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期刊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摘 要 本文探讨了网上电子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问题,阐述了加强网上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网上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网络;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
网上电子期刊是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结合之下产生的新型出版物。网上电子期刊还可以提供远程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因此,网上电子期刊深受用户欢迎。网上电子期刊尤其是网上电子学术期刊数量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逐年递增。目前,网上电子期刊已经为科研人员利用丰富的网络电子期刊资源进行科学研究、课题立项、撰写论文或跨部门、跨地区进行远距离合作研究,带来许多实惠和便利,但与此同时,网上电子学术期刊的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如通过网络任意下载、拷贝、复制电子期刊上的文章。侵权者利用网络系统保护措施不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许多侵权事件,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使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受到冲击。
1 关于网上电子期刊是否涉及著作权问題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权利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并非所有作品均能成为其客体。作品要成为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抄袭、复制、剿窃、篡改他人作品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网上电子期刊具有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功能,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与印刷版书刊一样,属精神产品或知识产品,只是出版形态和载体发生了变化,同样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可为他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智力成果是不能被他人感知的,著作权法是无法对其实施保护的,在著作权管理及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鉴别根据。而网上电子期刊是以可感知的形式存在的,可被下载、拷贝,也能打印,是可以复制的,具有传播性。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和历法数表、通用表格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网上作品和传统作品区别在于载体和传播媒介不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不是载体。如一种英语刊物由印刷出版发行改为用光盘发行或网络传输,载体发生了变化,但作品仍只有一部。据此可以认定网上电子期刊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