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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小学收取_择校费_的根源与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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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号

教育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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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根源与根治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马雪丽

孟清波

[摘要]城市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义务教育法》,使教育公平原则遭到严重挑战,并对中小学生健康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造成了负面影响。“重点”与“非重点”学校的划分、优质基础教育资源供给的严重不足以及教育资源的配置失衡是导致城市中小学出现“择校费”现象的根源。只有取消对学校“重点”与“非重点”的认定、加大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基础教育资源的投入,坚决贯彻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方针,才能使“择校费”的现象得以根治。[关键词]城市中小学择校费根治

为进一步治理并妥善解决好影响民生的教育乱收费问题,2009年4月30日,教育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7个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认真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以及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五项任务。并进一步提出要实施“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以及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经费收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等7项具体措施。从2000年开始至今,类似文件几乎是年年均有下发。2005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教育部等七部门也分别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名称仅只是换个年份而已,可谓是“年年岁岁‘文’相似,岁岁年年‘生’不同”。这也充分说明教育主管部门规范乱收费现象的效果并不明显,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预期目标远未达到。教育乱收费,尤其是城市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现象虽久经治理,但又久治不愈,究竟为何?文本拟从城市中小学“择校费”产生的根源上深入剖析,并就其如何根治进一步提出解决对策。

一、收取“择校费”的现状扫描和负面影响(一)城市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现状扫描

每年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之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教育主管部门也都会纷纷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制订出本地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和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但各地中小学收“择校费”的现象却屡禁不止,且数额之大令人乍舌。因各地“择校费”数据是一个极具敏感性的信息,所以要获得具体详细的数据毫无疑问是非常困难的。这里仅以一些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数据之“斑”来窥各地中小学收取“择校费”之“豹”。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课题组,对北京市中小学生2008年择校情况进行大调查,结果表明北京市中小学生择校行为主要发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小学升初中,其次是初中升高中,择校的平均费用超过2万元。另外,相关数据还表明不同“学段”交

纳的“择校费”高低差别也很大。最高的是高中阶段,高达27518.34元。其次是小学阶段,数额为19637.83元。最低是初中阶段,金额也达13694.85元;2007年广州市许多知名小学的择校费也非常高昂,许多省一级学校赞助费潜规则都是4万元起步,但由于报读人数增多,甚至会上涨到5万元。还有一些拥有优秀师资且在外语教学方面有特长的学校,价位会上涨到8万元。另外,2008年广州市部分公办小学择校费的收取情况详见表1。表1

2008年广州市部分公办小学择校费的收取情况一览表

学校

校址择校费(元,人民币)

东风西路小学(公办)东风西路265号5万中星小学(公办)淘金北路正平北街一巷5万黄花小学(公办)区庄原道路46号5万乐贤坊小学(公办)

华贵路乐贤坊54号

5-6万

资料摘自:郭炳朋,《优质学位紧俏,多数人“愿挨”》,《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1日。

由前述资料可见,目前在我国城市中公办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现象不但普遍存在,有些甚至是公开的。这些也充分说明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贯彻不力,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二)收取“择校费”的负面影响

虽然学校和有关各方也能列出一些“择校费”阳光化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学交易”的权利寻租行为发生,又可以弥补国家教育经费投资不足对学校发展的制约等,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也必须高度重视,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原则

春秋末期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就曾提出“有教无类”教育大同的平等思想,也就是说,在接受教育的机会上人人都应该享受平等待遇,学校和老师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要公平,不应该有任何类别上的歧视。而在同一所学校里,一部分学生不交“择校费”,另一部分学生要交“择校费”,这就是不平等,就是差别歧视。《义务教育法》第4条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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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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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经费的投入还相当有限。面对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教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那些因交不起“择校费”不能进入该校就读的学生来说,就是严重的不平等。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教育公平的原则和理念产生动摇,甚至失去信心。

2.滋生拜金主义观念

通过交“择校费”就可以获取在拥有优势资源的学校里读书的权利,长此以往,就会让人建立起“分数不够,拿钱来凑”的不正确观念。“行为示范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教育方式”,如果通过交“择校费”就可以上理想学校的现象不能得到遏制并呈日渐盛行之势,那么就可能会在学生幼小的心灵里种下“金钱万能”和拜金主义等不健康的思想种子,这一切又都将会严重影响到他(她)们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也必将会影响到祖国的未来发展。

二、城市中小学“择校费”的根源剖析

城市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现象屡禁不止,且价码有逐渐攀升之势。任何事物都有其发生的背景和基础,“择校费”现象也不例外。下面笔者尝试着从三个方面剖析这一现象的根源。

(一)“重点”与“非重点”学校划分的存在

“重点中学(小学)”、“示范性中学(小学)”、“实验中学(小学)”、“外国语中学(小学)”等之类的标识牌在中小学门口比比皆是,有的学校甚至挂上十几个标识牌,以示它与其它学校的不同。而现阶段在城市里读书的中小学生几乎都是“清一色”的独生子女,即便不是独生子女,每位家长也都是“望子成龙”、,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一个更好的未来。绝大多数家长都很重视基础教育,普遍认为孩子能上一所质量好的小学,就意味着小学毕业后能升入好中学的机会就会增大,而进了重点中学的门就等于进了大学的门。正是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家长们对即使是交一大笔“择校费”,只要能把孩子送到质量好的重点学校或示范性学校读书的做法也大都表示接受和认同。因此,只要有“重点”与“非重点”学校类别划分的存在,恐怕收取“择校费”的现象就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二)优质基础教育资源供给的严重不足

“择校费”是教育消费者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所导致的。市场经济规则告诉我们,在一个产品市场中,产品的价格是对其供求双方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供过于求,产品价格就会下跌,反之,如果供不应求,产品价格自然就会上升。如果把优质基础教育消费看成是一种“产品”,一旦这种“产品”的供给不能满足教育消费者的需求,那么这种“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这种价格上涨的表现形式,就是部分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所收取的“择校费”。虽然目前我国在基础教育经费方面的投入在逐年增加,但相对其需求来说还远远不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些能提供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学校,为改善自身办学条件,就以收取“择校费”的形式来增加收入,从而弥补政府教育经费拨付不足的缺憾。

(三)教育资源的配置失衡

实际上,导致“择校费”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教育资源的配置失衡。虽然我国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占GDP的比例在不断增加,但目前其比例仍不足4%,这充分表明国家财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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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经费问题,很多基层教育主管部门都倾向于集中有限的财力办好几所高质量的学校(中小学)的思路,这也是上文分析的出现“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划分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财力的倾斜配置,致使得到政策支持的学校在硬件设施上相比其它学校更好更全(如:微机室、实验室、语音室、体育馆等),这些学校的教师待遇相对其它学校也会更好一些,因此它也更能留住和吸引优秀的教学及管理人员。优良的硬件设施加上优秀的师资队伍就自然会使得其成绩斐然(获得的各种比赛和竞赛的奖项多、升入上一级名校的比例高等),其知名度也就会越来越高,从而就会有更多的学生家长愿意把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来读书。但是由于学校的资源是有限的,其远远不能满足更多家庭对这种教育的需求,于是“择校费”就成了“片生”之外生源进入该校的重要条件之一。据此可知,教育资源的配置失衡才是“择校费”现象的真正幕后推手。

三、城市中小学“择校费”的根治措施

针对上述关于“择校费”现象产生根源的三个方面的原因剖析,下面就对其如何根治问题也分别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取消对“重点”学校的认定,加大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

《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五十三条也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由此可见,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行为是禁止的,但是实际情况是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太轻,或者是监督部门因为某些利益关系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致。只有教育主管部门真正取消对学校“重点”与“非重点”的认定,有监督和处罚权的部门严格执法,并对违法的学校、其相应主管单位以及它们的负责人施以严厉处罚,才能真正让“重点”的标识牌从学校永远“下岗”。没有了这些标识牌,自然学生“择校”的热情逐渐就会淡化,久而久之,现象也就会越来越少。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资源的投入,鼓励私人办学

由于“择校费”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能满足教育消费者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所致。因此,要根治“择校费”现象,一是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二是鼓励私人办高质量的学校,在一定政策许可范围内,收取某些富人自愿的择校费,这样可以补充缓解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样就能提供更多的优质基础教育资源“产品”,一旦达到“供需平衡”或者是“供过于求”状态,这种“产品”的价格自然就会稳定或者下降。这样既能够满足富裕的教育消费者的需求,又能够缓解普通家庭

“望女成凤”“产品”“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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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考前突击”调查及分析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机电学院

杨丽霞张瑞珠

王江华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考前突击现象,就学习风气、考前心态、突击效果、考核方式等问题对全国581名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分析了当代大学生考前突击的现状及原因,认为高校作为创新人才培养的摇篮,应改善学习风气,完善考核方式,提高教学效果,从根本上避免考前突击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大学生考前突击学习风气问卷调查

一、调查背景及意义

在教学工作中,我们发现考前突击现象较为严重,高校学习风气亟待改善。网上一份宁夏大学关于大学生学习状况的调查显示,天天上自习的学生只有33.4%;平时很少去、考试前上自习的学生占21.5%,从未上过自习的学生占5.4%。大部分学生虽然重视考试成绩,但不愿付出努力,甚至有些学生把60分作为自己的考试目标,主要靠“考前突击”通过考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团委信息调研中心关于学生“十大不良学习习惯”的调研结果显示:“平时不用功,考前临时抱佛脚”的现象较为严重。“考前突击”现象在其他高校也普遍存在,多数学生已经习惯了考前突击,并把它作为主要的学习方法。

考前突击是一种流行风气,由此引发逃课、旷课等不良学习风气,并且,这种“势力”还在不断壮大,而其积累的结果是可怕的,直接导致学生专业知识掌握的不牢固,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就业,这种“蝴蝶效应”是值得我们关注与深思的。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考前突击现象的出现?

部分学者从宏观角度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转型期价值观的变革、理解投入与产出的狭隘性是产生考前突击现象的内因,而外压的立体丧失、亟待提高的教师素养、课程设置与学生课程观的错位是产生考前突击现象的外因[1];也有学者

从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大学生不良学风产生的原因[2]。上述分析仅从理论角度探讨了“考前突击”及不良学风产生的原因,并未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考前突击”现象进行深入剖析。

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四年的学习时间是非常宝贵的,不仅能够极大地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视野,更多的是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我们的“天之骄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而选择考前突击呢?为此,我们对部分高校的学生作了抽样调查,旨在深入探讨考前突击的现象及原因。

二、调查范围及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两种方式展开:发放问卷、座谈调查及网上调查。问卷共发放581份,遍及12个省市,回收573份,回收率达到98.6%。调查问卷学校及回收的数量如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92),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20),北京民族大学(21),赣南师范学院20份,湖北大学(20),湖北工业大学(23),华北电力大学(20),云南大学(20),华中农业大学(21),江汉大学(20),南昌科技大学(20),上海财经大学(20),武汉理工大学(22),武汉科技学院(23),西安交通大学(20),新疆大学(20),重庆文理学院(20),郧阳医学院(20),长江大学(23),华中科技

承担“择校费”的压力,教育公平才能更好地得以实现。

(三)坚决贯彻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方针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人们之所以购买此产品而非彼产品,主要原因是产品的差异性所致。如果产品间无差异或者是差异性不显著,消费者就不会做出偏好性消费行为。很多家长之所以愿意承担“择校费”就是要购买优质基础教育“产品”。此行为表明,目前我们基础教育“产品”质量的差异还很大,而造成基础教育“产品”质量差异的原因主要是教育资源的配置失衡所致。只有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使所有学校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一律平等,杜绝政策性倾斜行为,才能逐步弱化学校之间的差别,从而才能彻底地根治“择校费”的现象。就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要真正做到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还需要一个过程,不过不能因为目前不能一步到位而对其丧失信心,必须坚决贯彻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方针不动摇。唯此,“择校费”的现象才能在将来得以根治。

参考文献

[1]周建邦.治理择校关键还在教育均衡[J].湖北教育,2009(1)

[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6)

[3]邓兴军.北京择校费平均超2万元[N].北京青年报,2008-2-18

[4]梁艳燕,吴旦颖.小学报名也搞潜规则,省一级学校择校4万起[N.南方都市报,2007-5-13

[5]陈鸿,严燕飞.试论择校与教育公平[N].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8(1)

[6]胡咏梅,卢珂,薛海平.中小学择校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市中小学的调查[J].教育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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