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大自然养蜂专业合作社 - 范文中心

当涂县大自然养蜂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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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大自然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有当涂县养蜂大户赵庆深发起,经当涂县农业委员会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名定为当涂县大自然养蜂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养蜂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地址在当涂县石桥镇马桥新街154——156#。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组织,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成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够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和合同,发扬互助协助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第九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中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结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个人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利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有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有效,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个人股份超过50股时,每增加50股时增加一票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

事长一名,理事会由理事四名组成,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名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三年,楞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召开,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成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无异议,决议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家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

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受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金;

(二)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三)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四)接受的捐赠款;

(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0万元,每股金额为100元,每名社员最多能认购50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

赵庆深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盛福兵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刘贤金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黄 靖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罗宝玉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麻福继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甘有海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赵庆根认缴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赵大元认缴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麻 超认缴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麻宗明认缴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张世保认缴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上述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应于2010年6月缴足。

第三十六条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具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受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12月31日。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

下年度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的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照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逆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文化、社员培训、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四)股金分红,按税后利润40%提取;

(五)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按税后利润10%提取。

上述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风险基金、公积金逆补。逆补不足部分以股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社员少于5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七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以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当涂县大自然养蜂专业合作社

二0一0年六月

民主管理制度

1、专业合作社实行分级负责制。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一人多票”或“一人一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日常事项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有理事长召集会议讨论通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碰到特殊情况应向理事长汇报,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2、专业合作社实行办公会议制度。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长决定议题,召集和主持会议,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对专业合作社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3、专业合作社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向社长报告工作,汇报每季度工作不少于一次。理事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年终要写出书面报告。

奖 惩 制 度

1、奖励: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开展生产质量管理,拓开市场销售渠道,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业绩特出者给予重奖;对本社作出特殊贡献的非社员,经理事会提议,社员大会通过,参予合作管理。

2、处罚: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违反本章程和制度规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专业合作利益,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政纪处分,除名退社,真至追究法律责任。

考勤考核制度

1、工作考勤制度。本社员必须按时签到出勤,出勤期间不得从事专业合作社事务以外的工作;职员事假应向部门经理报告;部门经理事假应向社长报告,社长事假应向理事会报告。专业合作社办公室具体负责员工的出勤考核工作。

2、节假日值班制度。节日和双休日专业合作社要安排专人值班,保证社员提供生产服务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目标考核制度。专业合作社年初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年终进行考核验收。理事会对理事制定考核目标,理事对各部门制定考核目标,各部门对员工制定考核目标,保证合作高效有序动作。

民主理财制度

1、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工作由理监事会组织实施,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保证社员对专业合作社财务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专业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要案。

3、专业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权利。

(1)有权对新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2)有权要求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3)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互帮互助制度

1、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发扬专业合作社互助精神,及时向本社反馈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2、专业合作社定期召开社员生产经验交流会,社员之间应当相互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交流生产技术经验,促进合作共同发展。

3、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求,及时为社员开展产前、产后的统一服务。

4、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法律咨询、文化福利事业等方面的服务。

社务公开制度

实行社务公开,是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要求,是落实国家关于专业合作的相关政策和提高本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1、每年年初公开一次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2、每半年公开一次当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3、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4、随时公开本社经营情况及重大的投资活动和合作事项。 5、年底公开当年生产、经营绩效、决策和盈利分红办法及返利分红数额。

6、接受本社社员监督,对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理事会议,随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理事长负责审批。

2、生产经营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3、非生产经营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4、财务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规范、合法,并要记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5、理事长审批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合理、规范。对超权限审批,造成本合作社财务工作严重混乱、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管理制度

1、专业合作社必需在当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且只能在一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现金结算账户。

2、专业合作社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

3、专业合作社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时,必需手续完备,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行,现金支付时,必需取得合法原始凭证。

4、专业合作社必需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笔结算核对、准确、及时反应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5、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专业合作社在现金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2)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

(3)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替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不准用专业合作社收入的现金心个人名义进行储蓄; (5)不准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存款;

(6)不准“坐支”现金,即不得从单位和社员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所需开支;

(7)不准报销手续不完备、开支不合理的未经审批的发票; (8)不准公款私借;

(9)不准将库存现金和私人现款混在一起。

6、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现金的核对和清查。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违反现管理规定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职能示意图

社员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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