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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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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

【摘 要】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以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订的背景。第二章是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文本内容的介绍。第三章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相比,《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签署主体、市场准入、争端解决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特点。第四章探讨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服务贸易一体化;紧急保障措施

一、《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概述

《服贸协议》签订的背景:

第一,两岸服务业各有优势,蕴含合作潜力。从台湾经济看,服务业是其非常重要的部门,从以上表格可知,2013年台湾服务业从业人数占总就业人口的56.84%,而大陆占46.1%,服务业在台湾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台湾总就业人口2013年达到1145万人,服务业人口达673万人,占台湾总就业人口的60%。 第二,东亚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迅速发展,台湾面临边缘化风险。近年来,全球的大环境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WTO多边贸易谈判日益艰难,区域贸易协定大量签订。而东亚也顺应了全球新一轮区域合作的狼抽,东亚区域经济整合加快,两项重要的区域整合协议RCEP与TPP都对台湾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台湾如果想要更好地利用这两个协议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与大陆的合作。

二、《服贸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解析

(一)协议文本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共有4章、24条、63款,可以分为总则部分、义务与规范部分、具体承诺表和其他条款。《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也符合 GATS 第 5 条规定的“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和“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的条件。一般性条款有九条,例如协议的定义、目标、合作等,重要条款共有15条,例如范围、公平待遇和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具体承诺表为《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依据WTO服务业分类。其中,包括的服务部门有11个,其中,商贸服务、保险服务体现了跨境支付,旅游业为境外消费的代表,台湾服务业企业在内地经营体现了商业存在。

1. 对于放宽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在电子商务方面,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交易处理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5%。比如在金融服务方面,允许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的资金持股比例超过50%。展览和会议服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独资形式设立会议展览公司。

2. 放宽对营业地域的限制。例如会议和展览服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试点举办展览。如社会服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

3. 国民待遇。例如在旅游和旅游相关的服务方面,对于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谁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

企业实行。

三、《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与CEPA的比较

2003年,内地与香港了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其 6个附件。《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与CEPA的不同点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签署的主体和性质不同。第二,市场准入的程度不同。第三,争端解决和机构的设置不同。

(一)性质

香港和台湾都属于WTO的成员,因此可以说CEPA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都属于WTO规则下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但二者具有一些不同,CEPA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关税区的安排,在协议中均以“内地”与“香港”想成,体现了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主权。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在题目命名方式上没有出现“中国”和“台湾地区”的字样,在协议中均以“双方”相称,是对政治问题的回避,也强调了双方经济地位的平等。

(二)市场准入

从开放的程度上,相对于CEPA,《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开放的服务部门少于CEPA。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开放了11个服务部门,而在CEPA中开放了18个服务部门。依据CEPA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应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可以设立联络办公室和工作组,负责处理CEPA执行、解释和修改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更具ECFA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处理争议,并下设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

四、海峡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紧急保障措施”适用标准和条件的缺失

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第八条规定了“紧急情况的磋商”,当协议的实施给台湾某一个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时,即因为实施给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时,可要求与大陆方面进行磋商,这是《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Emergency Safetyguard Measures,ESM)。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目的在于,岛内的许多服务提供者多为中小企业,他们担心台湾对大陆的服务贸易的开放所带来的冲击,并且台湾的政府也很难预测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台湾经济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有紧急保障措施作为“安全阀”,在因服务贸易的开放而导致台湾的同类服务者面临威胁时,台湾能够采取紧急保障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给予台湾相关产业调整的空间,台湾会建立起对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合作的信心,能够更好地通过《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让他们在作出减让时和履行承诺时减少顾虑,促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仅仅做出了一个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服务贸易中如何实施ESM条款提供如何进一步的详细的程序和实质的指导意见。并且,对其涉及的基础性问题缺乏进一步的解释。 实施“紧急情况的磋商”的实体条件,在这一实体规则中,首先要明确以下核心问题:

第一,“进口”和“国内产业”。对于“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进行区分;第二,“国内产业”仅指本国的服务提供者,排除在本国内设立商业存在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已经有商业存在的情况下,是否也应被排除在外。

第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在确定损害威胁时,有一个难题,即建

立进口和损害的因果关系。根据GATT的定义,确定损害所需要的信息包括:进口的数量;国内产业的生产。调查当局应当评估所有的主管和客观因素,包括进口增加的比率,增加的进口占国内产业的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以及就业的影响。

第三,因果关系。在几种损害标准的基础上,主管机关要证明在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或消费量的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98如果其他因素与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或消费的增加同时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就不能归咎于该服务的提供或消费的增加。

(二)“海峡两岸经济委员会”的职能、议事程序与规则的缺失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建立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前,在协议适用中产生的争端由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第18条规定,“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但由于 ECFA 关于经委会的职权采用的是“包括但不限于”的列举方式,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只能大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须的磋商;其职能大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解释本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美新自由贸易协定》在第20条第1款规定,“各方应建立“联合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联合委员会应由各方的政府官员所组成,并且应由美国的贸易代表或者新加坡的贸易产业司司长担任负责人。联合委员会可以建立或者授权或者工作小组来处理事务,并且可寻求非政府组织的建议。”

“联合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和评估协议的运行;监督和考虑与协议的目的的运行、实施有关的实质性问题,比如关税的管理、技术性贸易壁垒、电子商务、环境、劳工、医药产品工作小组以及浓缩其中的精神;促进争议的解决,包括第20条第3款和第20条第4款规定的磋商;考虑和采取对协议的修正和承诺的修改;适当地解释协议;考虑进一步加强成员方的贸易联系和协议目标的实现;采取当事方同意的其他措施。

“联合委员会”应当监督和评议协议的环境效果,并且应该给公众机会发表对效果的看法。协议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方应该委任一个办公机构负责给第20条第4款的专业小组提供管理上的帮助,各当事方需要负责授权办公机构的运营和管理费用。“联合委员会”应该确定给专业小组成员报酬的水平。在第20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或收到请求磋商一方的请求之日起60日内,“联合委员会”不能解决该争议或结果不适当,起诉方可以将该协议提交给一个临时组成的争议解决专家组,通过专家组的裁定来解决争议。专家组应由三名成员组成,每一方当事人在30天内通过与另一方的磋商任命一位专家组成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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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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