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能力,提高消防技能,确保单位内部员工掌握消防技能,特建立此制度;
第二条:所有入职人员应做到职前消防课程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为不低于24小时的课程。
第三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学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的方法
(六)每次培训完毕需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对所在营业、活动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于营业场所内明显处张贴消防宣传画报
(二)所有空间内张贴逃生导向图 (三)场所公播内有双语广播指引,供应急时切换告知
顾客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电工等重点工种人员;
(五)安保部全体员工、市场部全体员工以及物业部全体员工。
201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