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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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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防范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由其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如车辆超标严重,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高发等,通过分析引发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产销售环节上的不规范,驾驶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定性不准确等,提出了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销售源头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法律,加强路面执法管理等对策。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防范对策

近几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经济实惠和环保等特点深受广大工薪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并迅速走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占道抢道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再加之其在管理上的混乱疏忽,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和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安全性差,车速超标现象严重

由于电动自行车环保、机动又经济,再加上现有交通法规对其的优惠政策,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数越来越多。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电动自行车生产量、销售量最大的国家。但是,电动自行车中绝大部分是打着电动自行车名号的电动摩托车甚至是汽油助力车。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曾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该次抽查的32种产品中,仅有7种合格,抽样合格率只有21.9%。在对不合格原因的分析中,尤以电动自行车的超速问题最为严重。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一般行驶速度均在20~30公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偏快,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又达不到规定速度,易撞人和被撞,安全系数差,再加上制动系统在行驶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使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驾驶这种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非常危险,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违法行为突出

从表面上看,电动自行车轻便无公害,是理想中的安全代步工具,可现实却告诉我们,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参与交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占道抢道、上机动车道、闯信号灯、超速行驶、载人载物、逆向行驶等。由于电动自行车毕竟在性能上不同于自行车,其速度比自行车要快得多,车辆有时可达20~30公里/小时甚至更快,因而这些因素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1]

(三)电动自行车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

由于车辆驾驶人和其自身性能等原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持续增长,公安交管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仅浙江一省发生的由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3957起,死亡430人,伤4371人,分别占总数的10.8%、6.5%和10.3%,其中死亡人数与2005年同比上升47.8%。2007年全国因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49.9%。目前,全国各地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的立案事故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都占到相当大的比例,且各项指数呈上升势头。

(四)电动自行车在使用上和管理上的疏忽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在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上都还没有出台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以至于交警部门在执法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一方面,对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及使用者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虽然目前我国开始对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但很多方面都只是流于形式,细节部分没有做到位,致使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出现了很多漏洞。另一方面,按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驶。但有一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严重影响了机动车的行驶,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由此可见,有电动自行车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治安隐患不容忽视。 [3]

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在生产和销售上的不规范

国家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的监管重视不够,导致许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钻法律的空子,生产大量不合格、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市场销售。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整车重量、鸣号装置、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并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而实际上许多电动自行车厂家因利益驱动,制造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同时受制作成本和工艺限制,有些电动自行车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缺陷,直接造成了电动自行车车速超标的安全隐患。而对这种行为,国家各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上却持不同态度,再加上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使目前这种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混乱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二)对电动自行车定性不准,使其管理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km/h,空车质量为40kg以下,具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4]这一规定来看,电动自行车应当归入非机动车序列。因此在日常管理中,交警部门也只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至于“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 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按有关规定则应归入机动车序列。但目前的电动自行车其性能及在实际行驶中的速度等均与轻便摩托车相差不多,甚至有的可与摩托车相比。从市场上的销售使用实际情[5]

况来看,既有纯粹采用蓄电池为动力,辅以人力驱动的电动自行车;也有纯粹采用内燃机为动力,无需人力驱动的摩托车。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中有很大一部分意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因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把现行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序列的确不太妥当。另外,按法律规定,这两类车在管理上是大不相同的,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摩托车驾驶员需经过技术培训,且经过交通规则考试,待获得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才能上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路则没有这一限制,买车即可上路。交通规则基本上可以说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盲区”。骑着属于非机动车类的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享受着机动车的权力,却又不遵守相关法律对机动车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是非机动车,无论其有多大过错,在一定的数额下,由机动车一方“买单”。这种奇特的现象及交通管理部门所处的尴尬境地,实属是因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不准而形成。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不必经过培训、考核就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这些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上路行驶时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同时,他们对车辆机械性能不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更为重要的是,当以上个体不安全交通行为升级为群体不安全交通行为的时候,交通事故的数量则不可避免地上升。另外,电动自行车的外部对驾驶人也没有相应的保护设施,驾驶人的身体安全暴露在外面。驾驶人在行驶时通常也没有头盔等保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比普通自行车的损失要大,后果更加严重。

(四)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求与现实交通环境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还没有推出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的交通工具,因此非机动车道是按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建造的。甚至有一段时间许多城市由于错误理念的影响,对今后非机动车的发展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在城市改造时,把非机动道严重缩水甚至改成机动车道,因而当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时,非机动车道实在是难以容下发展势头如此迅猛的电动自行车,再加上主管部门对非机动道的管理上的不重视,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现象随处可见,使得电动自行车再通行需求及交通环境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和交通事故的大量产生。 [7][6]

三、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防范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源头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目前在道路上飞驰的电动自行车有很大一部分是超标产品的情况,在以后的监管中,建议质检、技监、安监、工商等部门积极沟通、进行联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超标准厂

家的查处力度,尤其是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严格监督把关,严禁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对无证经营的或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整顿和取缔,杜绝质量不合格和违规超标车辆继续流入市场。只有这样堵住了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源头,才能净化销售市场,从生产、销售环节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得到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定性

每个城市、每片区域都有区别于其他地方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所以,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框架内,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颁布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目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状况;明确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定性、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完善电动自行车准驾制度、非机动车保险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和牌照户籍制度,形成并出台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暂行规定,真正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正轨管理轨道,从根本上改变管理失控、无序行驶的现状。

(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确保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不断地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车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应以通告形式对电动自行车使用及管理规定广而告之;其次,通过工商、质监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有关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和消费信息,引导群众慎重选择购买电动自行车;再次,以社区、小区为宣传点,各种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为宣传面,点面结合着重宣传电动自行车的自身特点、正确使用方法、安全行车、法律法规、自我保护等多方面技能知识,逐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从而把他们在参与交通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已达到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目的。

(四)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而对于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有关部门则应秉公办事,严惩不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载人载物、乱穿乱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查处并记录在案,取缔各类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对非机动车辆违法的处罚力度,尤其是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迫使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人对交通法规、安全意识加强认识,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另外,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开展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的专项工作。整顿治理的重点应放在纠正闯红灯、占道抢道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定点和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积

极组织辖区交警开展查处违法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期管理机制。通过整顿治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车秩序,以达到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的目的。

(五)加强路面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近几年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原有的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动态平衡被屡屡打破,电动自行车在混合交通的道路上经常出现占道和抢道等违法行为,针对此种情况,应当对有条件的道路必须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开来,严格实施交通分离,从而确保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车辆的交通安全;另外,应在非机动车道设置临时停车点,提高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从而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随意停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总之,应尽快改善不合实际的非机动车道路情况,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路可行,同时为电动自行车驾人设计出安全可靠的道路保护设施,确保电动自行车有一个安全、舒适的道路交通环境。

(六)全面实施关于电动自行车户籍登记制度

从2007年开始,全国逐步推行电动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这对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次很好的契机。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并在全国统一推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户籍化管理,对于符合标准的车辆核发电动自行车牌照,定期进行年审,对不合格的车辆采用淘汰制度,并建立电动自行车车辆档案,以此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高其驾驶人的守法意识,遏制电动自行车事故逃逸和盗抢情况的发生,使电动自行车和其他机动车一样在道路上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约束。

参考文献:

[1]刘芳.80%电动自行车不合格[N].解放日报,2001,07,10.

[2]王纲.《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解读[N].长江日报,2007,07,03.

[3]葛力.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法律缺失及对策研究 [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8年第二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6]日京.电动自行车北京禁改限[N].羊城晚报,2005,12,03.

[7]严宝杰,张瑞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6.

[8]卢一夫,莫志松.中山市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及管理对策[J].南粤警坛,2006年第二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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