是仅仅考虑精神痛苦的一个因素。如《韩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款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受侵害的被害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及受到身体以外的侵害的被害人,依照总统令所规定的标准,并酌情考虑被害人的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活状况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等因素,应当赔偿对于其精神上痛苦的抚慰金.   鉴于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对“严重后果”这一概念出台司法解释,订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便于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平衡。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确立详细标准   从理论上讲: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标准,但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种种因素并非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完全适用,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2011年1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赔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被纳入财政预算,据了解,国家赔偿实际支出的金额占每年国家财政拨付的金额很少一部分。   在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主观标准: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自身的精神状况、家庭影响、事件的社会影响程度、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等相关因素来考量,在案情的基础上,通过赔偿尽量使受害的法益得到弥补,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赔偿的方式、数额比较合情合理。由于人是有社会属性的,一个案件的出现,会波及到各方各面,最重要的是社会的影响程度及受害人本人的心理、精神损害程度。   (二)客观标准:可从侵权造成的严重后果及侵权行为地人们的生活水平来综合判断。首先,由于实践的后果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也与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息息相关,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以示法律尊重保障人权的社会效益。其次,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各省各地的消费水平、经济状况不一而足,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应对此项规定有一个量化的规范,以便各地在实施法律时,兼顾此项因素,个案能够做到合法合理。   三、结语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条,是国家承担责任的又一明确方式,立法上的一次进步,虽然新法对“精神损害”的规定不具体、较模糊,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有此一举,通过实践,会得到深一步的完善。中国的国家赔偿法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但随着法治社会的健全、发展,中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将会更加彰显,我们拭目以待!


相关内容

  •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 ...
  • 论国家赔偿中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摘要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通过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和国家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机 ...
  •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之我见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之我见 最近网上报道了这样一个新闻:轰动全国的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18年后,当年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新闻一出 ...
  • 论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
    论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 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 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我就婚姻法损 害赔偿责任 ...
  • 公共基础2
    一.单项选择题 1.哲学的党性是指( ). A .哲学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为一定阶级服务B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对立和斗争 C.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和斗争D .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对立和斗争 2.实践有力地驳斥了不可知论,因为它能够把 ...
  • 旅游法规的概念
    ☆旅游法规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调整旅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就是广义上的旅游法. ☆旅游行政法规:主要有<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 ...
  • 交通诉讼案件如何驳斥对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广西    贺州    董全吉 [摘要]:一交通案件的被告是我老家的亲属,他的儿子购买深圳某公司的汽车进行载运物品,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买强制险.2014年9月19日天气很好,视线可见度清晰,将靠路边停车的过程中,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追尾相 ...
  • 刘辉律师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
    刘辉律师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 博主按: 2010年5月22日(周六)博主应万法通(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再次邀请,为其学员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博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专家,从交通肇事案件的现 ...
  • 医疗事故索赔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医疗事故索赔 属于医疗事故造成门牙脱落,身体精神极度痛苦,医院答应事故赔偿金,我们应该从那几方面要求赔偿金? 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费.误工 ...
  • 道路交通事故审理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 周命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权威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同时,该法也蕴含了诸多新的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