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我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诉京华市民政局要求被告撤销其于 2011年2月15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现在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蓝天具有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原告。”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可知: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原告蓝天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中长期深受包括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卷烟在内的烟草制品的烟雾危害。被告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认定: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向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捐赠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京华中心于赞助活动后以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一系列活动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并非相关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冠名资助的体育或演出活动,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并无抵触。但是被告却忽视了2005年5月28 日正式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且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已经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以该公约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黄金叶公司赞助京华中 心的活动违反了我国已经批准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禁止烟 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不得以烟草公司和产品冠名冠杯的有关规定。被告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显然不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对黄金叶有限公司以公益活动为招牌的冠名促销活动的纵容,客观上对原告所生活的环境造成污染,侵害了原告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蓝天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
二、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下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
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 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 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原告认为京华中心接
受黄金叶有限公司赞助、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活动的行为涉嫌违法进行烟草广告宣传。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履行公民的社会义务特向京华市民政局(被告)进行举报,要求被告所属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有限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被告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称京华中心和黄金叶有限公司的上述活动不是烟草广告宣传,而是社会公益机构依法从事的公益活动,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草促销活动。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烟草企业从事非促销性的社会公益活动。这种公益活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进行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行为。被告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所作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 的争议焦点是黄金叶有限公司向京华中心捐赠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
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以及京华中心在赞助活动后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黄金叶有限公司派员参加了该项比赛)的一系列活动是公益性行为,还是借公益行为之名进行广告宣传。本律师认为黄金叶有限公司在向京华中心捐赠的同时在其公司网站上报道赞助活动内容和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以及京华晚报对京华中心和黄金叶有限公司共同在京华周边县域开展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标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虽然这些活动中没有明显包含黄金叶有限公司的产品标识,但是每一个活动中都表明了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这实际上是黄金叶有限公司借公益活动的幌子进行冠名促销的活动,其作用在于推广黄金叶有限公司社会影响,把一个生产有害品的公司塑造成致力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好企业形象,所以黄金叶有限公司和京华中心的上述活动都对黄金叶有限公司及其烟草产品起到了广告宣传的作用,这种做法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比一般的烟草广告更为恶劣,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立法精神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属于应当禁止的广告之列。
四、 被告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错误
的。被告在回复函中称“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就算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享有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的权利,但其开展公益活动不能违反法律
法规的先关规定。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赞助并开展以赞助用语为标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对黄金叶有限公司及其烟草产品起到了广告宣传作用,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关于禁止烟草广告、促销的规定。被告还在回复函中称“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 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黄金叶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报道赞助活动内容,在赞助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活动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中虽然没有出现该公司以前用过的烟草广告用语,以及相关的产品标识,但是赞助用语、大幅标语和展示牌都出现在与黄金叶有限公司有关的的特定活动中,这是相关的人们很容易联想到黄金叶有限公司及其产品。而从表面上看黄金叶有限公司又在开展“公益活动”,在现在这个倡导公益的社会里,该公司的这一系列活动无疑会美化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增加公司的美誉,从而对其生产的烟草产品也起到了广告宣传、促销的作用。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不得进行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的行为”规定。因此,京华市民政局应对黄金叶有限公司和京华中心的上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制止。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黄金叶有限公司和京华中心的上述活动是违法的,应依法予以禁止。京华市民政局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合法,原告因不服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于2011年3月1日向国家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民政部最终作出了维持被告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现依法提请贵院对此案进行裁判,作出公正的裁决。
原告蓝天再一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 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并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