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暂定) - 范文中心

[授信管理办法](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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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授信管理,规范融资融券授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公司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融券授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或经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授权人和信用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条 客户授信额度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

第四条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客户申请和客户资信,按照客户金融总资产的50% 或证券账户资产额的100%孰低的原则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在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高授信额度=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的100% 孰低额。

第五条 实际授信额度是指依据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价值、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计算客户融资融券实际可用的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信用账户中担保资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等级确定的授信额度系数。

实际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为60%。

第六条 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的额度受客户信用账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和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双重控制,即为客户剩余实际授信额度与可用保证金余额/保证金孰低。

第七条 公司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为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100%孰低;

(二)单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

(三)单一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核定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2%,且不超过公司融资总规模的4%;

(五)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

(六)单一证券融券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0.2%;且不超过公司融券总规模的5%;

(七)给予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不超过其信用等级对应的授信限额比例(系数)确定的额度。

前款所称融资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以上控制指标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章 授信调查

第八条 营业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进行客户征信材料前期调查和审查。

第九条 对于申请额度超过1000万以上的客户,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重点核查,信用交易部门可以指派专人与营业部人员一起对客户提交的外部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第十条 核查人员可以与客户一同前往相关机构索取金融资产证明,核查确认后核查人员在金融资产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已核

查过的客户金融资产证明。

第三章 额度分级审批与模式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授信额度分级审批制度。

(一)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审批,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并定期向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审批在2个交易日完成,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二)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审批,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定期向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在2个交易日完成,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三)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对于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

则》执行。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授信审议,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副组长同意,决议通过。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授信审议,要求在3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由融资融券业务专员负责与客户确认结果。

(四)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内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授信额度审批会议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决议通过。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内的额度审议要求在5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由融资融券业务专员负责与客户确认结果。

(五)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先由信用交易部门征信调查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评估授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复核后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按照《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授信额度审批会议必须由业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信用交易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营销服务管理部门属于必须参加部门,由该部门业务领导小组成员或其授权人参加,会议表决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主持会议的组长同意,决议通过。对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额度审议,要求在7个交易日完成审批,如审批不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反馈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解释,通过最高授信额度审批的由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通知,并通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与客户确认结果。

公司对所有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均须在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授信模式包括浮动授信和固定授信两种模式。

浮动授信是指在授信限额内和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资金(证券)的需要,随时申请使用,但公司不保证客户可足额使用额度的授信模式。 固定授信(融资业务适用)是指在授信限额内,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资金需要,申请使用固定金额、固定期限且公司保证其足额使用的授信模式。(不用)

公司采用浮动授信模式。

第四章 授信流程

第十三条 授信流程

(一)公司对客户进行征信评级并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后,由营业

部安排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业务表格。

(二)营业部完成信用账户开户与合同录入后,客户向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

(三)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计算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物价值,按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信用级别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等确定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信用交易部门客户信用管理岗复核交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激活。

第五章 授信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调整等因素变化,主动调整或取消客户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客户,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当客户要求提高其实际授信额度或最高授信额度并向公司申请时,公司经审核后与客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客户申请调整实际授信额度应在再次提交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有较大提升后在营业部临柜申请,公司信用交易部门授信评估岗审核资料无误并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后,根据初始保证金比例、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它风险控制指标等因素,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审批后,确定客户融资融券调整额度。客户调整后的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分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在授信总额度不变情况下,客户可在营业部柜面申请调整信用账户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经信用交易部门审批激活后客户方可使用。

客户申请调整实际授信额度参照公司相应授信流程办理。

(二)客户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随着金融总资产和证券账户总资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最高

授信额度,申请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前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应全部了结。客户申请调整时,未重新提供金融资产证明等征信材料的,按其上次的金融总资产的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客户重新提供金融资产等征信材料的,按其重新提交的金融总资产证明的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

客户申请调高最高授信额度按照公司首次授信流程办理,除金融总资产等征信材料外,其他征信可适当简化。

(三)公司调整客户最高(实际)授信额度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与征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定期、不定期重检后,客户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新的信用等级对客户最高(实际)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用交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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