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 操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电源部分和防护保险部分是否完好。
2. 起吊前应检查起吊工具是安全、可靠。
3. 定期给钢丝绳添加黄油,钢丝绳发生纠集或有一个绳断裂,应立刻更换钢丝绳。
4. 必须经常检查行车制动器,大车行走制动器发现异常应及时调整,齿轮箱一般每半年添加齿轮油一次,对各个部位轴氶一般一年添加润滑油一次。
5. 行车与轨道各连接点必须时常检查,定期对轨道各螺丝部件进行牢固,以防松动(一般时间为一年)。
6. 起吊时必须听从主管或其它指挥人员指挥,但正常吊远时不准多人指挥,其他人发现紧急停车信号时应立即停车。
7. 当行车吊装至限位时速度要缓慢,严禁用倒车制动,严禁用限位代替停车。
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才能升高吊远,严禁同时操作两个方向吊远。
9. 行车吊远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的不吊; ○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的不吊; ○
3.钢丝绳不合格、捆绑不牢、不负荷安全要求的不吊; ○
4.停车吊挂材料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
5.设备带病或负荷强烈抖动的不吊; ○
6.歪拉斜吊、锐角、刃角不垫好的不吊; ○
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堆物的不吊; ○
8.氧气瓶、乙炔瓶的等危险品不吊; ○
9.不知负荷不吊; ○
10.吊物重心过偏的不吊; ○
10. 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
2.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
3.不从设备上越过; ○
11.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2.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运行中或下放吊物时应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动物件时离地不得过高。
13. 严禁在同跨车间内同一柱距之中停留两台行车。
14. 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5. 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mm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6. 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7.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18. 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9. 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