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约金和赔偿金
摘 要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作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违约责任方式,在选择适用上存在着很大争议,就本文而言,笔者从概括的说明何为违约金和赔偿金入手,深入的分析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联系、区别,重点细谈违约金与赔偿金的竞合,对此现行法律法规适用的是选择模式,就其弊端做出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违约金 赔偿金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竞合 选择模式
Abstract
Key words: ……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也浮出水面。在注重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注重公民意思自治,也是建设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具体方面,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则是其具体表现。
一、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概念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金
赔偿金,即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有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来增加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