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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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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鲁政发[1995]86号附件一

为了做好我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要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精兵简政、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具体设置时,

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领导职务情况进行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

额。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部门之间、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不搞平均

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

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

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设置范围

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

员、办事员;副厅级机构设置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

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局级机构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局级机构设置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

员。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正科(局)级机构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科(局)级机构设置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须经省人事厅同意,明确写入设置方案,报国家人事部

批准,其规格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

上;

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

年以上;

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

年以上;

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

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应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掌握,最高不得超过2∶

1。

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30%。

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和管理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非领导职务,要按同级领

导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原来任命非领导职务,要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并不得超出规定的职数限额。确因职数限制不能任命为国家公务员同等职务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层

次安排,其级别和工资可参照原任职务套定。

(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兼任本职务的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要由任免机关批准。所兼任的职务必须在本单位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

得突破职数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规定,综合考核拟晋升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晋升时,部门、单位内必须有职位空缺。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

职数限额之内。非领导职务不得越级晋升。

(五)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职务工资变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设置意见,设置意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数量、非领导职务占各层次领导职务的比例、初次配备的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数、对原来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处理意见等。设置意见在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后,经同级政府批准

实施。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标准条件,从严控制,留有余地。对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以及越过职数比例配备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一律作废,

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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