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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规则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92 | 更新时间:2007-9-10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规则

一、行政许可事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 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三、适用范围和办理部门 1.食品

2、食品相关产品(全部由省局受理申请,总局批准发证)

3、化妆品

注:化妆品由省局受理和审查,总局批准发证;牙膏由省局受理,审查部审查,总局批准发证。

四、发(换)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

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申报时需带原件核实);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份(申报时需带原件核实);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3份(申报时需带原件核实);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8、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9、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10、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换证企业); 11、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12、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同时报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二)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 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xxxxx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申报时需带原件核实);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换证企业); 4、许可细则(通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所申报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发(换)生产许可证流程

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受理→现场核查→产品抽样和检验→材料汇总审核→批准

七、发(换)生产许可证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20日内,审查组织部门完成现场核查和产品抽封样工作;自受理企业申请60日内,许可批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上述时限不含产品检验所需时间。

八、企业获证后,增项、迁址、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的许可

企业获证后,当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需重新核查和检验。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同前述的发(换)生产许可证要求。

①增项,包括增单元、增生产线、增规格、升级、增所属单位等;

②迁址,指企业获证后生产地址发生迁移;

③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技术和检验手段发生较大变化等。

九、名称变更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20日内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变更工作。

名称变更应当提交材料如下:

①、《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两份;

②、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各两份;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化时由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④、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十、实施机关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各省辖市局、扩权县局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部分工作)

许可岗位:职玉森 于泽宗 谢芳 管乐

联系电话:0371-65928606 0371-65928800

十一、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审查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规定,审查费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440元。

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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