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2010年10月29日
一、内容
1、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且符合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保障部2002年4月5日发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及相关法规、文件。
三、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或病情相对稳定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申请时需提交资料
(一)首次伤残鉴定提交资料:
1、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gd.lss.gov.cn下载);
2、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一张;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与工伤有关的原始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6、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二)各市到省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除首次伤残鉴定提交的1—6项资料外,还需分别当面提交下列资料:
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复查鉴定结论签收时间证明材料。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交资料:
1、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下载);
2、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申请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相关诊疗病历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要求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
6、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一张。
(四)旧伤复发鉴定提交资料:
1、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下载);
2、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一张;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保对账单);
5、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与工伤有关的原始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7、相关的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8、与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
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注:提交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个人申请的须签名,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1、工伤发生后初次申请鉴定的,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或伤情稳定时提出。
2、申请省本级复查鉴定的,应当在自收到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书面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
3、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省本级一年后复查鉴定的,应当在自收到的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凭书面材料到受理窗口当面提出。
4、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市的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书面材料到受理窗口当面提出。
5、因伤病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后提出。
(二)审查受理。申请方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下载),带齐相关鉴定资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窗口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在申请时效内的,受理窗口发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三)组织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60至9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省直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凭参保证明,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因伤病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各市到省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咨询电话:83352256,监督电话:8319286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