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创美厨卫有限公司
销售子公司暂行管理条例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建立健全益阳创美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销售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提升销售子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绩效水平;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明确职权界线,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销售子公司。
2 定义
2.1销售子公司:指总部为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在不同市场区域设立的以销售公司产品为主要业务,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益阳子公司、岳阳子公司、常德子公司、株洲子公司。
2.2 本条例所称“董事长”指“总部董事长”,所称“总部”指“益阳创美厨卫有限公司”。
4 管理要求
4.1 股东权益管理
4.1.1总部总经办负责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转让、清算、注销等涉及股东权益的所有事务,包括组建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协调工作,并严格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要求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确保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4.1.2 销售子公司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总部总经办负责监督。因子公司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令公司及其他股东蒙受或可能蒙受财产、声誉等权益损失,情节轻微的,总部总经办视责任大小,制定处罚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情况严重的,将诉诸法律,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并追偿股东损失。
4.1.3 总部董事会决定出让销售子公司的,由总部总经办组织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清产核资事项,并依据审计报告拟订《股权转让协议》,经总部内部审批流程审核确定后方可签订。
4.2 组织与人事管理
4.2.1 销售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组织体系设置原则如下:
——总部总经办对销售子公司财务部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对子公司财务部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具体见第4.5条。销售子公司财务部至少应具有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价格管理、仓
储管理职能。
——总部总经办作为子公司的管理部门,对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考核,并有权就销售子公
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提出建议。
4.2.2 销售子公司第一负责人指实际直接统筹该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子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等,其对销售子公司经营结果负直接首要责任。无论销售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具有何种职位名称与职级定位,在本条例中统称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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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销售子公司总经理由总部总经办提名,董事长任命。
4.2.4 销售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由总部总经办招聘、培训后派驻,销售子公司已有财务部负责人的,应接受总部总经办考察三个月,合格的继续留任,不合格的应予解职、调离或辞退。
4.2.5 销售子公司除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外的其他岗位人选,经理级以上(含)的由销售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总部总经办审查,报董事长审批后任命;其他人员由销售子公司自行确定。
4.3经营计划与预算管理
4.3.1 销售子公司经营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开展,由总部总经办在10月至12月间组织实施。销售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总体框架下编制;经营计划由总部总经办制定模板,并提出编制要求,重点呈现核心经营目标的分解指标及实现路径。
4.3.2 总部总经办负责销售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的监控、监管及考核工作。
4.4 经营控制与分权管理
4.4.1 销售子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不得与本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组织架构调整前,需将调整原因,调整方案,编制说明等形成书面报告,经总部总经办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4.4.2 总部总经办负责制定销售子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方案,考核指标依照年度预算与经营计划设置,既关注短期目标,又兼顾长远发展目标,保持销售子公司组织活力。
4.4.3 销售子公司需在每月10日(含)前,向总部总经办提交各类财务报表、经营分析报表(或报告),其中财务报表格式与编制规范由总部财务中心制定,经营分析报表(或报告)格式与编制规范由总部总经办制定。
4.4.4 总部总经办负责检视销售子公司财务报表、经营分析报表(或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及编制水准,有权针对报表(报告)数据展开稽查,如果发现较严重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对报表(或报告)编制部门及总经理进行问责;如果编制水平长期达不到要求,则调整编制部门负责人岗位。
4.4.5 销售子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由子公司自行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废止、维护与存档;子公司管理性文件分三级管理,分级方式与对应的管理职权分别为:
——一级文件指规范和控制销售子公司经营管理、组织体系、子公司一级分权、费用管理、资金管理、
薪酬体系、激励政策、采购工作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核心关键流程,以及其他适用于全体子
公司或多个子公司的管理性文件,一级文件一般由总部总经办编制,董事长审批后发布,修订、
废止、维护与存档也由总部总经办负责。
——二级文件指一级文件之外,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一子公司,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的管理性文件,
也包括各单位针对公司发布的一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延展而编制的文件,一
般包括出入库管理、订单评审、样机(品)管理、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操作层面的管理性文件。二级文件由各子公司自行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废止、维护与存档,但需向总部总经办报备。 ——三级文件指一、二级文件之外,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一子公司,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的管理性文件,
以及由各子公司二、三级部门编制,适用于某一部门或特定业务流程的文件,一般包括行政后勤
类管理性文件、操作流程、作业标准书、工作规范等。三级文件由销售子公司自行编制、审批、
发布、修订、废止、维护与存档,且勿须向总部总经办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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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本条例颁布前,销售子公司业已发布,正在有效运行的制度流程文件仍然保持有效性,但新编制、修订、废止的制度流程一律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4.4.7 总部总经办有权检查销售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并有权要求各子公司修订不合理或不适宜于公司总体安排的制度流程条文,以确保公司整体协同运行。
4.4.8 销售子公司一级分权手册由总部总经办编制,内部二级分权由子公司自行编制,二级分权不得与一级分权相冲突,也不得违背本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4.5 财务管理
4.5.1 销售子公司财务部在业务上受总部总经办直接指导与管理,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命书、异动表、薪资变动表、辞职申请书及工作交接表必须经总部总经理签署后方能生效,并且财务部负责人离职或调岗的,交接人也由总部总经理指定。
4.5.2 销售子公司总经理有责任确保销售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完整履行各项管理职能,不得分割、削弱财务部负责人管理职权,不得随意调整财务部人事安排,不得动用其他行政资源对财务部负责人履行正常职能施加压力,若出现上述情况,总部总经办有权收紧销售子公司财务管理职权,直至完全接管财务部门各项工作。
4.5.3 销售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总部总经办指导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4.5.4 销售子公司财务原始记录(如单据、票据等)必须按总部财务中心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填写、保存。子公司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经济指标统计规则等,必须以总部总经办要求为准,若销售子公司故意混淆上述方法、原则、规则,达到弄虚作假的目的,一经认定,将对财务部负责人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4.5.5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存在特殊原因,确需另立会计账册和账户的,必须向总部总经办提出申请,经总部总经办会签,子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才能设立,但会计账册最多不能超过两本,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且所有账册、账户必须全部处于总部总经办监控之下,并向总部总经办备案。如有违反,若暂未给公司管理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暂未造成损失的,撤销销售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负责人职务;若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除将销售子公司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撤职、开除外,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4.5.6 销售子公司成本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由总部总经办监控,因销售型子公司的特殊性,除总体上按照公司预算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外,再由总部总经办对月度费用开支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具体原则如下:
——经常性开支,如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社保公积金、折旧、税金等按合同(如租赁合同、劳
动合同)、公司规定及当地政策法规办理,由销售子公司自行审核审批,但超出合同、公司规定或
当地政策法规范围的,报董事长审批;
——日常性开支,如办公费用、通讯费、业务接待费、低值易耗品费、邮递费等,由总部总经办依据
历史数据,设定一个总额度,由销售子公司在额度内自行审核审批支出,节余部分累积到下月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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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超支部分不予核销;
——业务性开支,如工资、业务费、运输费、促销费、KA(家电超市)费用、安装维修费等,由销售
子公司财务部每月月底制定下月度业务开支预算报总部总经办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按预算依照
分权手册规定的流程审批后开支;
——其他开支,如不能取得单据的公关费用,或月度预算之外的费用,单单报总部总经办审核,董事
长审批后才能开支。
月度预算已审批通过的,费用开支仍应以合理合规为原则开支,总部总经办、审计督察部有权对销售子公司费用开支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展开稽查或审计工作,对不当使用费用的行为予以惩处。
4.5.7 对较成熟的销售子公司,除实行严格的费用审批制度外,同时还实行总额控制,将上月销售收入的相应比例作为费用开支总额标准,优先核销KA(家电超市)费用、安装维修费、经销商费、运输费,月度超支部分不予核销,但可在下月核销。年度内超支部分不予核销,由销售子公司总经理自行承担。
4.5.8销售子公司收取资金必须进入基本账户或公司批准的账户,不得进入其他账户,特殊情况需事先报批,否则视同非法挪用公司财产予以严惩。资金收支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应以电汇、票据方式为主。
4.5.9 销售子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存货管理及样机(品)管理制度,避免公司资产异常流失。若审计或检查发现公司存货或样机(品)存在异常,公司将委派审计督察部主导查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销售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需承担连带责任:
——若因人为因素导致存货管理不当已造成公司财产灭失的,应按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不低
于损失金额(以存货的取得成本减去折旧或减值后的金额为计算依据)30%的赔偿责任,其中总经
理和财务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分别不低于赔偿金总额的10%和5%。
——若因人为因素导致样机(品)管理不当已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负不低于损失金
额50%的赔偿责任。
4.6 营销管理
4.6.1销售子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以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为指引,符合公司营销大战略与各项具体营销政策要求,并积极参加公司实施的营销活动。
4.6.2销售子公司开展大型营销活动,如3.15、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庆日促销活动及大型推广活动等,应提前将促销方案送总部总经办备案,促销方案须列明活动目的,任务目标、费用预算(包括KA及家电超市费用、促销费等),利润预算、促销方式等。促销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报送促销活动总结报告至总部总经办。
4.6.3 销售子公司不得脱离公司价格政策低价销售产品,但可依据辖区市场特性,提价销售。
4.6.4销售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品牌形象要求,进行终端渠道建设,使用标准展柜、广告物料等,确保终端形象的一致性。
附加说明:本条例由总部总经办提出、起草、修订、解释
本条例由总部总经办归口管理
本条例属试行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依公司发展规划适时修订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各销售子公司现有制度流程与之相冲突的条文即刻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