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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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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访郎胜、张军、樊崇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09:00

来源:《求是》   作者:本刊记者 杨绍华 易赛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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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于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

一、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请谈谈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郎胜: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手段新型多样,在惩罚犯罪工作中也面临许多新情况,这些都对我们提出了严峻挑战。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的诉讼制度和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与这种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通过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制约,完善刑事诉讼中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保障机制,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人民。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修改,16年来取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犯罪情况不断变化,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了一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惩治犯罪需要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近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不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据此,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也对修改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8月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12月再次审议后,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张军: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与形势发展、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一直比较原则,已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越来越高的要求,有必要从进一步明确证明标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促进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又如,辩护制度不仅是尊重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兼听则明”、准确办案也有重要意义。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虽然对辩护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但实践中辩护律师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刑事诉讼辩护率低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应当及时对相关制度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等等。鉴于此,为顺应时代发展,有利于惩罚犯罪,更好地保障人权,立法机关及时启动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

记者: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郎胜: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下一步应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正是一个重要举措。刑事诉讼法既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程序制度,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法律规范。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迫切需要。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来看,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其中很多事项都要通过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完成。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又是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客观需要。

记者:在这部重要法律修改过程中,是如何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征求民意,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

郎胜:我们坚持民主立法,问法于民,集中民智,真正反映群众需求,体现人民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对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了认真整理,多次召开座谈会,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他们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在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法定程序,于2011年1月11日将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集中阅读讨论。大会期间,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和充分吸收。二是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充分有序参与。我们通过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刑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加强沟通协调。多次召开中央政法机关座谈会,召开全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座谈会,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在全国范围内多层面反复听取意见。对修改内容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与各中央政法部门反复共同研究和沟通协调,确保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很好地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适应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记者: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一次“大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请问主要有哪些亮点?

郎胜:通过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由225条增加到290条,从8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其中有许多亮点。囿于篇幅,只能举例介绍。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二是为推进司法公正,设立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程序。如为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三是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特别程序。如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了规定,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四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比如,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加强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进一步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的案件范围;为防止二审中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规定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等等。

通过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体例和制度更加科学、严谨、规范,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适应了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了一些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反映了时代进步,体现了不断推进的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二、凸显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请问这方面是如何体现的?

张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许多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加以落实。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并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完善辩护制度、改革强制措施、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具体规定,确保这一宪法原则贯彻落实,意义重大而深远,更加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一贯立场,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民性。

记者:在证据制度、律师阅卷和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张军:我们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况和程序,并设置了应当将被拘留、逮捕人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以及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配套制度,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大大拓宽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等等。这些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诉讼公正司法水平、防止冤案错判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樊崇义: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存在证人作证“三难”,即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难。证人作证后又翻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解决证人作证难、出庭难问题上,出台了新的举措,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第一,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即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第二,规定了强制出庭的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我国首次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第三,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就这些举措而言,我认为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制度和机制。

三、科学配置权力,强化诉讼监督

记者:科学配置权力、强化诉讼监督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又一大亮点。请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张军: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科学配置权力。这次修改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遵循刑事诉讼客观规律。我国刑事诉讼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基本环节构成。侦查、审查起诉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庭审理确认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进而明确被告人的罪责;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只能通过法庭审理予以体现和确认;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理被告,而是在法官主持下由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专门设置了关于取证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规定只有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也必须与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审判程序进行核实;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控辩双方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等等。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完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完全契合现代刑事法治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整体质量和效率。

樊崇义: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是强化了辩护职能。这是刑诉法在调整诉讼结构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了,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职能加强了。只有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平等参与,相互监督与制约,良性运转,才能实现公开、公平和正义。但关于诉讼结构的调整,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律师介入侦查时的会见权有一定的限制。侦查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诉讼中辩护律师如何实现“控辩平等”权利等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尚未作详尽规定。

二是强化了诉讼监督职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把强化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能作为一个重点,把1996年刑诉法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抽象规定具体化了,增加了诉讼监督的具体内容。比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刑诉法出台的一系列强化检察院诉讼监督职能,制衡侦查权、执行权的举措是正确的,是符合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

四、完善各项工作,保障贯彻实施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请谈谈如何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郎胜:保证刑事诉讼法修改得以贯彻实施,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二是深入开展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自觉遵法守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三是及时修改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和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及时作出规定,做好实施准备。四是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司法机关应严格规范诉讼活动,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事,对于不符合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和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张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一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二要抓紧完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三要深入开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记者:谢谢各位接受采访!

网站编辑: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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