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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社会价值理念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有限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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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会管理;社会整体三分法;价值理念   [摘要]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西方现代化之重要成果的狭义的“公民社会”,在实践范围上与我国社会管理所说的“社会”具有部分相关度;公民社会的主要价值理念,在根本方向上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需要的价值理念不相符合,只是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次要目标上具有补充和辅助的借鉴价值;公民社会的价值观的实质精神是公民个体的自由自主价值至上,对于我国社会管理的根本价值观――人民群众整体的“社会”福祉优先是异质的,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是非实质的。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3)04-0021-07   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一种独特方式的转型,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如果公民社会的确是西方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和重要成果,那么,不管人们把它理解为是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中世纪封建等级性质的“臣民社会”的历史性否定,还是把它理解为与政治国家和经济生活并列的狭义社会领域,它的实践和理论,特别是它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对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都无疑具有值得认真思考和借鉴的意义。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的“国情”、“社情”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公民社会的框架和价值理念对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是有限的和非实质的,我们不能够把它拿来全盘加以运用。本文以当今政治理论家科恩和阿拉托在批判继承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等人思想的基础上所“重建”的狭义公民社会理论为分析对象,来阐明上述观点。   一、公民社会框架与我国社会管理的部分相关度   在西方,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现实,主要是近现代社会建构和发展的产物。就公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和变迁来说,主要经历了从洛克的公民社会思想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再到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葛兰西在概念使用并不连贯的思考中所提出的公民社会、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三分法雏形,哈贝马斯的公众领域和生活世界理论所包含的对公民社会的阐释,最后到科恩和阿拉托所“重建”的“社会整体三分法”理论模型的复杂演变过程。根据科恩和阿拉托最后确定的这一理论模型,公民社会是相对于国家和经济――即政治维度的社会和经济维度的社会――而言的,指的是介于国家与经济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主要由家庭等私密领域、社团领域、大众交往领域、社会运动领域所构成;公民社会是由公民自己建构、自己动员而创造出来的,是通过法律特别是主体权利而制度化和普遍化的;公民社会的这两个维度――自己创造和制度化,虽然在一定时期能够分立存在,但从长远来看,它们的相互依赖是公民社会得以再生的必要条件。   对于这一理论模型中的公民社会,科恩和阿拉托特意指出了他们认为必须说明的三个关键之点。首先,有必要把公民社会与另外两个维度的社会――由政党、政治组织、政治机构(特别是议会)所组成的政治社会,由生产组织和销售组织如公司、合作经营体、合伙经营体等组成的经济社会区分开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他们认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一般产生于公民社会,它们分有着公民社会的某些组织形式和交往形式,并且通过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制度化。其次,公民社会并不等于行政国家和经济过程之外的社会生活的全部。它所代表的只是由各种规范、角色、实践、关系、能力、依赖形式所构成的社会学意义上的世界的一个维度,或者说,是一个从自觉结社和社团生活来看这个世界的特殊角度,它是更广阔的社会文化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在已经制度化或正处于制度化过程的意义上,它是生活世界的社会化过程的各种结构、社团、有组织的交往形式。最后,公民社会与经济、国家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过程,公民社会与后两者之间并非必然处于对立之中,尤其是在自由民主条件下,把公民社会与经济、国家对立起来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以社会三部分划分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理论,并非仅仅是一种理论构想,而是对西方社会中公民社会现实的一种特定角度的写照。确切地说,是对西方近代以来逐渐形成的狭义的社会生活和相应价值理念的一种概括。这就是说,公民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是公民社会理论得以产生的客观根源。无论人们怎样界定公民社会,只要人们把个体权利作为公民社会的一个基础性价值理念,那么,在西方,就必定有与上述界定相应的公民社会存在。确认这一点,对于本文所要进行的分析十分重要,这就是,我们把公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也看作是公民社会的现实框架,并由此去思考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从本质上来看,公民社会是西方社会现代性建构过程的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成果。或者说,现代性是公民社会的根本历史性质所在。这也正是公民社会的实践和理论,特别是它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能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主要原因所在。   为了给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提供清楚的前提,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社会整体三分法”中的“公民社会”框架在社会范围、关注的领域重点和管理主体方面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度。   其一,在社会范围方面,“公民社会”所代表的社会范围,如前所说,主要是由家庭、社团组织、社会运动、日常交往形式所构成的领域。显然,这一社会范围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指的社会范围,既有部分重合的地方,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说的社会,指的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并列存在的社会建设意义上的社会。它不仅包含了公民社会理论所指的生活世界的社会化活动,而且远远更加广泛。我国当前的民生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收入分配的悬殊问题、社区治安问题、交通拥挤问题)、民权问题(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问题、东西部地区的社会差距问题、教育和医疗权利的公平问题、利益补偿问题、群体事件问题)、日常交往问题(直面交往、媒介交往)、消费问题(浪费现象和不良消费)等等,基本上都在我国社会管理所指的社会问题范围之内。因此,“公民社会”所指的社会和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指的社会,尽管都是狭义的社会,但总体上看,前者包含了文化生活中非官方的交往活动及其形式,但前者所涉及的生活内容,远远小于后者,只是后者的生活内容的一个部分。   其二,在关注的领域重点方面,“社会整体三分法”模型下的公民社会理论,立足于西方社会已经实现的现代性和制度背景这些前提,其所关注的领域重点是生活世界中公民主体的自身结社、自身组织活动。而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仍然处于现代性的建构过程之中,以及我国所具有的极其不同于西方民族的制度背景等因素,因而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关注的重点领域,则主要是民生和民权领域,而且是从首先主要关注民生领域再到主要关注民权领域的发展过程。   其三,在管理主体方面,公民社会理论对此是不言自明的,它对公民社会的界定以及对公民个体权利、公民自主的强调,对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的说明,表明了它把公民和公民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管理的支配性主体,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则主要是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是辅助性的管理主体。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主体,尽管实际上正在越来越强调公民和公民组织的主体性,但显而易见,要解决我国社会的那些重要的民生和民权问题,政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需要作为社会管理的领导主体。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各种主要因素,我国社会管理的未来趋势也许是实现政府主体和公民主体大体平衡发挥作用的过程。   因此,在社会范围、关注的领域重点和管理主体方面,公民社会框架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既有相关联、相契合的方面,也有不同、不相契合的方面,总体上看,相关联方面所涉及的是我国社会管理的较小部分。这是我们进一步确定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和实质精神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有限借鉴意义的前提。   二、公民社会价值理念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有限适用性   按照科恩和阿拉托的看法,公民社会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维度,有着自身本质所决定的规范要素,这就是个体权利、个人隐私、自愿结社、平等合理对话、多数原则、公开性、自由创新、团结联合、合乎法律等。   可以看到,这些规范要素,实际上是公民个体和公民组织从事狭义的社会化活动的主要的一般原则或共识性要求。从价值理念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在这些规范中,除了合乎法律这一制度要求前提以外,有的本身就是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如个体权利、自由、平等,其他的则隐含着公民社会的诸多价值理念。如果把这些规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我们认为,它们所承载的价值理念主要是公民的个体权利、自主自治、自由选择、民主平等、理性对话、团结一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够把公民社会的这些价值理念看作是自身自足的存在。归根到底,它们在西方任何一个社会整体所信奉的基本价值理念体系之中有其根源,它们的性质和作用,也只有从其根源出发才能确定。所以,如果说,西方任何一个主要社会整体所信奉的基本价值理念体系是由个体权利、自由、平等、民主所组成的话,那么,它们也必定表现在公民社会领域之中。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社会的主要价值理念,虽然由于其存在领域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不会完全等同于社会整体的基本价值理念,但显然,它们也不会与后者根本异质或完全异质。从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与社会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价值理念的一致和差别来看,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可以判定,个体权利、自由、平等是这三个领域所共同具有或共同要求的核心价值理念,民主平等和理性对话则主要是公民社会与政治领域所共同强调的,它们在经济领域中一般处于非主导地位,而自主自治和团结一致则是公民社会不同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最突出的价值理念。   无论如何,公民社会的上述价值理念,作为西方社会现代以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变革演化的内容和结果,本质上是西方社会进行现代性建构所形成的引导性价值理念。如果断定我国正处于自己的现代性建构过程之中,如果我们把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理解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管理的现代性建构的话,那么这意味着,在西方形成的公民社会理论所强调的公民社会的基本规范,特别是我们所指明的那些基本价值理念,对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确有着一定的借鉴和适用意义。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方面所进行的历史性变革,表明了我国现代性建构的突出成就。首先,我国经济改革以来逐渐建立的公有制主体与非公有制主体同台竞争、共同发展的经济主体格局,以及在市场体制形式中不同类型的资本开始生成和对经济的驱动作用,都在本质上意味着我国在经济上已经开始了自己特色的现代性建构。其次,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民主建设也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以宪法和具体政治法律为制度规则的政治文明取向,以村民自治为试验的基层政治民主改革,都在很大程度上开始了我国政治生活的现代性进程。最后,在文化生活方面,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文化需求为指导原则的文化体制改革,使得文化创作的选择度空前扩大,文化产业经营的自由度空前提高,为我国文化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   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指向的狭义的社会领域来看,随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我国公民对自身法定权利的自觉程度,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程度,公民团体的自治程度,公民之间交往活动的自由程度,公民在自身正当利益的实现方面,在工作、教育、医疗等社会条件的获得方面,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无疑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由于这些社会成就都是以我国经济政治生活的现代化过程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为基础的,所以可以断定,我国整个社会中的狭义社会及其管理,也正处于现代性建构的过程之中。   与此同时,也需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狭义维度的社会的现代性建构,的确有着我国特殊的现实和历史情境。第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根本价值目的是人民群众的“平等而统一的整体福祉”的实现。所谓“平等而统一的整体福祉”,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个体之间在价值实现上不存在实质性差距,同时他们的福祉又是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国基本制度的这一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必须实行人民群众整体福祉优先于个体福祉的管理制度。第二,我国巨大数量的人民群众要求平等共存、众多民族要求共同发展的强烈愿望,也规定了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必须把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的社会这一领域的统一稳定、团结和谐、一体繁荣放到首要位置。第三,从我国的文化价值观的传统和现实来看,我国文化价值观的悠久传统中的民为邦本、社会和谐、国家统一、民族整体利益优先这些价值理念,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合理地改造和转换为指导当今我国整个社会发展的具有巨大现实力量的价值理念――人民群众平等而共同的整体福祉优先、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国家统一、集体主义。而这些价值理念,在本质上是“传统一现实”意义上的价值理念,它们虽然并不就是我国整个社会中狭义的社会领域管理的直接的价值论理念,但却具有根本的灵魂和方向引导意义。显然,上述这些国情因素的综合体,形成了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或现代性建构的本质限定条件。   这里,我们主要从文化价值观或价值理念的角度来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进行分析。如果文化价值观或价值理念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灵魂和主要优势所在,那么,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必须面对、也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我国历史上所形成、传承和被中国共产党合理改造和转换而建立起来的强大的“传统一现实”的文化价值观中的那些与社会管理有关的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与西方公民社会所突出的以现代性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管理的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之间的不一致、矛盾或冲突问题,即如何面对、如何解决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的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来说,它所需要的价值观在内容上是多维的丰富的,或者说,它所需要的价值理念是多维的、多层次的。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如下两个层次:   其一,在根本方向层次上,前面谈到的我国国情条件决定了我们需要把“传统一现实”维度的关于整个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正确地体现到狭义的社会管理中去,作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根本方向理念;可以得出,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的狭义的“社会”管理的根本方向性价值理念,应主要由“社会”福祉优先、“社民”为本、“社会”和谐、“社会”团结所构成。显然,我国社会管理的这些根本方向性价值理念,与公民社会所突出的核心价值理念如个体权利、自主自治、自由选择、存在着异质性的不同,因而,后者在“方向上”对于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是不适用的。   其二,在次要但也相当重要的目标层次上,考虑到我国整个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特有的历史进程,特别是考虑到我国“传统一现实”的社会价值观对我们民族生存发展具有根本灵魂意义,也考虑到我国古代社会管理把社会本位价值理念加以绝对化这一历史缺陷,我们认为,需要在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传统一现实”的社会管理的价值理念的框架下,相对充分实现公民社会所强调的个体权利、自主自治、自由选择、民主平等这些价值理念。至于公民社会的理性对话这一价值理念,则需要尽可能充分地补充到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之中;而团结一致这一价值理念,由于与我国社会管理的社会和谐理念基本一致,则无需专门增加进来。无疑,以完善和优化后的我国“传统一现实”的社会管理的价值理念,去整合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创新任务,而且,归根到底,需要通过我国社会管理的系统制度安排才能完成。   上述讨论表明,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对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需要的价值理念,主要具有补充和辅助的借鉴价值,其能够发生作用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对于其价值理念的各种要素,需要加以具体分析、甄别和运用。   三、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实质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非实质意义   公民社会的那些基本价值理念所构成的是关于公民社会管理的价值观整体。深入分析这一价值观整体,可以认为,存在于它之中的实质精神,是公民个体的自由自主价值至上。无论是公民的个体权利,还是公民自主自治、自愿结社,还是公民的自由选择、自由创造,都无不体现着上述实质精神。至于理性对话和社会团结,说到底是以公民个体的自由自主价值为前提的。公民社会的价值观的上述实质,可以从西方近代主要民族所产生的公民社会与社会整体、公民社会的价值观与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之间的历史性关系得到证明。   西方自近代以来之所以会逐渐形成公民社会,归根到底是由于已经先行产生了资本主义工商经济关系及其人格化主体――工商资产阶级,由此首先形成了哈贝马斯所说的资产阶级的公众领域,然后是资产阶级在政治生活中取得统治地位,最后是资产阶级在全社会建立起了占据支配地位的、反映自身经济政治权利要求的完整的个体自由选择至上的价值观。自从那时以后,在西方社会中不断涌现的各种各样的公民社会的价值观,除了少数具有批判或调和的性质以外,绝大多数与西方社会整体中主导的个体自由选择这一价值观,是本质一致的。无疑,公民社会与社会整体以及与社会的经济政治领域之间,公民社会的价值观与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以及与经济政治领域的价值观之间,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但归根到底,任何一种公民社会,在通常情况下必然受到它所处于其中的社会整体、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根本制约。任何一种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在通常情况下也总是处于社会整体的价值观的支配之下。由于现有的公民社会是处于西方社会背景下的,由于西方社会的资本驱动型经济制度及其市场体制形式、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共同规定了西方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个体自由权利至上。所以,西方社会中公民社会的主导性价值观,在实质上必定是在与社会整体的价值观相一致的前提下而又体现公民社会本质特点的价值观。考虑到自主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另一本质特点,因此,我们把公民社会的主导性价值观概括为:公民个体的自由自主价值至上。   如果对西方社会中公民社会的价值观的上述判断是基本正确的,那么,它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价值观在性质上不只是不同,而且相反。因而,它的借鉴意义也只能是非实质的。   从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来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改革发展和现代性建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入,随着我国公民自觉自主意识的提高,我国原有的对公民个体的自由自主权利的社会管理制度设计所存在的不充分、不到位问题开始凸显。既然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也是社会管理的一种现代性建构,那么,就需要改革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起新的既保持我国“传统一现实”的社会管理的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又尽可能充分地实现和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的制度。正是在这一点上,公民社会的价值观的实质精神,对于我们有着可以参照、可以适度借鉴的意义。例如,在公民自愿结社、自愿建立各种交往组织等社会化生活方面,国家应建立起以宪法为基本依据的开放的管理制度,主要提供正确的、一般性的方向引导法律,去除那些磨损公民自主积极性的繁琐的规章和手续,建构起公民自己组织自己、自己管理自身社会化生活的制度条件。   同时,必须再次强调,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进行的现代性建构,是由我国国情或我国条件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国情或条件的本质内涵。因此,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所要坚持的根本价值观,显然只能是公民整体的“社会”福祉或人民群众整体的“社会”福祉优先。这既是我国社会管理对传统文化中社会本位的价值观进行改造的结果,也是我国以人民群众整体福祉为首要价值目的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制度安排的本质要求。由此来看,由于公民社会的价值观的实质精神既然是公民个体的自由自主价值至上,它与公民整体的“社会”福祉优先这一根本价值观是异质的。因而,我们不能整个地采用它,而只能去掉其至上性,即把“公民个体的自由自主价值”作为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一个非方向性部分来构建。当然,这对于改善我国的社会管理现状来说,也是重要的。   也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原因,从解决当前我国社会领域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的角度来看,如果以公民社会的个体自由自主价值至上的价值观为引导,显然不可能真正解决我国社会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大量民生和民权问题。因为,如果实行个体自由自主价值至上,它所指向、所实现的重心是个体的权利、价值、利益,是围绕个体的生存发展目标而展开的,而不可能把社会成员整体的共同统一的生存发展目标放在首位,这在高度竞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下,必然导致一些个体与另一些个体之间在生存发展机会和条件上的不平等分化,致使大量个体落入非自由自主、甚至无法生存的地步,更不用说去解决狭义“社会”领域的那些重大和普遍性问题了。西方社会所存在的严重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的两极分化,已经有力地表明了这一点。从西方经济理论史的角度看,这也是亚当・斯密所提出的资本个体投资自由会自动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乃至社会利益和谐的观点的根本错误所在。因此,如果我国的社会管理实行公民个体自由自主价值至上,那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建设“社会”和谐的管理目标。   事实上,在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诸多民生与民权等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恰恰不在于对个体的自由自主这一价值重视不够或缺少相对充分的制度安排,而在于对主要由市场经济过程所形成的一个副现象――对原有的人民群众整体的“社会”福祉优先制度所造成的削弱,没有建立起新的充分完备的补充和加强体系。这一点应该完全能够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得到证明。   [责任编辑 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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