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叫绪论还是叫导论、引论、引言? 由你决定。
一、研究的缘起
版权交易是版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种交易既是作者或版权的其他所有者实现其财产权的最佳途径,也是鼓励作者创作的重要手段,同时还是满足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需要的主要方式。唯有开展这种交易,才能做到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三赢”,使版权中的财产权价值达到最大化,进而促进国家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实现制订版权制度的目的。
数字时代的版权交易也是如此。实行版权制度以来的事实证明,版权交易的重要性不会因为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根本变化,这是由这种交易的标的物——版权的特征所决定的。一定要说有什么改变的话,只能说数字时代版权交易的重要性比以往印刷时代、电子时代的版权交易更为明显,更为突出,因为建立在版权交易基础上的版权产业,数字时代的版权产业,无论规模还是产值都已大大超过印刷时代和电子时代的版权产业,在很多国家成了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并仍然以相当快的速度持续发展着。例如在我国,这里要补充具体数字以支持这个说法。
但是数字技术迥异于印刷技术和电子技术的一系列特征,决定了数字时代的作品和作者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品的传播方式更是实现了称得上质变的飞跃。例如在这个时代,作品可以是以往闻所未闻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作者可以是以往没有任何像样的写作经验的芸芸众生,作品可以脱离传统的出版商、发行渠道等中间环节,借助计算机网络瞬时传播到世界各地,甚至可以取消诸如亚马逊之类的平台,实现“作者—读者”这种两级传播。这些变化在以往的印刷时代和电子时代是根本不能想象的。
然而也正是这些变化,使得数字时代的版权制度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有论者把这些挑战归纳为四个方面,即“私人复制”、“作品新的传播途径”、“技术一体化”和“大众创作”。1作为这些挑战的负面结果,出现了两个引起版权制度研究者高度关注的现象:一是盗版猖獗,有人甚至公开提出取消版权并成立了自己的组织;一是版权纠纷急剧增加,涉案价值明显上升。构成版权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版权交易也是如此。例如一个出版商之前已经获得出版、发行某作家某部作品的所有权利,但是当时还没有把作品上传到网络上,让网民付费阅读这种新的盈利方式。现在有了这种方式,在很多国家就意味着这个出版商必须与该作家重开谈判,以争取获得他(她)的许可或转让。这个例子是否妥当?这里最好再补充一个例子。版权纠纷等也要用数字证明。究竟有哪些挑战,还可考虑。
针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于1996年制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简称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简称WPPT ),以对数字时代的作品提供充分保护;我国出于同样的目的,也于2001年和2010年两次对《著作权法》作了修订,尤其是2001年的修订,明确提出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于2006年颁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些公约和法规对于应对数字时代对版权制度的挑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这是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本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就“信息社会对版权提出的新一轮的挑战”指出,“立法者们须尽心确保在新的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能够得到充分的规定还执行,同时合法获得作品的渠道也不能被阻塞,从而,信息社会的经济的文化潜力方能得以发掘实现。”2立法者是这样,包括版权交易在内的版权制度的研究者也应如此,唯有如此才能为应对这些挑战做出自己的贡献。
1
2 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8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